某农业司流转一般耕地30亩,搞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经备案的设施建设方案为两层,实际建设了三层。
被举报到了地政局,要求地政局立案查处。
后果如何?
首先,地政部办公厅通知指出,对于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在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
即,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奏可以开工建设,无需等待备案登记。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行政备案通知规定,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即,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行为。
再次,备案登记行为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的内部监管行为,不具有外部性和法效性。
复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即使搞了建设,其仍属于“农用”,并未“非农”化。
又次,既然不属于“非农化”,则不能适用“非法占地搞建设”的处罚规则。即,不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最后,由于不属于城乡规划区,城乡规划法律也无适用余地。
因此,即使未按备案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仍不属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范畴。
如何处理?
余以为,应按照备案的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处理。
协议的主要条款必然包含土地面积、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建设方案作为协议的附件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能够通过平权性的民事手段恢复到备案状态的,不宜启动高权性的行政处罚手段。
因此,该举报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想达到发动行政处罚手段的目的,未必能管乎。
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