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农函〔2026〕18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我厅决定开展2026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省级农药质量专项抽查对象为四川省内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包括省内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在互联网平台登记的网店或自建的网站),市(州)农药质量抽查对象为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者,近两年来部省两级公布的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中涉及我省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及数量
省级农药质量专项抽查包括卫生杀虫剂专项抽查,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抽查,水稻、柑橘等杀虫(杀螨)剂专项抽查,生物农药专项抽查和灭生性除草剂专项抽查,抽查总数为200批次。
市(州)农药质量抽查主要抽查当地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粮油作物和蔬菜、水果、茶叶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中常用的农药产品,抽查总数为860批次。
三、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例行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的实体店或网店抽取2025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乡(镇)村农药经营门店抽样数占比不低于50%。对近两年农业农村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不合格农药产品通报中标称我省的农药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抽查。
四、任务分工
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厅植物保护站负责省级农药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指导各市(州)开展本级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及全省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分析等相关工作;各市(州)负责本级农药产品质量抽检、样品确认、结果确认和核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五、抽样程序及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或农药经营门店实体店抽样的,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执法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抽样时应先检查所抽农药产品的标签标注信息是否符合规定,扫描样品标签上二维码信息,查验二维码是否符合规定,并保留相应的查验结果证据。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等,对委托加工的产品,还应当查验委托合同及发票等记录。从农药经营门店实体店抽样的,还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库存数量等,抽样人员要按照《四川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规范》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问题产品处置。抽样时发现未登记农药、禁用农药、过期农药、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合格的农药、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二维码不符合规定或所载信息与产品标签不符的农药等情况,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封样。
1.封条填写。抽样编号、样品名称、抽样单位、被抽查单位、封样日期(同抽样日期)填写要求同抽样单主体部分一致,且字迹清晰,不得漏填,并加盖抽样单位与被抽查单位公章,被抽查单位没有公章等特殊情形,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
2.封样要求。封样前应核对所封样品与抽样单编号对应的产品是否一致,避免装错样品。封样时要确保封条完整粘牢在样品袋上,必要时可作标记,防止样品被打开或替换,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封样数量。每个产品应抽取三份样品,三份样品中所有包装的生产日期/批号要完全一致。封条由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抽样时要考虑检测的需要,每份样品的封样数量至少要满足正常检测2倍所需的量,如下所示:
单个包装X≥50毫升(克)的产品,每份样品1个包装;
单个包装50>X≥20毫升(克)的产品,每份样品2个包装;
单个包装<20毫升(克)的产品,每份样品3个包装;
有效成分含量低于0.1%的产品,每份样品不少于50毫升(克)。
所抽样品一份交检测单位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被抽查单位应保证留存样品在抽查单位通知拆封前完好无损。
(五)样品运输。抽样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回抽样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好性。同时应将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及时送检。
(六)其他要求。抽样人员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抽查过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查单位外观、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样品外观及标签(说明书)全部内容、封样后外观(须见封条内容)。抽样人员应督促指导被抽查单位切实履行样品保存义务,保证留存样品在接到抽查单位通知拆封前完好无损且不得遗失。
六、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查单位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等可查询方式送达标称生产企业,并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书面提交相关证据。
(二)样品检测和质量判定。农药监督抽查样品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及非法添加具有农药功效的其他成分,要参照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对水稻、柑橘等杀虫(杀螨)剂专项抽查,还应检测是否非法添加酰胺类成分、氟雷拉纳类似物等;对生物农药专项抽查,还应检测是否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对灭生性除草剂专项抽查,还应参照GB/T 19308-2003《百草枯水剂》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对草甘膦盐类产品,还应检测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中盐的种类及含量要求。
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产品,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
七、结果确认、处理及通报
(一)结果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寄送给抽查单位。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抽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检请求。原则上复检应首先采用留存在抽查单位的备份样品,当抽查单位的备份样品无法满足复检要求时,则采用被抽查单位留存样品进行复检,若因被抽查单位保管不当造成备份样品遗失、拆封的,则复检终止,检测结果以初检结果为准。复检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农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结果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单位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且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提出复检请求或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农药产品,被抽查单位所在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结果通报。我厅将根据抽查情况,及时通报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未经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抽查结果。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各市(州)要立足本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农资打假、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动工作相关部署,明确具体责任分工,精心制定抽查计划,合理安排抽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监督抽查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过程标准规范、程序合法合规、结果真实有效。
(二)深化检打联动,强化闭环管理。各市(州)要以农药监督抽查结果为重要线索,精准排查假劣农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全面追溯不合格农药的来源与去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责令经营者及时下架、合规处置不合格农药产品,严防假劣农药流入使用端。
(三)严控时间节点,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时间节点,于5月15日前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认表分别报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厅植物保护站,8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10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12月10日前将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以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植物保护站,将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系方式:
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028-85516939
厅植物保护站:028-85520507,scnys@sina.com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028-85500953,nyzhzf2020@163.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