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农业>二、农业节水财政支持——节水产业优惠政策指引

二、农业节水财政支持——节水产业优惠政策指引

  • 2026-10-24 17:25:45
二、农业节水财政支持——节水产业优惠政策指引

第一章  财政支持

二、农业节水财政支持

(一)国家级政策

1.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享受对象

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重点支持领域,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防洪排涝工程,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水生态治理工程,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

主要内容

(1)专项实施期限为 5 年,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

(2)重点支持领域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60%、70%、80%、80% 予以支持。防洪排涝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 予以支持。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50%、70%、70% 予以支持。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另行制定。

(3)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 号)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发布单位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享受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黑土地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等事项。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项目

主要内容

(1)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10%)等因素测算分配,可对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予以适当倾斜。

(2)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 30 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3)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进行监管。

(4)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

(二)省级政策

1.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农业节水奖励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享受对象

取得节水成效的实施主体,包括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区管理单位等

主要内容
(1)河套灌区节水量达到 1 亿立方米,按照现状水价 15 分 / 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给予巴彦淖尔市 1500 万元奖励;节水量在 1 亿立方米 -2 亿立方米(不含下限,下同),按照 18 分 / 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节水量在 2 亿立方米 -3 亿立方米,按照 21 分 / 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节水量达到或超过 3 亿立方米时,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5400 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主要包括:水文调度年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核定河套灌区年度耗水量,提出奖励建议反馈巴彦淖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组织相关旗县(区)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资金使用方向,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下达资金进行奖励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河套灌区农业节水奖励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11 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节水改造补助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享受对象

高效节水农业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

主要内容

(1)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资金分别按照每亩 2500 元、15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应由自治区与县区共同负担。考虑自治区引导、县(区)责任主体、资金筹集渠道等因素,确定自治区和县(区)分级承担比例为 5.5∶4.5。

(2)各县(区)建立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每年集中组织项目遴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项目,优先支持条件成熟、筹资到位、管护机制完善的高效节水农业项目

政策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高效节水农业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75 号)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