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实施期限为 5 年,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 (2)重点支持领域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60%、70%、80%、80% 予以支持。防洪排涝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 予以支持。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50%、70%、70% 予以支持。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另行制定。 (3)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