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邓松岭,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秘书长,从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渔业保险和海事调查处理30年,聚焦渔业安全、保险理赔和风险减量等方面的研究。作为渔业安全专家参加过考核巡查、检查督查和明查暗访等工作,参与组织多届全国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大比武和应急演练活动。
记者:“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具体指什么?能否有效堵住监管漏洞?
邓松岭:渔船船籍港是指渔船登记注册的港口,相当于渔船的“户口所在地”,船籍港管理部门负责渔船的初始登记、所有权登记、捕捞许可等相关证件的核发与管理等工作,对渔船的基本信息、技术状况、船员配备等负有源头管理责任。靠泊港是渔船实际停靠、进行装卸作业、补给、避风等的港口。靠泊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在停靠期间的现场监管,包括对渔船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作业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督。
渔船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就是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部门相互协作、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一种工作模式。船籍港负责属地管理,靠泊港负责动态监控,双方共享数据并联合执法。通过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以实现对渔船全生命周期、全作业过程的有效监管。
管理职责划分:船籍港地负责渔船登记在册管理,督促渔船在外地靠泊时主动报告,加强动态监管和召回长期异地停靠渔船;靠泊港地负责进出渔港渔船的动态管理,落实安全检查、防台风避险协作,并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协作重点一是进出港报告:船籍港需督促渔船如实向靠泊港报告,靠泊港需监督异地渔船报告并配合安全检查。二是防台风协作:靠泊港需预留机动泊位供异地渔船避风,必要时船籍港需派员协助避险和人员转移。三是安全检查:靠泊港对异地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抄送船籍港,达到立案标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查处。四是异地召回:休渔期或特别行动期间,两地配合召回渔船,防范失管漏管。
记者:渔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着重点有哪些?
邓松岭:主要在人、技两个方面下大力气。
人的因素:主要是船员的能力提升上去,全面普及持证率,关键是规范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加强船员培训的源头监管,农业农村部即将出台的《海洋渔业船员培训平台技术条件》行业标准,规定了不同等级培训平台技术条件要求,包括主体资格条件、可开展的培训项目、教学场地条件、设施设备要求、师资及管理人员配置、课程课时要求及管理制度等。对培训平台从培训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资质,培训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技的因素:落实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组织应急演练。在茫茫大海上,船长是船上最重要的指挥员,上船前,船长必须组织船员开展安全演练,比如演练弃船、消防、逃生、失控等情况下船员如何应急处置。方式上,可以采用桌面推演,主要考查船员对应急预案和各个岗位职责的熟悉程度,当然更要组织实际演练,测试船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反复演练,让船员把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要点深深印在大脑里,印在肌肉记忆里,最好能形成直接的条件反射。
记者:我们注意到,很多渔船安全事故实际上都违法了,有什么惩戒措施或者面临什么后果?
邓松岭:是的,有的甚至涉刑。我认为要加大涉刑事故的处罚力度。涉刑的三种违法行为: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渔船未配备足额职务船员,或雇佣无证人员上岗,发生重大事故;船长未履行值班瞭望职责,擅自离岗引发事故等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东或船长明知存在重大隐患(如船舶不适航、设备故障),仍强令船员出海作业等行为,可能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是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如擅自拆卸、屏蔽渔船北斗示位仪、AIS等安全终端设备,或篡改定位数据,企图逃避监管;渔业监管部门责令停航整改后未整改仍强行出海;私自改装渔船或使用不合格部件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种人员,即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及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员。
具体到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中,船长、船东、生产作业的指挥人、监督人和直接进行操作的船员都可能构成犯罪的主体。若挂靠公司通过协议或实际行为控制渔船运营,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员”,则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