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农产品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与农产品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核心思路是扶持农业生产、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鼓励农产品深加工。
随着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部分优惠政策在衔接上有了新的明确。以下为你系统梳理这两大税种的核心政策要点:

一、增值税政策
(一)农产品增值税税率9%:
1、农产品
农产品是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
(1)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等植物类农产品。
(2)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等动物类农产品
2、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1)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2)不包括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13%)
常见的 9% 和 13% 税率的农产品:
9%税率 | 13%税率 |
粮食、小麦、玉米面、面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燕麦、玉米胚芽 | 淀粉、方便面、速冻食品、豆腐豆皮等豆制品 |
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盐水竹笋 | 蔬菜罐头、竹笋罐头 |
鲜蛋、冷藏蛋、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 蛋类罐头 |
鲜肉、腊肉、腌肉、熏肉。鱼虾等水产品、干制的鱼虾、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 熟制的肉类、水产品和各类罐头 |
鲜奶、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 调制乳、酸奶、奶酪、奶油 |
水果、果干(如葡萄干)、干果、果仁,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 |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胡椒粉、花椒粉 |
烟叶、茶叶(各种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茶饮料 |
中药饮片、干姜、姜黄 | 中成药 |
原木 | 锯材 |
(二)发票开具
1、具有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2、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一般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抵扣凭证 |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 |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 采用计算抵扣。公式为: ①收购一般农产品:进项税额 = 买价(或不含增值税金额)× 基本扣除率(9%)。 ②收购烟叶:进项税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烟 叶税)× 基本扣除率(9%) |
农产品销售发票 |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提示:
①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 1%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计算抵扣,只能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举例:
如果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3% 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了 3% 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还能凭票抵扣吗?
解答:(1)从适用 3% 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不包括批发、零售环节享受免税政策的蔬菜、肉蛋等),假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 100 万元、税额 3 万元,价税合计金额 103 万元。在取得发票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 9%=9(万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 万元,不得重复抵扣。
>从各种途径采购农产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来源及发票类型 | 抵扣金额 | |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凭票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9%) | |
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1% 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 凭票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 |
3% 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 计算抵扣:不含税金额 × 9% | |
农业生产者: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 计算抵扣:买价 × 9% | |
其他途径取得的普通发票 | 不得抵扣 |
>特定农产品的核定扣除政策适用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办法核定扣除。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购进农产品的用途 | 核定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 |
直接销售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 ÷(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9%)× 9%损耗率 = 损耗数量 ÷ 购进数量 × 100% |
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时(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 ×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 (1+ 扣除率)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账面成本 ÷ (1 −扣除率)× 扣除率
>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2)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出口免税的货物。
>农业相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类别 | 具体规定 |
农产品生产环节 |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也享受免税优惠。 ②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3)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含相关药品和医疗用具)。 提示: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农业生产资料(政策优惠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①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 提示:无机肥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照常征收增值税。 ②饲料产品。豆粕、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③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
农产品流通环节 | 对从事蔬菜(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②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③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提示:不包括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
农业生产用地 | (1)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自2026年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实施,相关的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执行。
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政策内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核心限制: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农业服务
政策内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3. 农民专业合作社
销售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购进物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 农业生产资料(执行至2027年底)
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宠物饲料除外)。
其他资材:农膜、滴灌带、有机肥产品,以及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5. 进项税额抵扣(购进方)
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按照9%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深加工优惠: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相关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或减征政策。
1.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农、林、牧、渔项目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免税认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所收取的加工费可按初加工免税项目处理。
排除范围:并非所有加工都免税。例如,蔬菜罐头、精制茶、中成药、肉类罐头、熟制品、奶油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免税。
4. 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
购入再种植/养殖:购入农产品在自有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经过生长周期使其形态变化且未明显增加使用价值的(非简单加工),可视为种植、养殖项目享受优惠。
贸易活动限制: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风险提示与操作要点
政策合规与核算:企业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或免税与减半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否则可能由税务机关核定,甚至无法享受优惠。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需留存农产品初加工工艺流程说明、经营模式合同(如"公司+农户"合同)、购进再种植的证明材料等。
发票开具规范: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应开具免税发票;购进农产品用于抵扣进项税,需规范开具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否则无法抵扣。
行业限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免征。
提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应征收。同时经营农产品和其他产品,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的金额。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五、房产税
暂时性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鼓励行业或特定用途优惠。
项目 | 具体减免税规定 |
农贸市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提示:只有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才可以免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房产,应按照交易场地面积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
安全农村饮水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提示: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
社区家政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教材未收录) |
大型飞机研制 | 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
商品储备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科技用房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提示:通过认定的,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

六、印花税
法定免税项目: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水资源税
不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提示:不缴纳水资源税的包括几大类,农村集体经济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少量用水;水工程调度用水;安全保障临时用水;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临时应急用水。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纳税申报期限:
①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或者按月征收;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征收。
②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九、环境保护税
暂免征税项目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政策原文:
特殊模式: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2-06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一、本公告下发的背景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