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等危害肉食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我县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管理,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监督举报电话:03184899169
阜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