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维权有了”硬核”武器!农业新品种保护案例透露四大维权路径
农业农村部刚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给咱种业市场送来了一份”年底大礼”。这批案例可不简单,它们不光划定了行为红线,还给权利人指明了维权方向。
我走访了几位种业企业的法务人员,他们纷纷表示,这些案例对一线维权工作提供了实用指引。一位不愿具名的种业企业法务负责人说:“以前遇到侵权,光是证据收集就让人头疼,现在至少有了可参考的’路线图’。”
行政执法:重罚与调解并举,震慑力显著提升
新疆奇台县查处的玉米”THD28”侵权案堪称行政执法”样板”。
侵权企业不仅非法制种490亩、货值161万元,还在协商期间继续销售侵权种子。
执法部门给出9倍罚款共1748万元的处罚,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这个处罚金额相当于侵权企业一年的净利润了,”一位农业执法人员告诉我,“以前侵权成本太低,很多企业宁愿先侵权再说,现在这种打法让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了。”
我国《种子法》规定,对侵权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但实际执行中往往偏轻。新疆案例接近顶格处罚,体现了执法部门对恶意侵权”零容忍”的态度。
不过,执法并非只有”重拳出击”一种模式。江西宜春市水稻”19香”侵权案走了另一条路——侵权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赔偿损失,执法部门依法从轻处罚。这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做法,既打击了侵权,又化解了纠纷。
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郑教授指出:“行政执法既要有’亮剑’的勇气,也要有’疏导’的智慧。对明知故犯、拒不改正的从严从重,对初犯、能主动纠正的从轻处理,才能形成公平高效的执法生态。”
司法审判:明确举证规则,提高赔偿标准
种业侵权维权最大痛点是什么?答案几乎一致:“举证难、赔偿低”。这次发布的司法案例,恰好直击这两个痛点。
玉米”多优26”侵权案创新地采信了行政备案的生产销售数据作为赔偿依据,有效破解了品种权人举证难题。以前,品种权人想要证明侵权规模往往要自己调查取证,不仅成本高,获得的证据还面临法院采信问题。
“这一裁判规则给我们指明了新的证据来源,”北京一家种业公司法务总监表示,“行政备案数据具有官方属性,采信度高,这为今后维权提供了便利。”
在赔偿标准方面,玉米”万糯2000”侵权案中,最高院将赔偿从60万元提至201万元,大幅提高了侵权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例还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后未尽审查义务、为侵权制种办理备案的构成共同侵权,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
“过去侵权人即使败诉,支付的赔偿往往低于侵权获利,形成’侵权有利可图’的怪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院李教授对我说,“现在最高院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赔偿额,真正让侵权者’肉疼’。”
玉米”利合228”侵权案还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原则——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权利人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主张,并说明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品种权复审:统一授权标准,厘清法律边界
品种权授权和复审领域的规则也在逐步明晰。玉米”ZN3”无效复审案确立了一个关键规则:仅受商业秘密保护且未公开推广的品种不属于已知品种范围,权属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这个规则对保护早期研发成果很重要,”一位从事育种工作十多年的专家说,“育种单位在品种正式推广前往往有一段内部测试期,如果这期间的品种都算已知品种,将严重打击创新积极性。”
小麦”禾丰3号”复审案则明确了证据采信标准——自行提供的测试样品因来源缺乏核验,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品种特异性认定依据。这一规定提高了品种权审查的严谨性和公信力。
对于杂交种亲本保护,玉米”WH818”案确立了杂交种销售不当然导致亲本品种丧失新颖性的规则,让育种者的育种材料得到了更好保护。
多元主体:家庭农场不等同于农户,跨区域侵权难逃法网
江苏泰兴市水稻”南粳9108”侵权案专门规范了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明确他们在流转土地上自留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不适用农民”自繁自用”豁免,需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农业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大量涌现,如果都适用’自繁自用’豁免,将严重损害品种权人利益,”农业农村部一位专家解释道,“这个案例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责任边界,对保护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跨区域侵权问题,重庆市巴南区”野香优9901”假冒案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通过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源头查处+下游追责”的全链条打击。种业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地,这种执法协作模式将有效遏制侵权扩散。
从”知产洼地”到”创新高地”:种业维权环境正在优化
回望过去,我国农业新品种保护曾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洼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一位负责人告诉我,2018年前,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案件年均不足100起,主动维权意识不强,侵权成本低下。
如今情况已大为改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案件达472起,罚没款1.68亿元,同比增长85%。今年前三季度,相关案件已超500起,罚没金额突破2亿元。
“种业维权环境正在改善,”中种集团一位负责人表示,“从行政执法到司法审判,再到复审程序,各环节规则越来越清晰,维权成本在降低,侵权成本在提高,对创新的保护力度明显增强。”
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首席科学家张玉烛认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振兴的关键一环。只有让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才能激励持续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种业维权还有哪些”难点”亟待破解?
尽管维权环境在改善,但我采访中也发现,种业企业对维权仍有不少顾虑。
“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仍是主要障碍,”一家中型种业企业负责人表示,“小麦等作物品种形态差异小,普通农户难以识别,即使发现侵权,取证也很困难。”
种业专家建议,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更高效的维权机制:
一是建立品种DNA指纹数据库,提供快速鉴定服务;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三是探索设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法庭,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民族种业,关乎国家粮食安全。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选择。
期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和社会各界携手共进,共同打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种业发展环境,为种业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