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北海渔业是17世纪英国与荷兰战略竞争的焦点。自中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北海渔业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现象:英国占据渔业开发的地理优势,其主导权却落入荷兰手中。在17世纪,为了推动本国海权发展,英国意欲夺取北海渔业的主导权,进而与荷兰展开地缘政治博弈。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政府利用捕鱼许可证制度向荷兰施压,但因后者抵制而失败。英国内战结束后,北海渔业争端再度浮现,借第一次英荷战争爆发之机,英国海军成功扰乱了荷兰的渔业秩序。到了18世纪,荷兰最终丧失了北海渔业的垄断地位。上述案例表明,在17世纪英荷战略竞争中,地缘政治扮演了关键角色。英国在渔业竞争中转败为胜的历程,反映了其地缘战略重心从欧陆向海洋的转移。
[关键词]北海渔业;地缘政治博弈;捕鱼许可证制度;第一次英荷战争;海军
在17世纪英荷战略竞争期间,北海渔业成为双方争夺的关键产业。自中世纪晚期起,北海渔业便呈现出一种颇为特殊的局面:英国人拥有开发北海渔业的地理优势,其主导权却落入了荷兰人手中。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源于荷兰渔业的高效率运作,也与英国长期对渔业发展的相对忽视有关。进入17世纪后,英国朝野认识到北海渔业的战略价值,开始重视这一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此背景下,荷兰在北海渔业中的垄断地位自然成为英国谋求渔业发展的障碍,从而引发两国围绕渔业资源的长期争夺。到了18世纪,北海渔业景象大变:英国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而荷兰则由盛转衰。既然荷兰拥有开发北海渔业的产业优势,何以荷兰渔业会衰落,英国却会兴起?
解答上述问题,有必要回顾学界对17世纪英荷竞争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重商主义解释占据主导地位。查尔斯·威尔逊(Charles Wilson)的研究将第一次和第二次英荷战争视为两国争夺商业主导权与海洋霸权的产物,为重商主义解释提供了经典论述。20世纪90年代之后,该研究呈现多元化趋势。琼斯(J. R. Jones)认为政治与外交因素在既有解释中被忽视,故以此为论述的重心,如将第一次英荷战争视为两国联合谈判失败的产物,由此重新考察了三次英荷战争的背景与进程;史蒂文·平卡斯(Steven Pincus)更是否认重商主义在英荷斗争中的主导性作用,认为政治与宗教意识形态差异才是两国冲突的根源。晚近的研究开始回归重商主义立场,但是采用了更综合性的分析框架,将经济、政治、外交、意识形态等因素进行整合。尽管如此,英荷北海渔业竞争在既有研究成果中未受重视,即便是涉及渔业竞争的研究通常也只关注到英国建立渔业公司同荷兰展开竞争,未能充分揭示更深层次的地缘政治博弈。另一方面,当前英荷竞争研究中有关地缘政治的讨论也存在局限。尽管学者始终将英荷海上争霸作为讨论重点,但其视野往往拘泥于两国在海上的交锋,较少将欧洲国际格局等更广泛的地缘因素纳入讨论范围。海上斗争的进程深受地缘政治局势影响,从外交、内政与军事等角度综合考察英荷地缘政治博弈,并将之整合到重商主义解释框架中,能够有效拓宽研究视野,而英荷北海渔业竞争可为此提供理想切入点。
有鉴于此,本文将充分利用国务文书、王室诏令、议会法案、时人论著、宣传册等史料,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首先,分析英荷北海渔业矛盾何以形成。随后,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探究地缘政治如何影响北海渔业竞争:一是英国查理一世政府基于捕鱼许可证制度同荷兰进行的较量,二是第一次英荷战争中英国对荷兰北海渔业的军事打击。基于此,笔者将总结地缘政治在英荷竞争中的作用及其影响因素。
北海是位于英国东侧与荷兰北侧的一片海域,此处是北大西洋暖流与北冰洋南下冰冷海水的交汇地带,水质肥沃,鱼类繁多,形成了著名的北海渔场。北海产鲱、鲭、鳕等鱼类,其中鲱鱼是渔民主要捕捞对象,诞生了繁荣的鲱鱼捕捞业。鲱鱼是常见的北大西洋海产,体长在8—15英寸不等,通常在近海游动,以捕食浮游生物为生。在16—17世纪,英国雅茅斯和洛斯托夫特以外海域,以及约克郡北部海域,是北海主要的两个鲱鱼钓点。尽管英国东海岸与两大鲱鱼渔场毗邻,但是鲱鱼捕捞业的主导权却掌握在荷兰渔民的手中。荷兰人将北海渔业称为“大渔业”(great fishery),即腌鲱鱼产业,以区分于近海的“小渔业”(small fishery),即鲜鲱鱼产业。技术创新是荷兰建立产业优势的关键。14世纪,荷兰人威廉·贝克莱斯(Williem Beukelesz)发明了用盐腌渍鲱鱼的技术,使易腐的鲱鱼成为适合国际贸易的商品,同时令远洋捕捞更为便利;15世纪,为了提升鲱鱼捕捞的效率,荷兰人使用了一种被称作“鲱鱼巴士”的小型渔船,其排水量在60—200吨,建造成本低,航行灵活,能够有效追踪游动的鲱鱼群。除了技术创新,荷兰在渔业组织、劳动力成本、资本获取等方面同样确立了竞争优势,建立了完整的产业链,大大压缩了鲱鱼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之在国际市场上极具竞争力,由此成为一股垄断势力。不仅如此,英国在17世纪之前奉行“海洋自由”,向外国渔民开放周边海域,也为荷兰渔业的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政府在北海渔业中的“不设防”姿态,与荷兰举国上下的高度关切形成鲜明反差。究其原因,英国的农业用地远超荷兰,其经济重心偏向农牧业而非海洋渔业,因此在渔业政策取向上与荷兰存在显著差异。
进入17世纪,英国政府对北海渔业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即从相对忽视转为积极经营。其深层动因在于海权意识的觉醒,而这一进程在都铎时期便已发轫。进入大航海时代后,欧洲国家的争斗迅速从陆地向海洋蔓延,进而刺激了近代海军的兴起与军备竞赛的全面铺开。为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海上竞逐,英国自亨利八世时代便开始着力建设常备海军,以捍卫本土安全与利益。而海军的组建离不开海员、船只和资金等基础资源。在时人看来,渔业繁荣恰可促进此类资源累积,因而成为一项关乎国运的战略产业。一方面,渔业被视为熟练海员的“摇篮”。海员是海军运转的基础性人力资源,培育一名成熟海员需要漫长的周期,而渔业则可提供天然的训练场。正因如此,1570年英国海军发展呈现颓势之际,便有人主张大力发展渔业来增加海员储备,夯实海军的人力基础。另一方面,渔业也被看作增进国家航运实力的有效途径。在近代早期英国,航运既是海外贸易的载体,更是海军的预备役,而渔业兴盛可直接带动航运业发展。正因如此,1563年国务大臣威廉·塞西尔(William Cecil)向英王伊丽莎白一世提议,将每周三设立为“食鱼日”,以期通过刺激渔业消费来推动航运扩张。由此可见,英国政府对渔业的重视主要由战略利益驱动,有别于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荷兰模式。
然而,都铎王朝的渔业政策仅限于“食鱼日”这类消费政策,英国真正对荷兰在北海的渔业垄断发起挑战,则要迟至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事实上,早在16世纪,诸如约翰·迪伊(John Dee)、罗伯特·希区柯克(Robert Hitchcock)等有识之士便已指出荷兰渔民对英国海域的“侵犯”,并鼓吹同荷兰开展渔权竞争。然而,他们的建议未被采纳,甚至有悖官方的政策基调。究其原因,在于尼德兰革命爆发后,英国为遏制西班牙在低地地区的扩张,采取了团结荷兰的策略。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不仅无意限制荷兰在北海的捕鱼活动,反而乐见荷兰借助北海渔业维系其国力,从而在欧洲大陆有效制衡西班牙。直至17世纪之后,随着英荷关系由合作转向竞争,英国的北海渔业政策方才迎来转变契机。
英国北海渔业政策的转变,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股力量共同作用的产物。1603年的王朝更迭成为政策升级的直接催化剂。一方面,詹姆斯一世即位后对外交政策的调整深刻影响了英荷关系走向。新王登基不久,便积极与西班牙和解,两国于1604年缔结的《伦敦条约》,正式结束了长期的军事对峙。随着英西关系缓和,英国与荷兰原有的合作基础被显著削弱,战略竞争逐渐取代合作成为双边关系的基调,这直接导致了两国北海渔业矛盾的激化。另一方面,詹姆斯一世也将苏格兰渔业治理传统引入了英国。在苏格兰,渔业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而受到严格管理:当局将距海岸14—28海里的区域划为“保护水域”,禁止外国渔船进入捕捞;同时,政府向本国渔民征收渔业税,这构成了苏格兰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当新君主以苏格兰式的管理逻辑审视北海渔业时,都铎时代那种相对宽松的渔业政策便显得格格不入。更何况,此时的英国政府正深陷财政困境,继续默许荷兰渔民自由捕鱼,无疑坐失了一项潜在的收入来源。与此同时,自下而上的政策革新诉求也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17世纪初,英国各界积极鼓吹英荷北海渔业竞争,并为此出谋划策。海军将领威廉·蒙森(William Monson)指出,荷兰通过发展在英国海岸的渔业来推动航运的增长,而这是以英国航运业的衰败为代价的,要求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企划家尼古拉斯·哈尔斯(Nicholas Halse)向国王进言,应当针对荷兰人的捕鱼活动征税,或将渔业贸易转移到英国人的手中。伦敦商人也提议向王国海域中的所有外国渔民征收什一税。总的来看,相关提议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同荷兰展开渔业产业竞争,二是干扰荷兰渔民在北海的作业。由此可见,至17世纪初,英国精英阶层在对荷渔业竞争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从而使北海渔业政策的转变具备了坚实基础。
不仅如此,英国的重商主义者大量搜集荷兰北海渔业的信息,并尖锐批评国内对渔业发展的漠视。他们据此撰写并出版了众多小册子,在公共领域激起了对荷兰的普遍不满。首先,他们揭露了荷兰人在鲱鱼捕捞中建立的优势。约翰·凯默(John Keymor)指出,荷兰的“鲱鱼巴士”多达2 000艘,其吨位包括60吨、100吨和200吨等不同规格。约翰·博勒斯(John Borough)称:“荷兰的鲱鱼巴士庞大且坚固,能够经受恶劣天气的干扰,然而我们的平底船、帆船与渔船由于体积小、船体薄,很容易被波涛汹涌的大海吞没。”托拜厄斯·杰特曼(Tobias Gentleman)详细描述了每年夏季荷兰渔民在英国沿海捕捞鲱鱼的流程。其次,他们严厉控诉荷兰通过渔业贸易攫取巨大利益。凯默注意到,荷兰人利用在英国近海捕捞的鲱鱼开展国际贸易,它们被销往希腊、亚历山大里亚、威尼斯、里窝恩,这些地区遍布地中海,甚至远销到巴西。杰特曼更是谴责荷兰人将英国水域中捕捞到的鲱鱼出售给英国人,从而造成了英国贵金属的外流。他获悉从上一个圣诞节到他的著作出版之际,伦敦已向荷兰人支付了1.2万英镑用于购买鱼获。托马斯·孟(Thomas Mun)嘲讽道:“联合省(我们知道)是像一只披着借来的美丽羽毛的漂亮的鸟一样;倘使每一只鸟都要索回它的羽毛,那么这只鸟就要一丝不挂了。”最后,他们还对北海渔业落入荷兰之手感到痛心疾首。托马斯·孟便指责英国人因忽视北海渔业而将其拱手让人,他指出:“我们所享有的这种富裕生活,竟使我们成为沾染恶习和漫无节制的国民,不但将我们自己的资财都浪费掉,而且对于许多其他财富,也不加爱惜、毫不在意,以致受到可耻的损失,在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国王领海上的渔业就是这样。”
基于上述背景,英国政府决定从地缘政治层面向荷兰北海渔业施压。如前所述,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荷兰在北海鲱鱼捕捞业中已经牢固确立成本优势,足以将其他国家的竞争者排斥在鲱鱼商品的国际市场之外。因此,除了采取经济手段推动本国渔业的发展,英国政府积极利用毗邻北海渔场的地缘优势,打压荷兰的北海渔业活动,如建立捕鱼许可证制度。为了彰显新政策的合法性与正义性,斯图亚特王朝扭转了都铎王朝所奉行的“海洋自由”主张,强调英国对周边海域拥有“海洋主权”,北海海域被包含在英国的主权水域之内。为此,英国王室还授意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出版他为论证英王享有周边海域主权而创作的《海洋闭锁论》。他在此书中旗帜鲜明地反对格劳秀斯(Grotius)的渔业自由主张,强调海洋资源的有限性不容许渔民在未经海域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捕鱼。由此,两国围绕着北海渔权的争夺揭开了帷幕。
捕鱼许可证制度是英国为约束荷兰渔民在北海捕鱼而采取的措施。该制度源于詹姆斯一世在1609年颁布的《渔业诏令》,其规定凡是在“大不列颠岛、爱尔兰岛,以及其他毗邻岛屿的任何海岸和海域捕鱼”的外国渔民,必须向英国政府申请捕鱼许可证,且每年更新一次,违者将受惩罚。1636年,查理一世再度颁布一项《渔业诏令》,重申并延续了这一制度。尽管诏令的执行对象涵盖所有外国渔民,实则将矛头指向荷兰渔民。这项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英国宣称的“海洋主权”,同时英国政府四处搜罗历史证据,以证明该制度古已有之。1636年,英国海军部官员一致声称,在英国海岸捕鱼的权利与特权为英王世袭所有,他可以正当地禁止或准许外国人捕鱼。塞尔登也强调:“在冲刷着约克郡及邻近郡县海岸的东海海域,荷兰人与泽兰人历来形成一种惯例,即他们须向位于约克郡海滨的斯卡伯勒城堡总督呈递请愿书,以获得在此海域的捕鱼许可。”此外,英国政府还意识到荷兰渔民在北海备受敦刻尔克私掠者与巴巴里海盗的威胁,于是顺势将荷兰的困境转化为推行捕鱼许可证制度的借口,表示将为领取许可证的外国渔民提供海上保护。
查理一世个人统治时期,英国政府命令海军舰队向荷兰渔民发放捕鱼许可证。尽管詹姆斯一世政府曾下令执行该制度,但因海军力量不济而无法落实,并且一名执法者反被荷兰人捕获,发证事宜不了了之。1636年查理一世在重新颁布的《渔业诏令》中承认:“先王与本王均未对其内容进行过大举落实,而是以极大的耐心,期望我们的邻国与盟友能自愿遵守其中所载的如此公正且合理的规定与指示。”相比而言,查理一世个人统治时期的条件更为成熟。当时,英国政府通过征收“船税”获得一笔不菲的年度海军经费,能够派遣“船税舰队”执行任务;而且,查理一世比詹姆斯一世更重视海洋事务,他也需要通过打压荷兰在国内赢得支持,因此对荷兰采取了更为强硬的态度。
捕鱼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触发了英荷两国的海上交锋,对英国而言分为“先成后败”的两个阶段。1636年英国海军对捕鱼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获得了成功。当年6月,海军部致信“船税舰队”司令诺森波兰伯爵,指出捕鱼季将于6月20日开始,命其出海发放捕鱼许可证,收费标准按渔船排水量定为每吨12便士,同时令其禁止拒领者继续捕鱼,并将无证捕捞者连同其渔船和鱼获一并扣押至国内港口,听候发落。事实上,伯爵直至7月才动身执行任务,他于15日表态称,荷兰渔民要么领取许可证,要么其作业将被英国舰队强行中止,并指出舰队的“所有人都决心为国王服务,为自己赢得荣誉”。8月,英国舰队从海上传来捷报。16日,伯爵在致国务大臣弗朗西斯·温德班克(Francis Windebank)的信中称,舰队到达渔场时捕鱼季已经接近尾声,因此所遇荷兰“鲱鱼巴士”的数量不及预期,但接触到的荷兰渔民大多愿意购买许可证并渴望获得国王庇护,发放许可证数量约为200张。对于拒不执行者,伯爵则采取了强制举措。例如,一支荷兰渔船队进行了抵抗,伯爵因此捕获了其中的7艘船,并强制其购买许可证。对此,荷兰当局表达了不满,但这并未阻止英国人。9月,尽管仍在捕鱼季内,但由于荷兰当局推行避险政策,其渔船数量显著减少。27日,伯爵对温德班克指出,他从一艘泽兰驶来的苏格兰船处获悉,荷兰当局已下令所有“鲱鱼巴士”在年内停止出海。1636年是捕鱼许可制度推行以来实效最为显著的一年。伯爵的航行日志显示,当年从荷兰渔民那里收到的款目总额是501英镑15先令2便士。这些资金则由伯爵上交到海军部。此番执法的影响不止于此,一些荷兰渔民由于担心与“船税舰队”发生冲突,甚至自愿来领取捕鱼许可证,而这是前所未见的。
然而,至1637年夏季,事态出现转折,英国政府在捕鱼许可证发放事宜上的立场明显软化。1637年6月,威尼斯驻英大使安佐洛·科雷尔(Anzolo Correr)听闻,查理一世已经下令诺森伯兰伯爵停止对荷兰的渔业活动进行干预。政策变化的实际经过比外界传闻更为复杂。随着捕鱼季来临,英国政府继续下令派发捕鱼许可证,但其执行力度却已松动。7月3日,温德班克向伯爵传达国王的旨意,命令他派其手下的一艘商船携带200张许可证向北航行,以去年的收费标准向荷兰渔民发放捕鱼许可证。次日,伯爵回信称,他会将当年发放捕鱼许可证的任务交给理查德·菲尔丁(Richard Fielding)执行,同时声称温德班克没有指明惩罚举措,询问如若荷兰渔民拒绝或躲避菲尔丁,需如何应对。温德班克于6日对伯爵复述了此前下达的一项命令,即“如果渔民拒绝接受捕鱼许可证,您就告知国王陛下,他将进一步定夺”,同时强调“切莫擅自采取行动,直至陛下传达命令”。这封回信表明,英国政府不再维持强硬立场。7月底,菲尔丁在执行任务时遭遇阻力。同月29日,伯爵致信温德班克,转述了菲尔丁的来信内容,即荷兰渔民拒绝领取捕鱼许可证。对此,温德班克仅回应道,拒绝领取捕鱼许可证的荷兰渔民如果遭到敦刻尔克私掠者的袭击,国王绝不会让你去保护他们。可见,英国政府已放弃运用强制手段执行渔业许可证制度。最终,失去武力依托的捕鱼许可证制度也便难以得到荷兰渔民的敬畏和遵从,从而丧失效力。
1637年英国当局的态度转变需要深入解释。实际上,在海上交锋的同时,英国与荷兰政府高层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地缘政治博弈。不可否认的是,英荷海军力量的对比是影响地缘政治博弈的重要因素。17世纪30年代,英国海军在规模和装备上都得到了有效提升,并且获得了“船税”的财政支持,这对提升英国的自信大有助益;相比之下,荷兰海军因深陷与哈布斯堡家族的对抗而受到牵制,因此在渔业护航方面相对薄弱。诺森伯兰伯爵就观察到,荷兰渔船防御薄弱,每支船队仅有2—3艘战船随从,而这些战舰装备简陋,只能够防御敦刻尔克私掠船的攻击。尽管如此,荷兰海军整体实力仍属欧洲一流,对英国仍然构成威慑。因此,即便1636年英国对拒领许可证的荷兰渔民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仍然保持着一定的友好态度。两国海上力量的相对平衡凸显了外交博弈的重要性。
对于捕鱼许可证制度,荷兰政府始终持反对意见,并以“海洋自由”原则作为反对理由。在1635年2月,威尼斯驻海牙大使弗朗西斯科·米希尔(Francesco Michiel)注意到,“荷兰密切关注英国的动向,有报告称,英王意图宣称其对海洋的绝对所有权……甚至要求荷兰渔民也必须缴纳贡税。若此事属实,恐将引发风暴——因为荷兰绝不接受任何海上通行权的限制”。塞尔登的《海洋闭锁论》在1635年底出版之后,荷兰政府随即命迪尔克·格拉斯文克(Dirk Graswinckel)展开理论反驳工作。在同米希尔的谈话中,格拉斯文克直言:“英国所主张的海洋所有权,其法理依据无非源于自然权利或历史权利。若诉诸自然权利,则任何适用于英国的论据,皆同样适用于法国或荷兰;若诉诸历史权利,则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事实依据并非确凿。”荷兰还搬出《大交流条约》(Intercursus Magnus)为其在英国海域的捕捞自由提供依据。这是英王亨利七世与勃艮第公爵腓力四世在1496年缔结的条约,其中第14条规定:“两国的人民与居民,无论他们的身份或地位如何,均有权在海上任何区域自由航行与捕鱼,此项权利不受任何干扰,且无须申请任何安全通行证或通行许可。”勃艮第公爵当时亦为低地的统治者,荷兰便将此作为渔业自由的核心证据。荷兰人还以战争相威胁,以争取在北海的捕捞自由。例如,荷兰驻英国大使贝弗伦(Beveren)在1637年8月底强调:“荷兰人民从不习惯承受奴役的枷锁,他们崇尚友好往来与自由精神,尤其不能容忍在海洋权利上沦为附庸。若被逼太甚,他们可能采取出人意料的行动,那必将带来危险后果。”
为阻挠捕鱼许可证的发放,荷兰还派外交官赴英进行干预。在1636年初,荷兰特别大使阿尔伯特·约西米(Albert Joachimi)抵英,他要求英国舰队不得阻止荷兰渔民在苏格兰海域航行,并声称他们从未获得英国的保护。荷兰方面进一步提出,即便他们同意缴纳捕鱼费用,英王也须承诺补偿荷兰渔民因敌人袭击而遭受的损失,否则他们将这笔资金用于维持本国舰队,以换取稳定可靠的海上保护,对其更为有利。同时,荷兰人还希望以其在“降旗致敬”问题上对英国的一贯顺从,换取后者在渔业问题上的宽容,正如威尼斯人所指出的:“荷兰人希望不会有任何不寻常之事降临在他们身上,因为他们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更加尊敬英国的王室旗帜。”当“船税舰队”即将出海发放捕鱼许可证之际,贝弗伦进一步实施干预。1636年6—7月,在“船税舰队”接到任务与执行任务之间出现了一段空档期,据科雷尔得到的情报,这是因为“贝弗伦成功地阻止了奉命北上以拦截荷兰渔船的14艘战船”。但他的努力仅仅起到拖延作用,并未真正阻止“船税舰队”。在此背景下,荷兰再度派遣约西米前往英国,以查明查理一世的用意,并进行抗议。抵达英国后,约西米直奔宫廷,向英王表达不满,并要求其任命一人同他就渔业问题进行谈判。但是,查理一世表示,没有必要进行任何讨论,因为他所拥有的权利是明明白白的。尽管英国人在“海洋主权”问题上立场强硬,但在许可证费用问题上持开放姿态,表示“如果荷兰人认为许可证费用过于沉重,国王将乐于任命委员来协调此事”。不过,双方的谈判最终未能进行。回国之后,约西米只能报告称,查理一世不会就“海洋主权”进行讨论,但他表达了对荷兰的友好态度。由此可见,尽管荷兰积极同英国展开交涉,但其成效相当有限。
除了同英国开展双边外交,荷兰还联合第三方与英国博弈,这是促成英国在1637年转变态度的关键。巴拉丁问题是荷兰牵制英国的重要切入点。三十年战争爆发后,英国因王朝纽带而卷入这场战争,被寄予帮助恢复巴拉丁选帝侯爵位与领地的厚望。英荷北海渔业斗争令身为巴拉丁选帝侯夫人、英王查理一世之姊的伊丽莎白·斯图亚特(Elizabeth Stuart)感到不安。一方面,巴拉丁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英荷两国的共同支持,而英荷关系恶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巴拉丁十分希望获得英国舰队的使用权,用以博取恢复领地的筹码,而英王将之用于渔业管制与其所愿相悖。因此,在荷兰方面的促动下,伊丽莎白积极调解英荷渔业争端。1637年2月4日,伊丽莎白致信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劳德(William Laud),希望他能够出面劝导国王停止行使其渔业权利。同月,查理一世在给伊丽莎白的信中释放了积极信号,表示愿意为巴拉丁亲王提供船只,供其自由调遣,她随即将此事转达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5月3日,劳德也致信伊丽莎白,推断国王当年夏天将会在其他方面使用海军,而不是考虑渔业问题。这一判断符合当年夏季英国北海渔业政策的转向,而转变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法国为荷兰所作的斡旋。法国对英荷渔业争端的介入,是出于团结英国共同对抗西班牙的需要。1635年,法国同西班牙开战,其在当年便联合荷兰共同对抗西班牙,但英国却为西班牙船只通过英吉利海峡向低地运输兵员和物资提供保护。为了壮大反西力量,法国尝试拉拢英国加入荷法阵营,而英荷北海渔业矛盾对此造成了阻碍。为了化解这一矛盾,法国与英国展开了协商。1637年4月,法国首相黎塞留(Richelieu)照会英国政府,希望其停止针对荷兰渔业的敌对行动。不久,渔业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进展。6月,英国廷臣托马斯·罗伊(Thomas Roe)向伊丽莎白透露,英国为推动巴拉丁问题的解决,有意同荷兰进行联合,由此渔业争端将被悬置。同月,荷兰联省议会预计英国为维系与法国的协议并争取荷兰加入,将不再强行向荷兰渔民收费。荷兰人的预判得到了应验,就在不久后,英国在捕鱼许可证问题上向荷兰作出了让步。因此,正是通过联合巴拉丁、法国等利益攸关方对英国展开游说,荷兰才成功促使英国放松其北海渔业政策。
综上所述,英国的王朝利益成为荷兰在渔业争端中牵制英国的突破口。这也反映出,在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的国家利益与王朝利益相互交织;而在两者产生矛盾时,王朝利益被置于优先地位。1641年,查理一世之女玛丽与荷兰奥兰治家族世子威廉成婚,两个统治家族之间由此建立的姻亲关系,为荷兰通过王朝关系缓解英荷北海渔业矛盾提供了新的渠道。不仅如此,英国内部矛盾持续发酵,进一步分散了王室对渔业问题的关注。1637年夏季苏格兰起义爆发后,英国的战略重心逐渐由海洋转向北部陆疆;至1642年英国内战全面爆发,内部斗争已完全主导英国政局,英荷北海渔业争端由此被彻底搁置。
在英吉利共和国成立之后,英国恢复了对北海渔权的关注。如在1649年2月,舰队将军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ake)等人收到指令,要求其保护北海渔场。在公共舆论领域,博勒斯的《不列颠海的主权》于1651年公开出版,该书是为伸张“海洋主权”所著,作者用大量篇幅讨论了荷兰对北海渔业的侵占,并将之称作“羞耻”。该书成稿于17世纪30年代,此时出版显然是为争夺北海渔业造势。在此背景下,英荷两国就渔业问题进行了谈判,然而英国的渔权主张继续遭到荷兰抵制。1651年上半年,两国于海牙举办联盟谈判,荷兰人提出其在北海的渔业自由应得到保障,而这一违反“海洋主权”的要求无法为英国接受,英国特使奥利弗·圣约翰(Oliver St. John)败兴而归。随后不久,英国颁布针对荷兰的《航海条例》,其中多项内容涉及渔业贸易问题。这引起荷兰的不安。次年,荷兰遣使伦敦,进一步就北海渔业问题进行磋商。但是,5月爆发的第一次英荷战争将之打断。当时布莱克与荷兰海军主将马顿·特龙普(Maarten Tromp)在英吉利海峡因主权争执相互炮击而触发战争,英国的北海渔业政策随之转向强硬。
第一次英荷战争爆发后,英国将荷兰“大渔业”作为进攻目标。英国拥有实施这一计划的地缘优势,正如托马斯·孟所言,“英国在海上的力量是能够(在短时间之内)将这种捕鱼工作打乱和完全破坏的”。英国在战争中的目的是削弱荷兰渔业实力,同时通过打击渔业迫使荷兰屈服,其手段有三。其一,是扣押在英国港口内的荷兰渔船。在战争爆发次日,政府便命令英格兰、威尔士与苏格兰各港口扣押停泊在港口内属于荷兰的所有船只,其中自然包括荷兰的渔船。其二,是击沉、驱赶和俘虏海上的荷兰渔船及护航军舰。战争爆发时恰逢北海鲱鱼渔汛,国务委员会指示布莱克,“中断和扰乱苏格兰与英格兰海岸及周边海域的荷兰渔业,并扣押他们的‘鲱鱼巴士’及其他随行船只”。作为应对,荷兰联省议会加强了对荷兰鲱鱼船队的护航。因此,英国采取了先军舰后渔船的打击策略,如布莱克便指挥威廉·佩恩(William Penn)首先进攻荷兰护航军舰,直到英国战船的安全有所保障后再去处置“鲱鱼巴士”。其三,是对荷兰海岸实施封锁。在1653年下半年,随着英国在战争中占据上风,英国军舰开始定期对荷兰海岸实施封锁,荷兰渔船尤其成为封锁的重点对象。由于渔业是荷兰的支柱性产业,禁止渔船出海作业将对荷兰当局造成巨大的经济社会压力。在指挥海军之外,英吉利共和国政府还鼓励私掠者对荷兰渔船进行劫掠。
英国对荷兰渔业的打击收到了显著成效。英国海军的持续骚扰打乱了荷兰北海渔业,并且不断有荷兰船只被英国俘虏。据阿姆斯特丹市长估计,战时荷兰商船及渔船损失数量在1 200艘左右。到了战争中后期,英国对荷兰海岸的封锁更是导致鲱鱼产业的停摆。在1653年中期,随着英国建立制海权,荷兰人对渔业前景陷入悲观。海牙的一名荷兰人写道,英国人“现在掌握了制海权,他们(毫无疑问)将阻挠所有荷兰船只及渔船出入国门,使其面临巨大风险”。随着封锁政策的全面展开,鲱鱼船出海受阻,鲱鱼产业停摆,荷兰内部出现骚乱。6月16日,国务大臣约翰·瑟罗(John Thurloe)得到来自荷兰的情报,其显示英国舰队对荷兰鲱鱼业的阻碍使那些以此谋生的平民感到不满,导致恩丘森(Enchuysen)发生骚乱,一名海军官员的房屋被洗劫一空。由于荷兰近海的鲱鱼捕捞亦陷入停摆,他们不得不食用腌制鲱鱼而非新鲜鲱鱼。在此背景下,荷兰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大大加强。早在1653年2月,荷兰一个贫困小岛阿梅兰的代表团出现在伦敦,要求残缺议会将之视为中立地区,并强调其在八十年战争中一直保持中立。该岛的居民以渔业为生,他们不愿战争影响其生计,寄希望于英国对其渔业活动网开一面。可以说,英国的政策不仅削弱了荷兰渔业实力,更推动了荷兰的屈服和妥协。
对比渔业管制模式,第一次英荷战争中的战争破坏模式对荷兰鲱渔业的打击显而易见,地缘政治在其中同样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作用不仅体现为英国拥有破坏荷兰渔船的地理优势,还在于17世纪50年代英荷地缘博弈的影响因素出现了若干有利于英国的变化。
首先,17世纪50年代初欧洲的地缘政治局势有利于英国对荷兰开战。17世纪30年代,英国迫于三十年战争背景下的欧陆局势而放弃同荷兰竞争北海渔权;随着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和王权统治的终结,王朝与陆权的复合牵制因素不复存在,有利于英国当局专注于渔权问题。当然,新生政权因其反王权性质而遭到欧陆君主国家的敌视,包括俄国、丹麦、法国等。其中,法国对英吉利共和国最为不悦,法国王室同英国王室具有联姻关系,其相当同情英国王室的境遇,并且两国领土相近,从而构成英国最大的威胁。英吉利共和国成立后,法国便向其发动私掠战,给其海外贸易造成了损失。然而,法国无法分出更多精力用于压制英吉利共和国。一方面,1635年开始的西法战争仍在持续;另一方面,1648年法国国内爆发了投石党运动,亟须集中资源进行镇压。上述两股反法势力分散了法国的精力,并且当时英吉利共和国同反法势力的友好关系,也令法国不得不有所忌惮。欧陆国家之间的相互掣肘同样使它们难以插手英荷矛盾,仅丹麦在第一次英荷战争期间通过对英国商船关闭松德海峡,阻碍英国从波罗的海国家获取海军物资来支持荷兰。与此同时,不列颠群岛内部整合为英国聚焦对荷渔业事务创造了有利的内部条件。查理一世时代,应对苏格兰、爱尔兰叛乱的需求使英国的政策重心彻底从海上转移,北海渔业问题随之长久搁置。英吉利共和国时期,尽管苏格兰、爱尔兰问题仍未解决,但是新政权在克伦威尔领导下具备强力平定乱局的能力与意志。最终,两者在第一次英荷战争前夕相继屈服,难以影响英国对荷作战。而鲁伯特亲王(Prince Rupert)领导的保王党舰队,在布莱克的追击下溃不成军,亦无法施加重大影响。可见,1652年英荷开战时的地缘局势对英国相当有利,故其能够顺利打击荷兰渔业。
其次,英吉利共和国统治集团中主张竞胜荷兰的势力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查理一世时期的英荷渔业较量中,王朝利益的优先级是当局软化对荷态度的关键。在英吉利共和国成立之后,旧的王朝关系被扫清,同时一个对荷兰持强硬态度的团体在政治上取得优势地位,深刻影响了英吉利共和国的对荷政策。他们的核心是一群被称作“新商人”的统治精英,这些人因在内战中为议会党提供金融与管理服务而取得政治地位,英吉利共和国建立后他们与残缺议会中的“帝国主义共和派”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从而联手塑造了英国政府的反荷政策。对于“帝国主义共和派”而言,他们需要借助有效的商业政策服务于英吉利共和国实力的壮大,以确保新政权的安全,并验证共和制度的优越性与合法性;而出身于商业领域的“新商人”群体拥有广泛的海外商业利益,他们力图借助在新政权中的优势地位来维持和增进自身利益,而这些利益有助于英吉利共和国力量的发展壮大,因此得以同“帝国主义共和派”建立合作关系。他们之所以将荷兰作为竞争与打压对象,是由于荷兰的海外扩张与其政策目标形成尖锐矛盾。内战期间,英国的航运业份额便遭到荷兰侵蚀,如在1648年圣诞节,弗吉尼亚殖民地就停泊着12艘荷兰船,伦敦的商船则只有10艘。1648年之后,荷兰从长达八十年的独立战争中抽身,得以集中精力发展海外贸易,更是对英国海外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处理同荷兰的关系,成为新政权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时人通常将渔业视作荷兰优势的来源,故北海渔业问题成为重点讨论对象。起初,英国试图以和平方式解决矛盾,即两个国家合并,荷兰商业由英国管控,但是这一选项因1651年联合谈判的失败而被排除。基于这一背景,“新商人”推动了《航海条例》的出台。由此,两国矛盾升级,从而加速了第一次英荷战争的爆发。在新时期的博弈中,商业利益是新政权的根基所在,在对外政策的考量中具有最高优先级,故此时英国对荷渔业打击具有坚实基础。相形之下,流亡于海外的英国王室为获得荷兰援助,以实现复辟,曾在1653年提出向荷兰割让作为鲱鱼产业关键要隘的苏格兰奥克尼群岛作为交换条件。英国流亡政府在北海渔业问题上的妥协性,更映衬出新统治集团打击荷兰北海渔业的坚定立场。
再次,英吉利共和国建立了一支具有战略打击能力的强大海军。17世纪中期海军大规模扩张,是英国在渔权问题上同荷兰正面碰撞的底气所在。内战爆发后,海军全面倒向议会党,后者的财政控制权确保了海军资金的稳定供应,为其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英吉利共和国建立后,陆地上战事逐渐平息,而来自海上的威胁日益严峻。为了提升海防安全,当局将军事建设重心从陆军转向海军,加大对后者的资源投入。由此,舰队规模迅速扩大,1649—1651年便有41艘新舰被添加到舰队名单之中,总规模达200艘以上,且1652年邓杰尼斯海战后海军不再雇佣武装商船,舰队精度显著提升;预计需要的水手人数相应大增,从1653年夏季的1.6万人上升至1654年夏季的3万人,其薪资待遇也获改善,士气备受鼓舞。为确保舰队忠诚,英吉利共和国政府对海军实施改革,在海军军官中安插激进分子,任命陆军军官罗伯特·布莱克、爱德华·波帕姆(Edward Popham)、理查德·迪恩(Richard Dean)3人为舰队将军,共同执掌海军。海军制度建设加快,如1653年通过颁布《战争条例》(Articles of War)加强海军纪律,同时制定《航行中舰队良好队形教范》和《战斗中舰队良好队形教范》来规范战船的作战方式。在英吉利共和国初期清剿王党海上残余势力的过程中,新海军快速积累近海与远洋实战经验,很快成长为一支战略武装。相比而言,荷兰的海军发展步入平台期。在1647年荷兰与西班牙的海上冲突结束后,荷兰随之减少海军开支,海军的建设陷入停滞。1648年特龙普曾提出一项和平时期军舰建设计划,但因海军内部意见分歧而落空,此后数年内荷兰都未造新舰。在时人看来,一旦发生战斗可以很快通过雇佣商船来扩大海军,而这一海军组织模式在英国正被淘汰。由此,两国海军实力的此消彼长也为英国打击荷兰渔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上述案例表明,以海军力量扰乱渔业秩序,是削弱荷兰北海渔业实力的有效手段。也正是在战争干扰之下,荷兰北海渔业的“黄金时代”最终于18世纪落幕。从渔业管制到战争打击的升级,是多方面条件变化所共同促成的。这一变化的关键就在于英国王室垮台之后,政府由新的利益集团把持。在此背景下,北海渔业政策中所指向的国家利益开始摆脱王朝利益的牵绊,对英国的对外战略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
总而言之,地缘政治在17世纪英荷北海渔业竞争中影响深远。面对荷兰在渔业上的产业优势,英国意识到仅凭经济措施难以突破困局,转而借助地缘政治手段争夺渔业主导权。在这场博弈中,尽管英国拥有地理上的天然优势,但这并未自动转化为胜势。两国的地缘政治较量实则深受国际格局、国内政治与军事力量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格局为博弈提供基本框架,国内政治左右其战略方向,而军事力量则决定了博弈的烈度。在查理一世时期,英国在这三方面均未占据显著优势,因而在荷兰反制下,其试图以捕鱼许可证制度破局的努力迅速受挫;而到了第一次英荷战争期间,英国已建立起一支强大的海军,国内反荷势力主导政治议程,国际层面亦少掣肘,这是其有效打击荷兰渔业的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17世纪英荷围绕北海渔业展开的博弈,折射出英国对外战略重心逐渐由欧陆转向海洋的历史性变迁。进入大航海时代以后,竞逐海洋开始取代欧陆争霸,成为英国新的对外战略导向。对北海渔业的争夺正是英国海权意识觉醒的产物。然而,这一战略转型并非一蹴而就。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尽管英国政府积极经略海洋,但是以王朝利益为核心的欧陆因素依然深刻影响国家战略选择,海洋战略最终让步于大陆战略,其对外战略由此呈现出“陆主海从”的总体特征。直到英吉利共和国时期,随着海洋战略真正主导英国对外政策,“海主陆从”的地缘战略新格局才得以成型,而这得益于英国对国家利益的追逐摆脱了王朝利益束缚。此后,尽管不无曲折,海洋在英国地缘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已难以撼动。

▸ 本文原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0期第8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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