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5年12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发布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对农业执法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本平台将分期对相关案例进行转载并进行评析,评析内容包括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以及相关的救济途径、合规操作等,敬请大家期待。
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农业农村部从近两年各地监管执法案例、品种权复审案例以及司法审判案例中,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这10件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行政执法威慑,严厉打击品种权侵权行为。聚焦恶意侵权、新型经营主体侵权、跨区域侵权等场景,依法通过高倍罚款、溯源查处等手段,筑牢市场监管防线。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的玉米“THD28”品种权侵权案,依照《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恶意侵权行为处以9倍罚款并由法院强制执行,形成强力震慑。江西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的水稻“19香”侵权案,在侵权人主动配合调查、减轻危害后果基础上依法从轻处罚,既打击震慑侵权行为,又有效化解品种权侵权纠纷。江苏泰兴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的水稻“南粳9108”农户留种侵权案,明确了在流转承包土地上自留种不适用《种子法》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情形,规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的水稻“野香优9901”假冒授权品种案,通过跨区域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追溯查处。二是明确司法裁判规则新导向,破解维权举证难、赔偿低等痛点。玉米“利合228”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明确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由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玉米“万糯2000”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明确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人为侵权制种办理备案手续、未尽审查义务的构成共同侵权。玉米“多优26”品种权侵权纠纷案,确认行政机关备案的生产销售数量等信息可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有效解决品种权人举证难的问题,切实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强化行政和司法协同保护机制,提升保护效率。三是厘清授权审查依据,规范复审程序。统一已知品种范围、新颖性认定、特异性检测样品标准等复审规则和授权审查尺度。玉米“ZN3”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明确了仅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品种不属于已知品种范围,以及品种权权属争议不属于复审审理范围。玉米“WH818”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明确了杂交种的销售并不当然使其亲本品种丧失新颖性。小麦“禾丰3号”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明确了自行提供测试样品所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品种特异性认定依据。
案例五:玉米“利合228”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甘肃某种业公司因陆某恒、张某敏等侵害玉米“利合228”品种权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恒、张某敏构成共同侵权,陆某恒曾因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后又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重复侵权”情形,应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133万余元,但因某种业公司仅主张50万元赔偿数额,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陆某恒赔偿50万元,张某敏对其中14余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两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审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认为本案中一审原告未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也未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与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同一时期,且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在后,不属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本案明确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由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本案还明确,同一被告因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如果在先侵权行为未被处罚或者未被裁判承担责任,被控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或者与在先侵权行为同时实施的,均不属于“重复侵权”情形。本案为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及重复侵权认定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律师评析】
1、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具有顺序性,不能任意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程国兰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二审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36号)认为“种子法(20215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规定中的不同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具有顺序,品种权人主张顺位在先的计算方法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应首先按照权利人主张的方法审查在案证据,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确实无法采用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法,才可以适用在后顺位的计算方法。”其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属于惩罚型赔偿。2021年修订后的《种子法》将惩罚性赔偿提高到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此处就散方式的选择,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础,因此权利人在维权时应慎重合理的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计算方式。
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只能依当事人申请适用,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应未经权利人请求而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原告一审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首先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选择所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然后再以该计算方式确定基础赔偿额,最后以该赔偿额为基础主张惩罚性(加倍)赔偿。
案例六:玉米“万糯2000”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因王某金、赵某山等侵害玉米“万糯2000”品种权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山在王某金承包的地块上未经许可生产“万糯2000”玉米种子,王某金负责办理备案等日常管理,赵某山负责制种等实施环节,二人构成共同侵权,酌定赔偿60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1万元,认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王某金作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人,未尽到保证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的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实际制种利润及测算确认的侵权面积重新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以侵权行为的实际制种规模和权利人的合理收益为依据,终审将赔偿金额由60万元提至201万元,大幅提高了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本案明确土地承包人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定警醒土地承包人应主动核验品种授权文件、生产资质等关键材料,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实现品种权前端保护。
【律师评析】
1、受托制种人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受托制种本身并非一般意义上农作物种植,其本身属于品种繁殖材料这一商品的生产行为。我国对某些农作物制种本身具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其中会涉及到生产许可、报备、审批、检疫等相关手续。因此受托制种单位应在提供制种服务过程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制种行为不会构成共同侵权。否则,可能因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被判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金负责办理备案等日常管理”(判决表述“如查验品种授权文件、生产资质等,显然未尽到最低限度的管理责任”),法院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2、受托制种企业应如何避免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制种企业是通过提供“制种服务”获得服务费用,并非通过销售所制种子或的种子销售利润。因此,理论上制种企业本身并未利所生产品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价值来获取利润,其获利点在于提供受托制种这一服务行为。因此,正常情况下,制种利润和种子销售利润 存在巨大差距。作为制种企业,应当尽量避免自己被牵涉进他人的侵权诉讼之中,更应该避免自己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因此,江律师认为,制种企业在企业风险防控中至少应做到如下几点:
(1)做好合理审查
审查委托制种的品种以及所使用的亲本是否是授权品种?如为授权品种,应审查委托人是否为品种权人或品种权人的授权人。
(2)做好委托制种品种、亲本的接受记录和证据固定
对委托人提交的品种繁殖材料、亲本应做好接受记录和证据固定,确保一旦发生纠纷能够证明,相关品种繁殖材料或亲本系委托人提供。
(3)合理表述委托费用的收取方式
传统委托制种合同会通过回购的方式来结算制种费用,因此对此类“回购”应合理表述,避免让人误以为此处的“回购”系对种子的销售。
(4)做好受托所制种子的交付记录
受托所制种子的交付应有完备的记录,包括产量、验收、检疫、调运、最终交付数量、接受单位等都应保留相应记录和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因为实务操作中具体情况下的负责性,有时候制种单位即便做到如上几点也未必能百分百规避风险,因此制种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下,制定合法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以上几点建议仅供制种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