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土地流转后,土地原有权属性质及用途不变,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流转后经营者不得从事非农建设,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不变更土地属性的条件下一切收益权归实际经营者所有。
(二)承包经营者应进一步围绕我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有关规划要求,优化种植结构与轮作模式,实施粮(稻、薯)菜花(油菜花)轮作,提高耕地复种指数与产出效益,满足耕地用途要求。土地流转后经营者每年度需保证种植至少一季水稻,并大力推行“稻菜花”轮作。
(三)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要着力推广有机肥施用、绿肥种植及秸秆、蔬菜尾菜返田,减少化肥及农药使用量,科学改良土壤,杜绝农膜等污染,促进农田生态环境提升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要协力推进片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入驻农业经营主体要服从大盈溪流域田园风光建设项目的规划与施工建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农田生态化、田园化建设,以共同推进区域农旅产业融合发展。经营者在农业运营上需采取露天种植,不得进行设施农业大棚种植。
(五)企业经营该项目时,农业生产每亩投入需不少于5000元,亩产值需达到1.5万元以上。
(六)参与承包的经营主体应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农业生产要求,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大力培育打造品牌。有关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政策性扶持措施及承包期的相关投入建设事项按规定协商约定。
(七)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期间,经营者不得将流转土地再次转租给他人,若国家重大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征用土地款补偿、安置费归农户所有,青苗及其他由承包经营主体投入建设的纳入补偿对象的归经营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