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办理哪些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办理手续:
1.项目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占用林地申请,附项目批准文件、林地权属证明、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根据权限审批或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4.审批通过后,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项目单位凭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 20 公顷以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 20公顷以上,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占用少量林地(通常<0.2公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8.问: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缴纳哪些费用(如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标准由谁制定?
答:需缴纳的费用主要是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在异地营造与占用林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森林植被,弥补林地生态功能损失。此外,若占用集体林地,还需向林地所有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征地补偿政策执行)。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林地类型(如公益林、商品林)林地等级(如一等林、二等林)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如公益林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通常高于商品林。
39.问: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用途是什么?如何确保专款专用?
答:用途包括:
1.异地造林,营造与占用林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森林,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2.现有林地的抚育和改造,提高林地质量和生态效益;
3.森林资源监测和管护设施建设,如建设防火道、瞭望塔、病虫害防治站等;
4.林业生态保护宣传和技术培训,提升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和林业人员技术水平。
确保专款专用的措施:
1.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2.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仅限林业生态恢复和保护相关项目,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
3.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和成效,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4.项目完工后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核销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验收。
40. 问:临时使用林地的定义是什么?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答:临时使用林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林地,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行为。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林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期限可延长至4年。
41.问:临时使用林地需满足哪些条件?使用后需履行什么义务?
答:需满足的条件:
1.确因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无法避让林地;
2.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物,仅搭建临时设施(如临时工棚、材料堆放场);
3.制定土地复垦方案明确使用后恢复林地的措施和时限;
4.已与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协议,支付临时使用费用;
5.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后需履行的义务:
1.在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林地原状,确保乔木、灌木等植被重新生长;
2.复垦完成后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终止责任;
3.若无法自行复垦或复垦不合格,需缴纳复垦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复垦。
42.问:临时使用林地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林地?为什么?
答:不能。因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受特殊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林地通常是为保护耕地生态环境而营造的防护林(如农田防护林),其功能与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目标紧密相关,临时使用此类林地会破坏耕地生态防护体系,可能导致水土流失、耕地质量下降,违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43.问:林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久?承包期内能否调整承包林地?
答:林地承包经营期限根据林地类型确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年;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林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林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4问:林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如出租、转让入股等)?
流转需遵循什么原则?答:主要形式包括:出租(承包方将林地使用权出租给受让方,收取租金,承包权仍归承包方)、转让(承包方将林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需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入股(承包方将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按股分红)转包(承包方将林地使用权转包给受让方,承包权仍归承包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需向发包方备案)、互换(承包方之间互相交换林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需经发包方同意)。
遵循原则:
1.自愿原则(流转需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得强迫);
2.有偿原则(除互换外,流转通常需支付对价,保障承包方收益);
3.合法原则(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4.备案原则(流转合同需向发包方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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