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丨蛟河丨直属林业单位直接收回蛙农蛙沟?事儿不小.(第一集)
一个正处级事业单位,何以冒天下之大不韪直接收回蛙农的蛙沟?侵占蛙农合法权益?根据魏洪波等蛙农的实际情况,据了解,他们从承包蛙沟以来,长期投入心血与资金,合法经营,为林下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微薄贡献。而你们作为一个正处级事业单位,不仅不与其依法续包,甚至直接将蛙沟收回,连续包的事情谈都不谈。鉴于此,蛙农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文件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和坚决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而据笔者看来,多话不讲,自2016年国家下发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后,你们在整个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其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严重瑕疵,涉嫌构成违规收费、坐收坐支,甚至可能形成脱离财政监管的「独立王国」。你们是否给蛙农魏洪波等人在收费后开具了非税收入发票?根据法律规定,国有资源括号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你们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如果在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时无法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时是直接违反了「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基本原则,如果是打的白条子,是严重的财政违规收费违法行为。你们的收费是否经过省级以上财政、发改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则属于于法无据的乱收费。收费款项极有可能未上缴国库,而是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形成了「账外账、小金库」。这与国家严禁「坐收坐支」为完全吻合。以上现象暴露出你们单位在财务与国有资源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暴露了你们内部控制制度如同虚设。当下,国家的文件和对林下经济的各个文件明确表明这么一个观点:那就是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资源资产评估,稳定承包关系等一系列有利于国有资源造福人民措施。而你们这种只收费,不服务,到期驱离,不加依法评估补偿的粗暴模式,势必与中央激发林场发展活力与带动地方老百姓安居乐业的精神背道而驰。根据民法典,蛙农在国有林地上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养殖的生物资产是历史形成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的收回行为,都必须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为前提条件。简单的律师函加告知书,是剥夺了蛙农的协商权、听证权和救济权、程序严重不合法。一、立刻停止违法回收行为,并对过往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公开,彻查其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二、依法公开协商,签订正规合同。要求与上级主管单位,也就是你们的直属单位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下,就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合法续期问题进行公开协商。且新合同要明确使用期限、收费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收费以及收费的流程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若因重大公共利益确要收回,请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全额补偿各项损失。在达成公平补偿协议前,蛙农有权继续合法占有使用蛙沟进行林蛙生产繁育经营等活动。对此,蛙农魏洪波也明确表达了继续维权的决心,若你们继续漠视或者动用一些不可告人的手段进行威逼利诱。那么蛙农则会多方面将事实进行多部门举报和互联网平台公开,做法不限于以下:一、向吉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举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费问题。三、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举报其违背国有林场改革方向损害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可能影响基层稳定的行为。以上,笔者呼吁,作为省直属事业单位,更应该遵纪守法、成为管理规范的典范,而非利用信息不对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独立王国」。有需要协商的事情请相关领导直接和当事人谈,不要摆架子留余地的还叫人传话。虽然你在后面可以起到不被动作用,但事情拖的越久,只会对你们单位越不利。你们作为事业单位,蛙农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国家法律规定下,不存在合伙这种说法。吉林蛟河林业实验管理区相关领导要重视这个问题,笔者会持续关注魏洪波等敢于依法维权的蛙农。现在有一个地方的林场厂长居然敢公开说如果收不到钱就往大河里投毒,说我的河我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这位厂长的乌纱帽先寄存一段时间,等当事人消息,有机会笔者会将录音放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一条大河居然说成自己的,收不到钱就投毒。这种害群之马存在,能想象地方老百姓的生活是什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