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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渔业警察

  • 2026-08-27 17:42:26
民国渔业警察
       渔业警察正式成立之前,沿海护渔职责主要由当地水上警察或海军行使。但由于效能不高,严重影响渔业生产。于是沿海各省相继成立渔团或商渔联合会等自卫组织,以补充水上警察的不足。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谋渔区的安全,保护渔业的发展,内政部认为确有设置渔业警察的必要。
       民国十九年(1930年)春,南京国民政府收到浙江、上海等地渔业群体的请愿书。所指出的问题在于日本轮船利用吨位大、航速快、设备新的优势,在嵊泗列岛海域大肆捕鱼,并将渔获运往上海销售,这严重威胁到还依靠传统捕捞技术的中国渔民的生计。在有限的渔业资源面前这一难题迫在眉睫。
       民国二十年(1931年)六月二十七日,经呈请行政院备案,《渔业警察规程》由内政部和实业部公布施行。渔业警察由此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设置的一个专业警种。
       根据《规程》,渔业警察视渔区大小和事务繁简设置渔业警察局或渔业警察所。渔业警察局或渔业警察所设局长或所长一人总理该管渔业区域的警察事务。局长或所长由各省民政厅商同实业厅或建设厅会呈省政府决定任免,并分呈内政部和实业部备案。
       根据《规程》要求,渔业警察应于管辖区域置备巡船或巡舰五艘以上。巡船巡舰为黑色,两侧用白色文字横书船舰名。
渔业警察的编制、教练、服装与普通警察一样,但需要另外佩戴渔业警察的标识。
       渔业警察主要职责:处理紊乱渔区秩序或妨碍采捕作业;追捕海盗;制止外人越界采捕;执行地方行政官署发布的保护水产繁殖或取缔渔业等命令;管理区域内的渔船、渔轮;设置无线电台接收气象台预测报告天气,并负责向渔民发布或示警;应远洋渔业公司的要求派遣巡船或巡舰负责保护任务,在执行保护期内一切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渔业警察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水上秩序,保护渔业发展的作用。但由于受限于地方财政及时局的影响,存在装备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并未能彻底解决海盗和非法捕捞等问题,且少数还沦为地方搜刮渔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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