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如何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的答复.但撤销备案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怎么办?
咨询:我街道某养殖企业破产清算,想要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现在正值新旧政策衔接之际,特别是深圳市设施农业用地很多业务转给了农业主管部门。想咨询一下,这种撤销备案现在是依据哪项政策,由哪个部门发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答复:2026年7月9日14:52已电话联系咨询人。您好,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即“谁备案、谁撤销”。详情请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承办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
1.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2. 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非农建设应按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统筹安排。3.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原地类为非耕地,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补充耕地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土地恢复,协调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很多省级出台的设施农用地政策文件,只明确了如何备案的问题,很少明确设施农用地退出的问题。撤销备案就引申两个问题:二是撤销备案了地上设施和硬化地面没有拆除如何处理的问题;设施农用地是按农用地管理,如果养殖设施农用地,撤销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如当事人不主动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撤销备案后是否又不再认定为农用地,而是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如果破产清算,地上设施计入企业资产清算;如果有债权债务涉及地上设施的抵押,当事人是肯定不会主动拆除的。又引申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拒不拆除地上设施和硬化地面,撤销备案后是否按非法占地查处的问题;二是当事人不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和退还土地,撤销备案后是否按可以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拒不交还土地论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