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刷到2026版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到农业农村部网站上搜,还没有。
新版格式文书即制作规范的确有改进,但是看到对当前农业执法有重大影响的公告送达文书时,有一点不妙的感觉。
因为公告送达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三无船、电鱼(一般价值较低)等涉渔违法案件,当事人往往弃船逃跑。原因在于如果被抓到了,不仅涉案船舶要被没收,还要被罚款。
这个送达公告的格式文书,将送达期限设定为60日。依据是有的,因为《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这个角度,送达公告的格式文书没有毛病。
但是,绝大多数的执法人员通过这样那样的培训,都受过这样的教育: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送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去弄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按照道理来说,2021年12月7日通过12月21日公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应该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才对,笔者至今难以搞懂。
也许是有其他什么笔者不知道的法律有规定,送达可以由规章单独规定。如果有这个规定,可能程序规定的60日就合法了。但是,设定这个规定的法律规范的位阶得比行政处罚法高啊。如果有知道的,请留言告知。
现在揪心的是,实践中大多数地方的公告送达是30天。笔者在网上也搜了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公告送达,基本上是30天。
怎么搞呢?风险太大了。我们要不要以及能不能以行政处罚法是程序规定的上位法理由,去执行30日的期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