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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农业投入品和农用薄膜篇

  • 2026-10-11 09:02:04
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农业投入品和农用薄膜篇

生态环境法典学习

宣传专栏

农业投入品和农用薄膜篇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为方便大家学习掌握,我们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农业投入品和农用薄膜相关内容,并建议如下:

一、法典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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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防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百二十条(节选)】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第四百二十一条(节选)】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本法所称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五百二十二条】 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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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建议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请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相关规定和要求,防治农田“白色污染”。

01.规范选用地膜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厚度不低于0.01毫米的新国标地膜或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并前往正规厂家的销售网点选购标准地膜,购置地膜时必须查看产品合格证,索要并妥善保管发票。

02.科学使用地膜

对覆膜种植产出效益没有明显增长,正常种植管理能满足作物生长需求的,建议不使用地膜。对必须覆膜种植的,提倡“二次覆盖,多茬连种”“旧膜套新,双膜覆盖”。

03.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

不随意丟弃、掩埋、焚烧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

来源:科教法制股

主办: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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