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台风暴雨等灾害风险、降低灾后损失并防范疫病暴发,特制定本指引。
(一)排水清淤:尽快排出塘内浑浊洪水,清除漂浮物、淤泥、杂草、垃圾及死亡生物,恢复池塘基本养殖条件。
(二)存塘评估:对受损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养殖条件的池塘,应及时评估存塘水产品的规格和健康状况:
· 达到商品要求的,尽快起捕上市,减少损失;
· 对剩余的,及时转移至安全水域并塘养殖。
(一)及时打捞:灾后立即组织人员将死鱼打捞上岸,避免腐烂污染水质。
(二)集中处置: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2022)要求,可采用深埋、焚烧或交由具备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单位集中处理。如采取深埋,掩埋地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远离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同时掩埋地区应与水生动物养殖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有效隔离。深埋法技术工艺如下:
1. 深埋坑体容积以处理水生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数量确定;
2.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3. 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cm-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 将处理对象分层放入,每层15cm-20cm,每层加生石灰覆盖,生石灰重量应大于待处理物重量;
5. 坑顶部用土填埋,应注意填土不要太实,以免产气、产液导致溢出或渗漏;
6. 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同时,立即用漂白粉等含氯制剂、生石灰等消毒剂对深埋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3周以上。
(三)工具消毒:打捞工具、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四)严禁行为:严禁随意丢弃死鱼;严禁将死亡鱼类作为畜禽饲料;严禁将死亡鱼类流入市场。
灾后水体易出现浑浊、低氧、pH异常、氨氮和亚硝酸盐升高、盐度骤降、病原微生物激增等问题,处理应分步实施:
(一)分次换水:不宜一次性大量换水或大剂量用药。应分次换入清洁水源,每次换水量一般控制在总水体的三分之一以内,避免因环境剧烈变化引发二次应激。
(二)净水处理:水体浑浊时,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沸石粉、聚合氯化铝等吸附或絮凝产品,加速悬浮物沉降。
(三)保持增氧:浑浊、盐度骤降均容易造成水体缺氧,需持续开增氧设施,或加投增氧剂,保持水体溶解氧充足。
(四)场地消毒:水退后彻底清除淤泥、粪便、残留饲料及杂物,池埂、道路喷洒石灰乳或含氯液;网具、车辆浸泡或冲洗后使用戊二醛/聚维酮碘消毒 。
(五)水体消毒:水体稳定后用漂白粉、生石灰、聚维酮碘消毒,连续2-3次,后期每15天一次
(六)恢复菌藻平衡:水质初步稳定且消毒后,可适当使用微生态制剂(EM菌、芽孢杆菌等)。投放前应确保溶氧充足,阴雨低氧天气不宜投放活菌制剂。
(七)投喂:初期:采取“少量多次”(每日 3-4 次),投喂量为平时的30%-50%,观察 2 小时摄食情况,以基本吃完或微剩为宜 。恢复期:待鱼体活力恢复、水质稳定后,按“四定”原则(定时、定位、定质、定量)逐步增至正常量,切忌急于满负荷投喂 。
灾后7-15天是疫病高发期,重点防范:细菌性败血症、烂鳃病、细菌性肠炎病、赤皮病、草鱼出血病、虹彩病毒病、白斑综合征、车轮虫病、指环虫病、锚头鳋病等。
(一)每日巡塘:坚持早、中、晚巡塘,重点观察:
· 摄食情况是否正常;
· 是否出现浮头、缺氧;
· 游动是否异常(狂游、独游、靠边);
· 体表是否出血、溃疡,鳃丝是否有淤泥、颜色是否正常;
· 肛门是否红肿;
· 死亡量有无异常增加。
(二)异常处置:发现异常应及时采样送检,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症用药:
细菌性疾病:外用泼洒与内服拌料相结合,药敏试验后选敏感合规药物治疗。
病毒性疾病:无特效药,抗生素无效,以预防为主。
寄生虫疾病:建议使用中药材或泼洒阻断传播途径,如可用苦楝树叶(15-20g/m3)配合青蒿(10g/m3)煎水泼洒,同时磨粉拌料投喂,或者投喂苦参末。当虫害严重、中草药效果不足时,可选用甲苯咪唑、敌百虫等合规化学药物进行连续泼洒3-5天杀虫。
(三)规范用药行为:严禁使用禁停用渔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一)加大监测频次
· 实行周测制度,每周开展水质常规指标、细菌和病毒专项检测;
· 各县市区应增设非常规测报点,扩大覆盖面,实现监测网格不留死角;
· 发现重大疫情或异常死亡,立即启动应急汇报制度,第一时间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科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二)专家指导
贵港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组织水产病害防控专家团队,为各地灾后疫病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
(三)物资储备保障:各地应提前储备消毒剂、絮凝剂、微生态制剂、应急增氧剂等灾后处置物资,确保灾后第一时间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