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标,夯实渔业安全治理根基,市海洋发展局筛选多起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集中通报,组织各区用好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作用,全力防范海上安全事故,推动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案例一:鲁东港渔养69XXX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3日16时10分左右,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山海天大队执法人员在山海天一级渔港进行船舶进出港专项检查时,发现鲁东港渔养69XXX船有海上作业轨迹,未查到该船进出港报告记录,该渔船船长于XX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未认识到渔船进出港报告的重要性,承认了其1月13日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的事实。执法人员从渔船管理系统调取了该船海上航行的轨迹,与当事人所述情况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可以处警告、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执法机关给予了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海天大队推行“执法与普法并重、处罚与服务结合”监管模式的一个缩影。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大队持续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渔港码头,面向广大渔民开展“鲁渔通”智能报告系统的推广与实操培训,将法律法规宣贯于日常监管之中。通过构建“检查发现、警示教育、依法查处”的全链条管理闭环,从源头提升船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为实现辖区渔船100%进出港报告率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力护航海上渔业生产安全。
案例二:鲁XX渔60130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0日下午16时左右,日照市东港区海洋发展局执行海上执法巡查任务,在航行至东经120°10′124″北纬35°17′745″(101-5渔区)附近海域时,发现鲁XX渔60130船正在从事单船桁杆拖网作业,随即指派执法人员登船亮证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船10月8日上午8时42分左右从XX港出海作业,作业人员为5人,该船船长为26.18米,持职务船员证书人员为2人(二级船长、二级轮机长),未按要求配备助理船副,职务船员缺少1名,不满足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随即,为保证该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该船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该船返港整改。
经调查认定,鲁XX渔60130船实际经营人及船长李XX属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出海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李XX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典型意义:案发时正值秋季捕捞作业高峰期,渔业职务船员薪酬较高,不少船东为节约生产成本,船员配备不齐问题时有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船停止作业并立即返港整改,后进行立案处罚,通过整改加处罚的方式,保证该船生产作业安全的同时,也对其他作业渔船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鲁岚渔60XX1等渔业船舶超过抗风等级出航案
基本案情:日照市气象台2025年9月30日15时30分发布海上大风黄色预警:预计10月2日早上至3日上午,东北风,沿海6级、阵风8级,近海海域及海上7-8级、阵风10-11级。根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在外294千瓦(含)以下渔船于10月1日23时前返港或就近择港避风。1日23时后,日照市岚山区海洋通讯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智慧渔港管理系统发现鲁岚渔60XX1、鲁岚渔61XX5等渔船船位于海上作业,未及时返港避风。
鲁岚渔60XX1、鲁岚渔61XX5等渔船所有人超过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根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出港、不按照预警要求返港避风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鲁岚渔60XX1、鲁岚渔61XX5等渔船的船舶所有人分别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气象预警信息是保障海上作业安全的“重要信号”,更是必须严格执行的“避险指令”。渔船的核定抗风等级是船舶安全航行的极限标准,超过该等级作业,船舶极易被风浪损毁,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鲁岚渔60XX1、鲁岚渔61XX5等渔船所有人漠视气象预警、不按规定时间返港避风,既是对自身生命的不负责任,也违反了渔业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大风预警渔船的处罚,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所有渔民的安全提醒——预警就是命令,回港就是安全,违规必严惩。
案例四:鲁日开渔养66XX2未按规定刷写船名号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鲁日开渔养66XX2渔船于2025年09月11日09时14分在黄海中心渔港口门外侧海域航行,该船未按照规定刷写船名号。当事人违反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刷写、悬挂,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鲁日开渔养66XX2渔船的船舶所有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渔业船舶的船名号是船舶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规范的船名号刷写有助于提高渔船的辨识度,便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渔船位置信息,组织进行紧急救援和有效管控,因此渔业船舶刷写船名号不仅是法规要求,也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维护海上秩序的重要措施。鲁日开渔养66XX2渔船所有人未按照规定刷写船名号,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违反了渔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未按规定刷写船名号的渔船依法予以处罚,既惩戒了违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