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中国工程院院士、知名高校教授光环,手握多项国家级重大农业科研课题,李宁本该用好国家拨付的财政科研资金,深耕生物技术研究。令人唏嘘的是,他利用课题负责人管理经费的职务便利,联合副手张磊,设计三层手段截留、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累计涉案三千四百余万元。资金脱离高校监管之后,没有继续投入科研,而是尽数流入个人控制的多家企业用于股权投资。
2014年6月,北京海淀。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门口,几辆警车停在那里,没有鸣笛。调查人员在实验室里找到了李宁——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向他出示了逮捕证。
走廊里,年轻的学生们远远站着。没人说话。
在业内,李宁的名字几乎等同于“中国转基因动物研究的旗帜”。他主持的课题组承担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数十项国家级课题,每年经手的科研经费数额巨大。他带领团队做出的转基因奶牛、转基因猪,曾多次登上国内顶级学术期刊。
没有人想到,这位站在学术金字塔顶端的人,在七年时间里,用一套精密的财务操作,将3756万元国家科研经费套取出来,转入自己实际控股的公司。
一个院士和他的“账外帝国”
李宁的课题组承担着多项国家重大科研课题,经费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按照当时的规定,科研经费必须实报实销,结余经费要么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要么退回拨款单位。课题中用公款购买的实验材料,出售后所得也必须上交。
但李宁选择了一条相反的路。
2008年7月的一天,课题组副研究员张磊找到李宁,问了一个问题:“淘汰的实验猪牛羊卖了钱,怎么处理?”
李宁的回答很直接:“交给报账员欧某甲,单独保管,不要上交。”
欧某甲是李宁课题组的专职报账员,手里有好几张个人银行卡,全部归李宁支配。从这一天开始,淘汰猪牛羊的销售收入不再进入学校财务账户,而是直接存进了欧某甲的个人银行卡。四年间,这笔钱累计达到1017万元。这些用国家经费购买的实验动物,卖掉之后钱没回学校,全进了李宁的私人账户。
第二笔钱来得更隐蔽。
2008年8月,张磊又找到李宁:“课题经费有结余,怎么办?”
李宁说:“全部弄出来,找可靠的大公司运作。”
于是,一个跨省的虚开发票网络搭建起来了。张磊联系了山东、北京的多家公司,李宁亲自联系了江西的两家企业。这些公司开出虚假发票,名目是“购买试剂耗材”“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这些交易。发票到了课题组,报账员拿去财务处报销,中国农业大学据此开出支票付款。钱到了这些公司账户后,它们扣除一笔“手续费”,把剩余资金转入欧某甲的个人银行卡。
这一套,共套取2559万元。
第三笔是劳务费。
课题组里的劳务费有结余。按照规定,劳务费只能发给参与课题的临时聘用人员,且必须实报实销。但张磊和报账员先后向李宁请示时,李宁的回答一样:“多余的劳务费都报出来,不要上交。”
于是报账员虚列了一批根本不存在的劳务人员名单,又虚增了真实人员的劳务费额度。从2009年7月到2012年2月,共虚报劳务费621万元。
三笔加起来,扣除441万元合理支出后,净套取3756万元。这些钱的去向只有一个:李宁控股的公司。有的是作为注册资金设立新公司,有的是作为增资款投入已有公司,还有的是对外投资其他企业。
中国农业大学的账面上,这些经费已经“花出去了”——有发票、有合同、有签字,账是平的。但钱早已脱离了学校监管,变成了李宁私人商业版图的资本。
庭审:一场持续五年的对抗
2015年8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李宁没有认罪。他坐在被告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给出了自己的辩解。
第一,猪牛羊不是学校的,是我公司的。
李宁说,实验所用的猪牛羊属于济普霖公司和济福霖公司所有——这两家公司是他创办的民营公司,专门用来支持科研。淘汰销售收入归公司,不是截留国家资产。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据:所有实验猪牛羊,全部是用国家课题经费购买的。中国农业大学的管理规定明确: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必须上缴。公司是公司,课题是课题,用国家的钱买的东西,不能说成是公司的。
报账员欧某甲的证言更直接:“李宁明确说这批淘汰猪牛羊卖的钱不要上交,存入个人银行卡单独保管。”
第二,虚开发票的事我不知道。
李宁说,张磊联系公司虚开发票的事他不知情。他只联系了遂川嘉裕和英雄乳业两家公司,而且这两家公司没有虚开发票,是正常的科研任务。
张磊当庭的供述击穿了这一点:“2008年8月我向李宁请示课题经费有结余怎么处理,李宁说可以套取出来,让我找可靠的大公司。李宁自己也联系了遂川嘉裕和英雄乳业。”
遂川嘉裕公司总经理在证言中说:“李宁亲自打电话给我,说需要发票,让我帮忙。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就是虚开发票。钱到账后,我们扣了手续费,把200万返给了他指定的账户。”
第三,劳务费的事我没指使。
李宁说,他只是说过“劳务费不能吃大锅饭”,没有指使虚报。
张磊说:“2009年7月我向李宁请示了劳务费结余如何处理,李宁说都报出来,不能有结余,不然要上交。”报账员欧某甲的证言与此一致。
第四,政策变了,我不该被定罪。
李宁的辩护人提出,2014年国家出台了新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允许结余经费继续用于科研。李宁的行为按新政策可能只是违规,不是犯罪。
公诉人的回应很硬:“新政策允许合规结余经费继续用于科研直接支出,但绝不允许虚构交易套取、账外私存、用于私人股权投资。政策调整是为了更有利于科研,不是为了让贪污合法化。”
从犯张磊:为什么他只判了五年
与李宁全程翻供不同,张磊在庭审中选择认罪。他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法庭认定张磊系从犯,判处五年八个月。原因有三:
第一,所有重大决策都由李宁拍板,张磊只是执行者——“要不要做”是李宁决定的,张磊负责“怎么做”。每次操作他都要向李宁请示,没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所有套取的资金最终流向李宁控股的公司,张磊没有分得一分钱。
第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始终没有翻供。
主犯十二年,从犯五年八个月——差距,在于认罪态度。
贪污罪的四个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第一,主体。 李宁是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他在管理国家科研经费时,从事的是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看出身,看职权。
第二,利用职务便利。 课题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李宁有权决定经费怎么花、谁签字、谁报销。正是这个签字权,让虚开发票得以报销,让虚假劳务费得以发放。
第三,行为方式。 本案用了三种手段:截留(淘汰猪牛羊的销售收入应上交而不上交)、虚开发票(以虚假交易套取经费)、虚列劳务(以虚假人员名单申报劳务费)。全部符合“侵吞、骗取”的法定方式。
第四,对象。 所有涉案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公款。用公款购买的实验材料出售后的变价款,也属于公共财物。
量刑标准: 贪污300万元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本案3410万元,远超标准。
法院在判决中有一段话,是对李宁辩解最精准的回应:
“上述钱款在中国农业大学已平账,中国农业大学已失去控制,已成为李宁控股或控制公司的法人财产,即已将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钱从学校账上出去了、发票报销了、账面平了、钱进了你个人控股的公司——这一刻,“占有”就已经完成了。至于你拿这笔钱是去投资办厂还是发工资,那是占有之后的事,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律师手记:科研人最容易踩的五个坑
第一,科研经费不是你的“私房钱”。
纵向课题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是公款,不是个人或课题组的私有财产。李宁案的核心一句话:“钱怎么来的,决定了钱能怎么花。”国家拨给你的经费,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花。把公家的钱通过造假手段变成自己的钱——这不是经费管理问题,是贪污。
第二,用公款买的东西,卖了钱也不是你的。
实验用的猪牛羊、设备、耗材,都是用国家经费买的。用完之后淘汰了、卖了,钱必须上交。账外私存、单独保管,本身就是违规。如果还用于个人投资,就是犯罪。
第三,虚开发票和虚报劳务,是高频入罪手段。
很多科研人员觉得,“发票报销”是行业惯例,大家都在做。但法律不认“惯例”。只要你是用虚假的手段把公款套出来、脱离监管、用于私用,就是犯罪。哪怕你打着“为了科研”的旗号,刑法只看行为,不看动机。
第四,用关联公司做“防火墙”,挡不住法院穿透审查。
李宁把钱套出来,进了济普霖、济福霖这些他控股的公司。他以为“公司是法人,钱进公司不算进个人口袋”。但法院穿透了公司面纱——钱进的是你控制的公司,你支配了这笔钱,这就是占有。所谓“防火墙”,在刑事审判中不存在。
第五,认罪态度决定量刑。
李宁全程翻供,判了十二年。张磊认罪认罚、没有分赃、主动交代、始终配合,判了五年八个月。差距就是六年四个月。在共同犯罪中,认罪态度、配合程度,会直接影响刑期。
院士光环、学术成就、科研资历,从来不是凌驾法律的特权。
国家投入巨额财政资金扶持科研,是为了突破技术瓶颈、惠及社会民生,绝非滋养个人商业版图的工具。
科研可以创新,但经费不能任性。学术可以突破,但法律不容逾越。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松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