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核心依据为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配套执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长江保护法》等专项法规 。
(1)核心法律体系
- 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 年修订,2026.5.1 施行),确立执法主体、检查职权及法律责任框架 。
- 专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5 年修订),细化处罚种类、计罚单位及具体裁量标准 。
- 区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针对重点水域禁捕实行更严格处罚依据 。
- 关联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涉珍稀物种)、《海洋环境保护法》(涉污染事故)、《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涉港航安全)。
(2)主要执法职权与措施
- 检查权:进入现场、询问调查、查阅复制资料、登临检查、责令停航/禁止离港 。
- 强制权:查封场所、扣押船舶/渔具/渔获物(鲜活物品可先行拍卖变卖)。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船、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 程序规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须出示证件;海上执法可先扣押后回港处理 。
(3)常见违法情形及处罚依据
- 非法捕捞:炸毒电鱼、违禁渔具、禁渔期/区作业,内陆罚 3 万以下、海洋罚 5 万以下,情节严重没收渔具渔船 。
- 无证捕捞:未获许可证擅自捕捞,内陆罚 5 万以下、海洋罚 10 万以下,可没收渔船 。
- 违规养殖:无证养殖、投放外来种、未记录苗种信息,责令改正、拆除设施或处相应罚款 。
- 证件违法:买卖/涂改/出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 1 万以下,构成犯罪的追责 。
- 特殊区域:长江/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生产性捕捞,直接适用《长江保护法》第 86 条或《黄河保护法》第 112 条从重处罚 。
(4)执法注意事项
- 垂钓管理:使用“泥鳅党”、爆炸钩等破坏性钓法或超限额交易渔获物,认定为变相生产性捕捞,按非法捕捞论处 。
- 行刑衔接:涉嫌犯罪(如非法捕捞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
- 时效与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每日按数额 3% 加处罚款;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5)渔业行政执法中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你此前关注农业执法风险规避、应对恶意举报的相关背景,以下是渔业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实操要点,可直接落地规范执法流程:
(一)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 上位法优先:以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核心依据,层级高于配套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
- 新法从新兼从轻:2026年5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新渔业法;若旧法处罚更轻,可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条款。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长江、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案件,直接适用《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专项罚则,不套用普通渔业条款。
(二)不同场景的精准适用规则
-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适用新渔业法第69条,分情节梯度设置20万以下、20-200万两档罚款,可同步没收渔具、船舶。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优先适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内陆水域最高罚3万,海洋水域最高罚5万,情节严重可没收涉事物品。
- 为“三无”涉渔船舶提供供油、供冰服务:适用新渔业法第73条,直接处1万-10万罚款,同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直接适用新渔业法第73条,没收涉案物品并处1万-10万罚款。
- 从轻/减轻: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受胁迫违法、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可适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3条从轻处理。
- 从重处罚:1年内3次以上渔业违法、逃避抗拒检查、破坏渔业资源程度较重,适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从重裁量。
- 不予处罚:轻微违法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依法不予处罚并开展教育。
(三)执法程序合规要点
- 跨行政区域渔业违法案件,由属地渔业执法机构协商管辖,协商不成提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避免管辖权争议。
- 扣押的渔获物可先行拍卖、变卖,鲜活物品及时做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置情况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
- 作出没收涉渔“三无”船舶、大额罚款等重大决定前,需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保障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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