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何某富、蒋某宇、王某波、周某伟、马某雄、胡某强、陈某辉、苏某彬、占某超9人不服从渔业生产秩序管理案
根据钦州市渔业电台通报,桂某渔10118、桂某渔13698、桂某渔21368、桂某渔81318、桂某渔12658、桂某渔22608、桂某渔15168、桂某渔00268、桂某渔22828共9艘渔船未遵照防御第21号台风“麦德姆”的工作要求,于2025年10月3日18时前入港避风。经调查认定,上述涉案渔船船长在防御台风“麦德姆”期间,不服从主管部门撤离或者转移命令,存在违反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钦州市海洋局对涉案渔船船长分别处以人民币0.5万元的处罚,并对其渔业船员证书各记3分。
案例2:黄某明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及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根据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通报,2026年1月4日桂北渔62XX8渔船在中越分界线附近海域发生人员溺水事故,且该船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故意关闭北斗终端设备并越界生产等多项违法行为。2026年1月6日,北海市海洋局对桂北渔62XX8渔船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船存在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及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北海市海洋局对桂北渔62XX8船主黄某明两项违法行为依法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3:桂峨渔养1XXX1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并擅自载客行驶处罚案
2026年2月22日,当事人黄某安驾驶一艘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识的渔船,载有7名乘客,在河池市天峨县八南河面航行。航行过程中,被天峨县海事处执法人员查获,并制止了其违规载客行为。事后,天峨县海事处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天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经调查,查明黄某安存在利用渔船违章载客7人及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天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黄某安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何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和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行政处罚案
2026年1月13日上午8时左右,何某雇佣陈某正驾驶粤遂渔0XXX8船,采用拖曳齿耙耙刺作业方式,在363—8渔区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被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船上共有8名船员,其中2人持有渔业船员证书、6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经立案查明,何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和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长陈某正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对船舶所有人何某多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9.9万元,对船长陈某正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5:农某明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6年3月5日,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作登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日常巡查任务时,在田东县作登乡大板村兰亮屯龙须河水域当场查获两名违法捕鱼人员。此后,该案件被移交至田东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立案查明,2026年3月5日(禁渔期内),当事人农某明在田东县作登乡大板村兰亮屯龙须河水域采用潜水并使用射鱼枪的方式进行捕捞,共计获取渔获物4.1千克。该行为已构成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田东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农某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3万元,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4.1千克,并没收捕捞工具射鱼枪一支。
案例6:苏某清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30日,桂防渔排23XX5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渔港外附近海域使用电鱼方法实施捕捞作业,共计捕获渔获物42.28千克,被防城港市海洋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苏某清的行为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防城港市海洋局依法对船长苏某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42.28千克;没收渔具(电拖网)一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全区渔业渔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在强化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打击非法捕捞等方面成效显著,形成 “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执法效应。下一步,全区渔业渔政执法部门要深入实施“八桂护渔2026”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深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模式,加大对禁渔期偷捕、电毒炸鱼、船舶安全监管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