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村改革必须守牢的四条底线?
1-2.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
1-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重要法律政策规定?
1-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1-5.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6.村委会可以要求村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吗?
1-7.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有哪些要求?
1-8.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9.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签流转合同吗?
1-10.承包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1-11.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如何处理?
2.二轮延包
二轮延包是指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党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于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耕地的法定承包期为30年。二轮延包应当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将承包期延长30年(如二轮延包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则延长后的承包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尚未到期提前签订延包合同的,新的承包期应当以二轮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合同到期的,原则上应在期满后1年内完成延包工作。
二轮延包要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得随意改变集体所有权界限;要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反租倒包”;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不得回避矛盾搞“一延了之”,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搞“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考虑、循序渐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安宁。
村集体经济组织延包工作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工作小组成员要具有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不能简单由村(组)干部代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当覆盖各村民小组。
调查成果经延包工作小组审核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并留存公示照片,期限不少于15天,确保农户知情,充分接受监督。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延包工作小组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并核实、修正,填写公示问题核实修正记录,修正后进行再次公示。
【乡村闻道】提醒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组织签订延包合同。为方便群众,便于承包合同管理,各地要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开展合同网签。
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是本次延包试点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应当列入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户家庭成员中的新增人口,应当在依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作为承包方家庭成员列入承包合同。
承包方代表应是农户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方代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可以由承包农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共有人作为代表。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参与延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农户内部分家庭成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得将其列入承包合同。农户家庭成员中的新增人口,应当在依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作为家庭成员列入承包合同。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的,或者户内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视为消亡户。
2-13.二轮延包中如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含赘婿)等特殊群体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2-14.延包中哪些人一般不再确认为承包人口?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已经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确认为承包人口的。
分户、合户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农户家庭成员应就承包地分户、合户达成一致意见,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户、合户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延包。
合户原则上仅适用于二轮承包时为同一户,防止以合户之名规避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合并后原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与合并后的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要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工作机制,依法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稳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对于暂缓确权或未确权登记颁证的农户承包地,要按土地确权的相关程序先确权再延包,确保应确尽确、应延尽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或在承包地上建房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地类权属调查结果,分别按照建设用地和承包地管理。已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的,核减相应承包地面积,未办理用途变更手续的,按原承包地延包。
【乡村闻道】提醒二轮延包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家庭人口数量只是一轮承包时确定承包面积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是农户,而不是户内个人。承包期内,家庭承包经营提倡承包户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出生、婚姻等原因承包户新增人口且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拥有户内承包地面积;因死亡、婚姻、担任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内人口,户内承包地面积不变,户内其他共有产权人继续分享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