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冀农规〔2025〕3号),结合我市实际,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述文件已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并组织了专家论证。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现通过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请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scyh202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如有垂询,请联系:
联系人:郗海龙、李利东 联系电话:0318-2026082
特此公告。
附件:《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3日
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衡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冀农规〔202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其他为主业,通过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衡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监测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协助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产品占比。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涉农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农业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其他类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守法经营,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银行信用良好。
(六)企业带动能力。建立订单农业、保底收购、入股分红、利润返还、土地托管、社会化服务等稳定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家以上,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七)企业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服务能力居行业先进水平;拥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加工类企业产品产销率90%以上。
(八)企业及企业法人无重大涉案涉法案件;近两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种业企业、数字化信息服务企业,以及农业外贸企业、在乡村振兴中贡献突出的农业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标准。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果蔬产业链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表;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推荐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发展概况;
(七)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八)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九)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十)企业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保情况。
第九条 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及材料,承诺材料真实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二)部门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市农发行、市农商行、市农业银行等单位意见。
(三)公示审定。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发布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实行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日常监测每年开展1次;定期监测每两年开展1次,与申报认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的,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农民或消费者利益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破产、被兼并的;
(五)不履行合同、丧失带动能力,恶意欠薪、欠分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企业更名须提交申请、产权说明、营业执照等材料,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明:本征求意见稿仅用于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版本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3日
来源:衡水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