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一)
2025-04-22浏览次数: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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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名称】无锡市梁溪区某宠物医院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依据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查案通知(锡农执法查〔2024〕1号),2024年1月11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无锡市梁溪区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涉案宠物猫开具的纸质处方笺资料12页和纸质病历卡1本,处方笺上写明使用了金芩芍注射液。当事人确认查案通知中的“441”为金芩芍注射液(妙腹欣针剂),且用于治疗涉案的宠物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有未拆封的金芩芍注射液,其外包装标明主治为猫。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该注射液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说明书上标明主治为猪,因此该注射液属于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涉嫌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对该宠物医院的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对违规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的执业兽医的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对执业兽医卓某作出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来源:无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二)
2025-04-27
【典型案例名称】如皋市某宠物医院使用劣兽药、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9月2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交办函》(通农(动监)交办〔2024〕8号)。函中称,2024年8月30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对如皋市某宠物医院(个体工商户)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劣兽药、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等违法线索。
2024年9月19日和10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和执业兽医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的经营者对涉案的13款产品进行了确认,并提供了使用涉案产品的处方笺、化验单、收费小票和使用记录。
经调查,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13款产品,其中盐酸氯丙嗪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氨茶碱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等7款产品为过期兽药;犬C-反应蛋白(cCRP)检测试剂盒、犬三联IgG抗体(ICH Ab/CPV Ab/CDV Ab)检测试剂盒、猫血清淀粉样蛋白(FSAA)检测试剂盒、猫三联IgG抗体(FPLV Ab/FHV Ab/FCV Ab)检测试剂盒、滴虫净等5款产品包装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兽药追溯二维码,且在“国家兽药基础信息库”中未查询到该5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另有宠立维头孢氨苄片(批准文号:兽药字090242456,生产企业:上海同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兽药厂,生产批号:230301)包装上的兽药追溯二维码被刮除。
涉案产品具体使用及收费情况如下: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有效期至2024年3月)于2024年4月28日使用1支,收费20元;犬C-反应蛋白(cCRP)检测试剂盒使用4份,共收费384元;犬三联IgG抗体(ICH Ab/CPV Ab/CDV Ab)检测试剂盒使用4份,共收费535.92元;猫血清淀粉样蛋白(FSAA)检测试剂盒使用12份,共收费1428元;猫三联IgG抗体(FPLV Ab/FHV Ab/FCV Ab)检测试剂盒使用3份,共收费271.9元,当事人使用上述涉案产品合计收费2639.82元,其余涉案产品未使用过。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的行为属于使用劣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犬C-反应蛋白(cCRP)检测试剂盒、犬三联IgG抗体(ICH Ab/CPV Ab/CDV Ab)检测试剂盒、猫血清淀粉样蛋白(FSAA)检测试剂盒、猫三联IgG抗体(FPLV Ab/FHV Ab/FCV Ab)检测试剂盒的行为按照使用假兽药处理。
当事人使用劣兽药、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39.82元,并处罚款22000元。罚没款合计24639.82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没款,案件结案。
来源: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三)
2025-04-27
【典型案例名称】宿迁市沭阳县某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6月18日,沭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在药品存放室发现9支人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3014,产品批号:01530964,规格1.0g,有效期至2025.09.25),在2024年6月10日该医院处方笺上有使用头孢曲松钠记录。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执法机关于当日对该宠物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6月1日,当事人从城区药店购买1盒人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3014,产品批号:01530964,规格1.0g,有效期至2025.09.25)。6月10日,当事人聘用的执业兽医师周某为一只10岁犬治疗急性肠炎使用1支,当天处方笺标号为NO:0001115。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24项中违法行为和裁量阶次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况,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办结。
来源:沭阳县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四)
2025-05-07
【典型案例名称】苏州某宠物医院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根据投诉举报,2024年7月29日,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赴苏州某宠物医院开展核查,经查,该医院将部分使用过的针管、疫苗瓶、检测试纸条等诊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2024年8月1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8月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反馈,已经主动整改;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现查明,当事人对诊疗废弃物已进行相对合理分类。当事人已与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在合同期限内,当事人已转运产生的诊疗废弃物3次,转运交接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2月26日、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皖农法〔2023〕88号)“序号2,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1. 初次违法;2. 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3. 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4.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5. 及时改正。”的规定,以及参照《苏州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苏市农法〔2024〕19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五)
2025-05-08
【典型案例名称】邳州市某宠物诊所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2月28日,邳州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邳州市某宠物诊所实施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诊所药房的柜台上以及杂物间货架上有随意丢弃使用后的注射器、针剂药瓶等,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对该诊所涉嫌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已签订诊疗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诊疗废弃物移交和处置,且当事人未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也无相应的处置记录。当事人承认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属实。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来源:邳州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