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六)
2025-03-27
【典型案例名称】 昆山市某动物诊所执业助理兽医师张某直接开展手术活动、开具处方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2024年4月29日,昆山市农业农村局接投诉反映某动物诊所开展母猫绝育手术致宠物腹腔感染,遂派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涉案动物诊所开展母畜绝育手术属实。另查明,涉案动物诊所助理兽医师张某存在直接开展手术活动、开具处方行为,共计35次,总计收入7730元。涉案动物诊所未对执业助理兽医师尽到监管义务,应予处罚,与其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合并立案处理(已另案处理)。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针对执业助理兽医师张某直接开展手术活动、开具处方的行为,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1项之规定,对执业助理兽医师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3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其所在的机构处罚款13000元(已另案处理)。
来源:昆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七)
2025-04-02
【典型案例名称】宿迁市某宠物门诊店伪造动物诊疗许可证、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6月14日,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宿城区某宠物门诊店在“大众点评”APP上传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伪造的相关问题线索。当日,执法人员到达宿城区某宠物门诊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场所诊室电脑桌面上有“图怪兽”修图软件、宿迁宿城区某宠物医院动物诊疗许可证〔宿动诊证(诊所)第001号〕图片,以及含有仅留有“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字样、发证机关、盖章(宿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图片和宿迁市宿城区某宠物门诊动物诊疗许可证〔宿动诊证(诊所)第001号〕图片的PDF文件。
同日,执法人员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当事人暂无动物诊疗许可证,通过“图怪兽”修图软件自行修改制作宿迁市宿城区某宠物门诊动物诊疗许可证〔宿动诊证(诊所)第001号〕图片,连同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信息等资料交由美团业务员代为在“美团”APP注册动物诊疗机构网店,该网店信息也同步至“大众点评”APP。
6月28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反馈,针对当事人开展省级动物诊疗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宠物腹腔手术)。当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宠物门诊医疗价目表”中设有母猫狗绝育(5KG以内)项目,收费为700-1000元;另发现母猫绝育麻醉和外科手术协议书1份。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于2024年6月1日,由当事人备案的执业兽医师李某对魏姓畜主的母猫实施绝育手术(动物腹腔手术),实收费用400元。
经调查及相关证据查明:当事人伪造动物诊疗许可证注册美团网店并接单诊疗类项目3笔,实际经营收入共420.3元。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动物诊所从事动物腹腔手术)1笔,实际经营收入为400元。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暂停行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宿政发〔2013〕125号)“动物诊疗许可为市级暂停行使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对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认定。
当事人伪造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之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作为动物诊所从事动物腹腔手术,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动物诊所规定的)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有证据表明其违法行为有明显危害后果,也未收到涉及相关消费纠纷的投诉举报,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能够充分认识到错误,并承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可认定符合《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20.3元,并处罚款6000元。
来源: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八)
2025-04-02
【典型案例名称】苏州市张家港市宋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3月13日,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宠物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宋某为该宠物医院聘用兽医,且该院住院部内有一只宋某刚做完绝育手术的猫,但医院内从业人员公示栏中未公示宋某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登录江苏省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宋某的备案记录。宋某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执业兽医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7日,张家港市某宠物医院聘用宋某为该院宠物医生,宋某在中国兽医网线上备案,因提交的部分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核被退回,备案未成功。宋某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2024年3月8日至13日共接诊22起,其中有2起为咨询问价未进行诊疗收费,其余20起共计收费7634元。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且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造成不良影响,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结合案件实际,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3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办结。针对当事人所在诊疗机构作出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另案办理)。
来源: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九)
2025-04-17
【典型案例名称】丰县某宠物医院使用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3月25日,接群众举报,称丰县某宠物医院给狗注射过期的疫苗。3月26日,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二楼兽药房内,共查获4种保质日期过期的劣兽药[强力犬冠状、细小病毒二联抗血清,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钩端螺旋体病(犬型、黄疸出血型)二价灭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无菌稀释液],5种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没有追溯码的假兽药(肛趾炎消皮肤护理膏、复方布他磷注射液、福沙匹坦二甲葡胺注射液、硫酸新霉素片、甲硝唑片),4种人用药品(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环孢素软胶囊、泛昔洛韦片、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3月27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使用了肛趾炎消皮肤护理膏、复方布他磷注射液、福沙匹坦二甲葡胺注射液、甲硝唑片4种假兽药,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环孢素软胶囊、泛昔洛韦片、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4种人用药品和强力犬冠状、细小病毒二联抗血清,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钩端螺旋体病(犬型、黄疸出血型)二价灭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2种劣兽药,共收费2693元。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积级消除与举报人的纠纷,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参考《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6条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调查,给予当事人2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
来源:丰县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
2025-04-22
【典型案例名称】江阴市某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10月9日,江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江阴市某宠物医院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接到江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移送函》后立即对该宠物医院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阿奇霉素干混悬剂、乳酸钠林格注射液、氯霉素滴眼液、乳果糖口服溶液、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西沙必利片、维生素C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用于宠物的行为已构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该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构成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对该宠物医院的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6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人用药品,并处罚款22000元。
对违规使用人用药品的执业兽医的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对执业兽医唐某作出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