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9日,我局针对当事人董晓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农(动监)罚〔2025〕1001号〕,该文书已按法定程序公告送达。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已届满,我局执法人员尝试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发现其预留电话号码已转让他人使用,无法实现有效联络。
此前,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前往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登记的住址肇东市锦绣江南小区核查,确认该房屋已由当事人出售,现房主明确表示董晓光不再在此居住。目前,当事人预留的电话号码、住址均已变更,我局已无法与当事人董晓光取得联系。
鉴于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多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络本人,导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肇农(动监)执催〔2025〕2号〕无法按常规程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对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该文书已合法送达。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肇农(动监)执催〔2025〕2号〕
肇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