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按照农业部部署要求,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3月19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方案指出,“中国渔政亮剑2018”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领导,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下称“省总队”)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有关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具体落实。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18”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总队。
方案指出,2018年“中国渔政亮剑2018”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主要包括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行动、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行动、黄河流域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法行动、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执法行动、海洋渔船规范管理执法行动等七大行动。
(一)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
1.管理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保障渔港渔船安全,确保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2.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不得在山东省港口停靠。
(2)严格执行转港审批制度。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严格执行渔船坞修相关规定,未经审批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3)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协作制度。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交界水域、异地坞修渔船、重要渔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伏休违规捕捞行为。
(4)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5)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经信、工商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处理。
(6)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统一的处罚标准和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扣减比例。要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边防)或海警部门依法处理,提高执法震慑力。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取消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3.责任分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的制定,根据全省管理情况,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全省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察。
山东省总队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适时组织海陆专项执法行动,做好与外省市沟通协调;山东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督导辖区内市、县(市、区)伏休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管理力量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渔港及市场的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省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联合辖区内公安(边防)、海警、工商、经信、市场、城管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点(船、站)的监督检查,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承担单位:山东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行动
1.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以及“坚决果断、全面彻底”的原则,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拆解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办理一批典型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巩固前期涉渔非法船舶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常态化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保持对涉渔“三无”船舶的严打严控高压态势。扎实推进“依港管船”,实施渔船组织化管理,加强渔民的教育管理,加大对渔船修造企业的检查监管力度,形成“港、船、人、企”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2.管理措施
(1)大力开展海陆清查执法行动。各级渔业部门要协调海警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打击海上违规渔船和违规行为。对船证信息不符、存在故意假冒船名号牌、无法确认身份的渔船,一律押回港口依法处理。渔业、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渔港视频监控、近海雷达等信息化手段,严密监控渔港、船厂,对无法识别的嫌疑渔船及时进行查处。
(2)严肃查办一批典型案例。对拒绝、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执法办案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组织查办一批涉渔“三无”船舶违法生产、渔港违规为涉渔“三无”船舶服务、船厂违规修造涉渔“三无”船舶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利益链条的违规行为。
(3)深化清理整治内容。各地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非法渔船问题。重点对养殖区清理后证书被注销的养殖船、以前边防编号管理的渔船、地方发证的渔船和其他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非法船舶,以及渔港、海湾、河道及附近停泊的长期不动的无主船、僵尸船、非法改装船等涉渔船舶,全部排查登记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3.督导检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派出督察组,赴沿海各地督导清理取缔工作,重点检查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清理取缔成效。
4.承担单位:山东省沿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行动
1.工作目标
完善与公安(边防)海警、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普遍性、群体性、大范围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依法依规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销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确保查处率100%,为进一步完善违规渔具和禁用渔具管控长效机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稳定,保护渔业资源夯实基础。
2.管理措施
(1)港口检查。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幼鱼比例的执法检查,对装载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更换,对拒不更换使用违规网具的、幼鱼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罚。特别要加强伏季休渔期间停港休渔渔船渔具执法检查。
(2)市场检查。联合工商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处罚。
(3)管辖水域检查。在山东省管辖水域内强化现场执法,重点对禁用网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渔具,以及拖网、帆张网加装衬网或使用密眼囊网等进行重点打击、查处,对幼鱼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
(4)集中销毁:对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公开销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震慑。
3.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互检,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4.承担单位:山东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黄河流域渔政联合执法行动
1.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严厉查处迷魂阵、深水张网、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违规捕鱼行为,认真做好行刑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推进生态山东建设,促进山东省内陆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管理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多形式、多途径开展黄河禁渔宣传教育,广泛报道禁渔制度的内容、要求、目的和重要意义,使禁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禁渔、理解禁渔、支持禁渔的良好氛围。
(2)采取有效举措,强化渔船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结合“河长制”相关要求,积极落实禁渔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3)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禁渔取得实效。主动争取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执法力量加强水、陆执法检查,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水产品市场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必要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渔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交叉督察:组织开展交叉督察,重点督察渔政执法工作开展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交流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4.承担单位:菏泽、济宁、聊城、济南、德州、淄博、滨州、东营、莱芜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法行动
1.查处非法捕捞
(1)执法检查: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捕捞行为。
(2)交叉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保护区违法违规捕捞案件查处情况、资源保护情况。
2.查处违规工程
(1)自查整改: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违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未经评审擅自开工、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自行整改到位。
(2)交叉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违规工程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查处保护区内违法涉渔工程,遏制非法开发建设等危害水生生物的行为。
3.承担单位:山东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执法行动
1、工作目标
以规范近海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采取宣传、整治、处罚相结合的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监控的力度,摸清主要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养殖单位、业户持证生产、规范用药意识,督促养殖单位和业户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开展健康养殖,进一步优化我省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2、具体措施
(1)全面开展沿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综合执法整治,重点检查水产养殖相关证件是否完备、有效,依法整治非法养殖,对超过许可范围的养殖进行查处。
(2)加大水产品养殖和育苗企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是否完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药残抽检案件进行查处。
3.承担单位:山东省沿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海洋渔船规范管理执法行动
1.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海洋异地挂靠、“脱检”、“船证不符”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强化海洋渔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提高山东省海洋渔船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2.具体措施
(1)异地挂靠海洋渔船整治
排查登记阶段。各地采取自愿申报和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与船舶登记所在地不一致,以及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船舶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
集中处置阶段。对查实的异地挂靠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明确监管责任。对有涉外生产能力的异地挂靠渔船进行重点整治。
(2)“脱检”海洋渔船整治
通过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的渔船进行整治。对已报废、灭失、转为非渔业船舶或外籍的,依法公告并注销其检验证书。对仍在营运作业的,依法责令停航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不检的,依法处罚。
(3)“船证不符”渔船整治
集中开展专项执法,重点对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甚至扩大主机功率等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责令整改、处罚。利用国家启动开发的“船证不符”整治平台操作系统进行渔船数据集中清理维护。
(4)海洋渔船标识整治
海陆联动,开展海洋渔船标识专项整治,检查渔船持有的证件、船上电子标识、船名号是否相符,船名号是否按照规定刷写、焊接、制作安装。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对假号、套号、涂改船名号及渔船标识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海洋渔船安全整治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船员无证上岗、渔船救生和消防设备、通信导航设备不齐等违规行为,确保渔船安全适航。对不符合适航安全规定的渔船,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禁止离港,并依法处置。
3.承担单位:山东省沿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中国渔政亮剑2018”专项执法行动之七: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执法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