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未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1)船舶未经批准新建、更新、买卖,未取得“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生产经营的,或伪造、冒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2)船舶经批准新建、更新、买卖,未取得“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生产经营的,应责令召回停航或按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3)船舶经批准新建、更新、买卖,并取得“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生产经营的,或“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主要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应责令限期整改。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不能提供或正在换证,应在开航前提供证书原件或证明文件。
3.“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如果只是文字错误,不涉及航行安全与防污染,可限期纠正。
4.不按照规定办理渔船变更登记,或使用过期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应责令限期整改或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