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开征求《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4〕23号),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联系地址。 联系人:应伟成、倪斌。 联系电话:0571-86757599、0571-86757692。 电子邮箱:nytjcc@163.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 邮编:310020。 附件:1.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规程 附件1.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规程.wps
2.起草说明 附件2.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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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4〕23号),进一步提升贴息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和制度化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工作要求
明确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各方职责、操作流程、审核标准、监督管理及问题发现和整改工作机制,形成覆盖“申报—审核—核查—拨付—监督”全链条的管理闭环。相关工作要求适用于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所有申请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以及负责审核、管理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
二、正负面清单
(一)贴息对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合法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领域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贷款资金用于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及建设等环节。
(三)负面清单(严禁纳入贴息的情形)。
1.贷款用途不符。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生活消费、个人房产购置、非项目关联人员的借款。
(2)购买非项目所需的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家用汽车)、高档消费品。
(3)股权投资、理财投资、非项目相关的预付账款。
(4)建设办公楼、宾馆酒店、非生产性管理用房等建筑物(符合政策的生产管理用房、检测检验用房除外)。
2.补助额度超标。各级财政累加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突破项目总投资的50%。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项目的当期及后续贴息资格。
3.贷款类别错误。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错误申报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或反之。
4.主体与项目不符。将建设主体名下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贷款纳入贴息申报。
5.信息填报不实。虚报、瞒报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时间、已享受财政补助情况、项目总投资等关键信息。
三、规范流程
(一)项目储备入库。所有拟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在“浙江省惠农直通车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填报和储备,并通过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审核后项目如有调整需同步完成信息修改。
(二)申报材料。项目主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浙江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贴息资金年度发放审批表》;
2.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其他项目证明材料;
3.贷款合同;
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放款凭证、申报周期内的付息证明(需清晰显示借贷双方信息、贷款金额、起止时间、利率、利息);
5.贷款资金使用明细及佐证材料(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6.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及已获得财政补助说明;
(三)县级审核。
1.部门联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重点核查内容。
(1)贷款真实性。核对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证明是否一致。并根据放款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范围,准确划分贷款类别。
(2)用途合规性。结合专项审计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核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建设。
(3)投资与补助合规性。核实项目总投资,并测算各级财政累加补助是否超过50%。同时核对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是否一致。
3.系统校验。所有申报项目须在“浙江省惠农直通车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中有对应记录,并进行信息比对。
(四)省级重点抽查。
1.抽查方式包括资料集中复核和现场实地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查看项目建设进度、内容与申报一致性、贷款使用效果等。
2.对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贷款金额较大的项目、以及负面清单涉及领域进行重点核查。
3.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时核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五)资金管理精准高效。
1.贴息标准。严格执行“双限”控制,即贴息比例按贷款年利率的70%,但不高于同期LPR的70%且不得超过2%。贴息年限不超过5年,单个主体年度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2.计算依据。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实际发生的利息为计算基础。对于分批发放的贷款,需按各批次金额和实际计息天数分段精确计算。
3.拨付流程。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或通过贷款银行拨付至建设主体账户。原则上按年兑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兑付效率。
四、问题处置
(一)县级自查自纠。县级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告知建设主体,限期补充材料或进行核减。
(二)省级核查反馈。省级核查发现问题后,向县级下发《审计查询单》等,列明问题项目、问题表现、政策依据和核实要求。
(三)限期整改回复。县级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整改,并书面反馈结果。
(四)分类处理。对分类错误、计算错误等问题,调整并重新核定贴息额。对用途不符、数据不实等问题,核减或取消不符合条件部分的贴息资金。对补助超标的项目,取消当期贴息资格。对虚报冒领、恶意骗补的建设主体,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并视情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明确责任。
1.建设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第一责任。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贴息项目申报并承担初审责任,负责政策宣传、申报指导、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
3.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贴息项目财政补助情况的核查。
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责贴息项目贷款利息的校验,配合提供付息证明等贷款资料。
5.省级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重点抽查和违规处理。
(二)责任追究。对因审核不严、履职不力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或重大问题的县级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由省级部门进行通报,视情建议地方政府依规问责。将有主观骗取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建设主体纳入诚信管理。
六、政策宣传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乡村广播、宣传栏、金融机构网点等渠道,广泛进行政策宣传。编制通俗易懂的政策明白纸和常见问题解答,确保政策直达主体。
(二)市县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金融机构、有意向的建设主体进行政策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政策要点、申报流程、审核标准、系统操作、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三)设立并公布政策咨询电话或线上服务平台,及时解答和处理建设主体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和困难。
·········· END ···········编辑:嘉禾
审核:雨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