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第十四条的错误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2026年1月19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了该指引。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包括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及资质、农业投入品提供、种植养殖和技术指导、成品收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附则,共计六章16条。以上所称“订单农业”,根据《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修改,具体分析如下。
一、《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第十四条原文
第十四条合同双方对争议化解方式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可以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所在地”用语不规范。《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都用“住所”或“住所地”,没有“所在地”,且“所在地”不明确。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诉讼的,可能是农产品生产主体,也可能是农产品收购主体。如果农产品生产主体提起诉讼,除非合同有“诉讼管辖约定”或者合同履行地为“农产品生产主体住所地”,应当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约定仲裁优先条款”表述错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同时约定的,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约定无效,一般只能提起诉讼。“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其实是画蛇添足,这种约定就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裁决一裁终局,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法(2025修订)》第四条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法(2025修订)》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法(2025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法(2025修订)》第十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修改建议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第十四条,建议修改为: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当作出约定。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执行性。
双方可以约定,因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约定提请具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方式或者诉讼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具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的通知》中,就制定指引的目的表述为“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因此,文件名称“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应当改为“订单农业合同签订规范指引”,这样才名副其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