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林草局:
你局《关于抚顺市退耕还林地林木采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在征得退耕还林部门同意后,允许依法有条件采伐。其中,地籍未改变为林地,仍属于耕地的,须视同林地管理,比照林地实施采伐。采伐需严格遵循《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且采伐后须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次年年底前完成更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