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奶畜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
补贴对象:
新建、改造升级的特色奶畜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场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骆驼、马养殖场: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养殖场;
2.养殖场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存栏规模、奶产量达到补贴要求;
3.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规范管理;
5.依法向所在旗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补贴标准:
骆驼养殖场: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骆驼养殖场实际存栏规模达到200峰、年产奶量大于50吨,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贴。
马养殖场: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马养殖场实际存栏规模达到50匹以上、年产奶量不低于10吨,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
补贴方式:
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奶畜存栏、奶产量达到验收标准后给予补贴。
申报流程:
新建、改造升级特色奶畜养殖场达到验收标准后需在8月15(第一批)、12月31日(第二批)前向旗农科局申请验收。并填写《新建特色奶畜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改造升级特色奶畜养殖场建设补贴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盖章)。
新建骆驼、马养殖场申报验收提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养殖场土地手续:合法的土地承包、流转、租用手续;
4.生鲜乳购销合同或购销凭证;
5.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6.养殖档案:提供企业名称、存栏情况的证明材料;
7.影像资料:骆驼/马、基础设施、设备照片等。
改造升级骆驼、马养殖场申报验收提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养殖场建场土地手续:合法的土地承包、流转或租用手续;
4.生鲜乳购销合同或购销凭证;
5.养殖档案:提供企业名称,马、骆驼存栏情况的证明材料;
6.影像资料:骆驼/马、基础设施、设备照片等。
补贴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内蒙古自治区苜蓿种植项目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且与区内奶牛养殖场签订购销合同,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苜蓿种植户等经营主体。享受补贴对象为实际生产经营者。
补贴标准:
相对集中连片种植 500亩为 1个补助单元,在满足 1个补助单元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统筹国家、自治区资金,按照 1个合理生长周期 1000元/亩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 6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200元。苜蓿合理生长周期由项目旗县农牧局依据种植品种及气候环境特点等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原则上 1个合理生长周期不低于 5年。
补贴方式:
采取“先种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主体先行种植,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
申报流程:
实施主体填报《苜蓿草种植补贴申请表》、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旗农科局,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主体可分别于8月15日(第一批)、12月31日(第二批)前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材料:
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1个合理生长周期以上)。
2.勘验面积“四至”证明。
3.且出具种植地块面积不减少、保持高产优质且合理生长周期内不得翻种的承诺函。
4.提供与奶企养殖企业等经营主体签订的购销合同。
补贴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养加一体化发展补贴项目
补贴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荷斯坦奶牛、娟姗牛、乳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等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养殖主体,其他奶畜养殖主体存栏按照下述实施:奶羊(萨能、东佛里生等专用品种)存栏规模500 只以上;马、驼存栏规模 100 匹(峰)以上。
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
2.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
3.养殖场或养殖场主要股东对乳制品加工企业出资应在50%以上(含)。
补贴标准:
1.养殖场自办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和地方特色乳制品等产品,在方案实施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加工环节2025年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2025年以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养殖场自办乳制品加工企业,在方案实施期内实施改扩建乳制品生产线,并完成投产通过验收的,按照改扩建环节 2025年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养殖场自办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达到验收标准的,经养殖场申请,按程序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用于养殖场或自办乳制品加工企业日常运营或扩大生产规模。
申报流程:
项目单位在达到验收标准后可分别于8月15日(第一批)、12月31日(第二批)前自愿向旗农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验收证明材料:
1.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乳制品加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3.新建项目备案书或改扩建项目立项书;
4.乳制品加工企业建设投资相关合同、发票;
5.影像资料:设施、设备照片等;
6.证明为养殖场自办加工的其他佐证材料(包括法人情况、出资情况、股权情况、资金来源等)。
补贴期限:2025年1月1日至 2025 年12月31日
(四)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奶畜养殖场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对象:
自治区境内从事奶畜养殖的各类主体,2025 年内与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合同并从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的,用于购买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苜蓿干草、燕麦草等饲草料的贷款产生的利息。
应符合以下条件:
1.荷斯坦奶牛、娟姗牛养殖场存栏规模在 100 头以上,奶羊存栏规模 500 只以上,奶马、奶驼养殖场存栏规模 100 匹(峰)以上;
2.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
3.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贴息范围;
4.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关注类贷款除外)、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6.签订贷款合同的地方金融组织应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试点资格,并按照批复的经营范围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贴息标准:
贴息采取“双限控制”。贷款主体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结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单个主体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贴息方式:
按照“先付后贴”的方式,养殖场按合同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后按程序申请贴息资金。
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贴息流程:
贷款主体按期付息后,可分别于8月15日(第一批)、12月31日(第二批)前自愿向旗农科局申报,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奶畜养殖场贷款贴息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印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
3.放款银行或地方金融组织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购买合同、发票、过磅单、资金支付相关凭证等佐证材料;
5.地方金融组织有效资质证明。
实施期限:2025年1月1日至 2025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