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4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11月21日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俊
2025年12月2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第三条 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
(二)水果;
(三)茶鲜叶;
(四)畜禽;
(五)禽蛋;
(六)养殖水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
第十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第十一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四条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前款规定的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再重复标注。
第十五条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第十六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农产品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
(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屠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不合格上市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同一批次农产品,是指采取同一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并在同一时间收获的同一品种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时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4月,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查验等工作进行规范。在全面总结制度前期实施情况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多番论证,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征求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意见,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和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对各方面意见逐条研究,经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草案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进行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2025年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第12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定义、开具范围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任务。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包括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农产品生产收购主体名录等工作。(第二条至第六条)
(二)明确不同主体开具、收取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三)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四)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细化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开具不全不实不规范、未按规定收取保存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五)建立部门协作和问题通报机制。承诺达标合格证是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载体,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两个部门。草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不合格上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其跟进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及时查处或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发文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办法》,立法过程中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表示,2023年6月30日以总局令形式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进行规范,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了充分衔接,建议农业农村部单独发布《办法》。经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单独发布《办法》。
(二)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范围。
《办法》过程稿曾表述为“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目录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时建议明确开具范围。《办法》草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进行了修改。
其中,活畜禽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屠宰后的畜禽产品按规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鲜乳和粮食未纳入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主要是考虑到《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分别作出严格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