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资规〔2025〕327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市、 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现将《吉林省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9日
吉林省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柞蚕场使用林地管理,促进柞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林地范围内柞蚕场规划建设和柞蚕林经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柞蚕场指依法批准经营的,以放养柞蚕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柞树林地。
第三条柞蚕场使用林地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柞蚕主产县(市、区)应当统一规划柞蚕放养用地,明确年度发展规模。柞蚕场建设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等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柞蚕场使用林地、轮伐更新审批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集体林地柞蚕场森林资源日常监管工作。国有林场负责管辖国有林地范围内柞蚕场森林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柞蚕场审批
第六条开辟新柞蚕场只准选用坡度在三十度以下和林龄不超过十年的柞树林地(柞树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开辟新柞蚕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天然林和公益林禁止开辟新柞蚕场;
(二)国有林地原则上不得开辟新柞蚕场;
(三)严格限制主要河流两岸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生态景观周边的林地上开辟新柞蚕场;
(四)开辟新柞蚕场不得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地,不得涉及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第七条符合县级人民政府柞蚕场建设规划,利用林地开辟新柞蚕场,须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柞蚕场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林权类权属证书;
(三)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柞蚕场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八条柞蚕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柞蚕场使用林地同意书》。
第十条原有权机关依法核发《蚕场使用证》和依法批复的柞蚕场科研试验用林地,并持续经营的继续有效。申请换发《柞蚕场使用林地同意书》的,参照开辟新柞蚕场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允许利用人工商品林更新套种柞树放养柞蚕,可以结合柞树低质低效林改造开展放养柞蚕试点。集体林试点村(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试点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此经营活动不属于开辟新柞蚕场,放养期限不得超出10年,不得影响目的树种生长。
第三章柞蚕场使用
第十二条在林地上实施柞蚕场轮伐更新,由林地所有权人或柞蚕场经营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林权类权属证书;
(二)林木采伐调查设计资料;
(三)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上一轮更新合格证明;
(五)《柞蚕场使用林地同意书》或《蚕场使用证》。
第十三条柞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从幼树成活开始,中刈3—4年,根刈3—7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同一个采伐周期内,同一把柞蚕场轮伐更新面积不得超过30%,集中连片面积不得超过25亩。
第十四条轮伐更新应当在柞树休眠期进行,不得超出审批面积、越界轮伐更新。
第十五条柞蚕场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一)轮伐更新前郁闭度0.6以下的稀疏柞蚕场,应当采取补植补种柞树等方式恢复和增加柞蚕场植被;
(二)对砂化、退化的柞蚕场,应当轮休轮放。
第十六条对地处险坡和岩石裸露的柞蚕场,应当停止放蚕,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七条柞蚕场必须用于养蚕,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柞蚕场内开荒种地、挖沙取土。
第十八条柞蚕场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柞蚕场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和责任,维护柞蚕场安全,防止柞蚕场火灾和生态环境破坏。
第四章柞蚕场监管
第十九条柞蚕场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林地所有权人应当监督柞蚕场经营者依照经营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使用柞蚕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注销柞蚕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全面排查和梳理辖区内柞蚕场使用管理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部分柞蚕场四至不清实际,组织开展林地内柞蚕场勘界认定工作,建立柞蚕场使用林地台账。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机构要加强柞蚕场森林资源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林木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