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针对关于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立法的建议,经商生态环境部,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一是完善配套制度体系。落实畜牧法,推动各地确定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要求,指导养殖户因地制宜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截至目前,全国畜禽养殖户占比较多的15个省份已出台文件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情况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进一步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督促各地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支持包括畜禽养殖户在内的种养主体建设粪污处理与粪肥还田等设施设备,培育壮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十四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01.3亿元,新增支持511个养殖大县整县制实施,加快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三是强化养殖污染监管。印发《关于规范生猪等中小养殖户粪污处理与粪肥还田利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肥还田利用等情况的排查整治,督促各地规范中小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行为,指导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与粪肥还田设施设备。通过遥感监测、投诉举报分析、媒体线索征集等方式,建立问题发现与推动整改机制,着力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发现与解决能力。2025年以来,推动解决1000余个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畜禽粪污污染问题。四是支持地方立法实践。2023年,四川省自贡市印发实施《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适用范围;辽宁省铁岭市印发实施《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户的污染防治要求;2025年,黑龙江省绥化市印发实施《绥化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的界定标准、乡镇街道执法权限等制度规定。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系统梳理畜禽养殖户在养殖污染防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相关制度短板和实际需求,并借鉴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积极研究论证全国层面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程序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