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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未登记未检验
受到行政处罚
以 案 释 法


案 情 简 介
2026年4月,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农业养殖合作社在其经营场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也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限期完成登记与检验,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案 例 警 示
塔式起重机属于高危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是法定强制义务。未登记设备无安全档案,未检验无法排查钢丝绳、制动、限位等关键部件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巨大损失。
在此提醒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租赁经营者:务必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塔吊等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按期申报检验,切勿心存侥幸违规作业。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来源:龙口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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