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种植户王某与农副产品经纪人李某签订番茄订购合同,约定种植番茄1000亩。同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制式合同,将种植面积变更为500亩,约定亩产6吨、最低收购保护价550元/吨,交售地点为某公司,企业按收购每吨番茄向李某支付10元提成。
当年番茄采收季,本地出现长时间连续降雨,田间积水严重,大型采摘设备无法下地,王某种植的番茄大面积染上蔓疫病,大量果实腐烂在地里。整个采收周期内,加工企业仅收购番茄618.26吨,王某认为企业与经纪人未合理调配车辆、安排采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诉至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进行索赔。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李某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单独收取农户款项,其与某企业构成行纪合同关系。王某未提前做好田间排水、人工采收等防灾减损举措,自身承担70%主要过错;经纪人李某、番茄企业采收运力调度存在疏漏,合计承担30%次要责任,并按内部过错比例划分赔偿金额。同时扣减番茄腐烂后未实际产生的采摘、运输成本,法院判决李某赔偿13.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5.7万余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原则上均需赔偿;仅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才可减轻或免除责任。第1246条额外加重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人的责任,只有受害人故意才能减轻赔偿。本案中,双方均存在多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责任均分。被告的犬只将原告咬伤,李女士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犬只冲突本可通过分开隔离予以化解,而原告行为已经超出必要限度、大幅提升了己方被咬伤的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故可以减轻李女士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精神抚慰金有严格适用标准,只有受害人构成伤残、遭受严重精神痛苦,且自身无重大过错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告伤情较轻、自身过错大,故该项诉求无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
排版设计:胡如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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