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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收集的问题解答(五)

  • 2026-10-15 10:28:42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收集的问题解答(五)
1.拆迁村、城中村等如何标绘建筑物及清查?

答:如果该村土地或部分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大中专院校、机场、工厂等,村里实际对这些区域也无行政管辖权,这些区域的建筑物可不标绘,但要通过“以户籍找人”的形式开展清查,若这些区域已完全不涉农,可不开展清查。

如果土地仍为集体土地所有(如村民宅基地),不论住户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均为农村住户范畴,仍需开展建筑物标绘和清查工作。


2.农户的生产经营用房是否需要标绘?

答:若生产经营用房与农户住房相邻,可与农户住房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若远离居住区,且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办公用房或无农户居住(比如农户在耕地上建的大棚设施只生产、不居住),可不进行标绘。


3.城乡代码为社区,但是社区内有大面积开荒或耕地,是否全面清查?

答:是,但社区里确定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区域可以不清查。


4.某农户拥有多套房屋,应如何进行建筑物标绘?

答:若该农户的多套房屋连为一体,可合并标绘为一个建筑物;若多套房屋相互独立,不论是否在同一普查小区,均应分别标绘。


5.城乡代码为社区,开荒面积达到清查要求,如何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

答:如果是社区,开荒面积达到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在完成本普查区所有普查小区划分后,系统会生成虚拟建筑物。按照"以地找人"的原则,将从事开荒的户统一划入虚拟建筑物中。


6.城乡代码为村级,但是村内只有零星开荒耕地,村里有成熟商业小区的是否全面清查?

答:是,行政村需要全部清查。


7.全域完全没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还需要划定普查区吗?

答:需要划定普查区,无需进行建筑标绘。


8.某些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办公场所位于非涉农街道,如何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工作?

答:需要将本街道划分普查区,不需要进行建筑物标绘工作,把该单位添加到所在非涉农街道的虚拟建筑物里面,之后正常开展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


9.城中村改造后还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全村彻底没地,没农业→不普查,不摸底,不登记。还有零星菜地、几亩田→整个村划1个普查区只虚拟1个编号「999」的建筑物,所有摸底都在这个虚拟建筑下填。


10.新农村建设、滩区迁移多村集中安置,户籍地未变,如何清查?

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可以按照安置社区情况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将新划的普查区作为飞地匹配至原有村域,村级代码还是匹配原有代码。


11.集中安置小区高层楼房超出100户的,如何划分普查小区?

答:分五种情况。

(1)安置小区仍然作为行政村

①如果高层楼房户数超过150户,可以在标绘建筑物的时候将这栋楼房标绘成两栋(标注清楚一栋是前100户,一栋是100户之后的),然后把这两栋楼房所在区域划分成两个普查小区;

②如果高层楼房户数没有超过150户,正常标绘一个建筑物即可,把这个建筑物作为一个普查小区划分。

(2)安置小区作为社区

③如果安置住户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正常标绘建筑物、划分普查小区,方法同①②;④如果安置住户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则不属于普查对象;⑤如果安置住户仅有零星种植,方法同上述第2题。


12.某村被分割为三个社区,相应土地和居民都分给新的三个社区,原村不存在了,但是目前统计用区划代码下还是有该村的区划代码。这个不存在的村是否需要划分普查区?

答:按原有区划划分普查区,再按照新拆分的三个社区划分对应的普查小区。


13.行政村范围内商品房、联建小区,建筑物标绘怎么执行?

答:行政村辖区内商品房、联建小区原则上全部开展建筑物标绘,不得主观判定无农业生产经营免于标绘。


14.乡镇上的商业小区里面居住的是村里过来的人,其中部分居民在村里有房屋,偶尔也回去种地,乡镇的商品房建筑物是不是就不再标绘了?商品房所在普查区无土地

答:如果商业小区在行政村里,需要标绘建筑物;如果商业小区在社区里,确定不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不标;

部分居民在村里有房屋,属于村里的清查对象。


15.谁来提供(如何收集) 01-05 农业单位信息 、农业人口户籍信息?

答:(1)01-05 农业单位信息收集:①国务院农普办统一将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导入清查系统,下发省级普查机构; ②市、县级普查机构可补充必要的行政记录(统计、市监、税务等)和相关资料。

(2)农业人口户籍信息收集:①县、乡级普查机构收集整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本级审批或登记的关于土地、人口等方面的行政记录;②村级普查工作组负责收集本村掌握的农户信息台账。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自行补充可收集到的其他部门记录。

(3)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整合导入整理的部门资料。

农户登记原则

居住在本普查区内的,以居住地为原则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只登记本普查区内的生产情况。

居住在本普查区外的,以生产地为原则登记,只登记本普查区内的生产情况,非生产情况不进行填报。


16:哪些建筑物需要标绘?

答:按照应标尽标的原则,所有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均需要标绘。

(1)确定无普查登记对象的建筑物可不标绘;

(2)与居民区连为一体的厂房、宾馆、酒店也需要标绘,住房(单位)数填“0”;

(3)如果生产经营用房与农户住房相邻,可与农户住房合并为一个建筑物进行标绘;

(4)如果生产经营用房远离居住区,比如农户在耕地上建的大棚设施,只生产、不居住,也不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不进行标绘。


17.建筑物标绘时住房数如何标绘?例如,有的村一个建筑物200—300户,实际全年居住也就50—60户,能否按照住户底册中户数或者水电表用户数代替实际的300户?

答:不能。按建筑物的户数标绘,不是按照实际有人居住的户数标绘。


18.同一区域内多个单位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1)对于两个村级单位在同一地域上混合居住的情况(如同时设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管辖情况将地域分块,划分到不同普查区,保证地域不重叠。开展普查登记时,要严格按划分的普查小区地域进行登记,不允许用“挑选”方式只登记属于本村(居)委会的人口。

(2)对于因大规模拆迁、异地搬迁等原因,集中居住于外村区域,原管辖地域仍然保留的情况,要按居住地域所属村级单位进行普查区划分,不能将居住地域切割划分给原村级单位。相关村级单位要做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3)对于使用村民委员会部分地域且没有单独的统计用区划码的农场、林场等单位,不再单独设置普查区。


19.户籍在本村,但长期居住在本村外,房屋无生活迹象的,该房屋是否标绘?

答:只要村内有房屋,仍需标绘,否则无法关联该普查对象信息。填报清查表时,如果能联系上户主,就正常填表;如果多方联系仍联系不上,标绘核查情况为“2-无人居住”。


20.户籍不在本村,也无土地,但有住房的情况,该房屋是否标绘?

答:若居住在本村,需纳入标绘范围,按实际居住情况登记调查对象信息。


21、(一户多宅)一户有两处住房,一处住房为常住房,且是户籍所在地,直接关联底册填报摸底表;另一处住房用不用关联户/新增户,填报摸底表?如果都填表,会形成重复户?如果不填表,该处住房怎么标记?

答:一户有多处住房时,建筑物标绘只要标绘一处常住房就可以,其余住房不需要标绘。


22、(一户多宅)一户在同一个村里有一处住房,还有一处养殖场/设施/厂房,该户在住房处填报了摸底表,养殖场/设施/厂房地还用不用填表?如果都填表,会形成重复户?如果不填表,养殖场/设施/厂房怎么标记?如果不填表,若住房与设施不在同一个普查小区,需要普查员之间沟通确认?是否所有的建筑物都要关联户(空建筑除外)?

答:一个普查区中,建筑物标绘时一户只要标绘一处常住房就可以,养殖场或种植的地块不需要标绘。填表时按户填。同一普查区的普查小区之间如果有多处住房,需要沟通,只要标绘一处常住房即可,可以由普查指导员来协调沟通。不同普查区如果都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只在常住普查区标绘建筑物,其他普查区可将该户放在虚拟建筑中。所有在普查区有住房的户都需要标绘其建筑物。没有清查摸底对象的建筑物可以不标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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