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原则上是2021年以来选育的国省审定(认定、登记)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畜禽新品种可适当延长)。优先支持四川省“十四五”农作物及畜禽育种攻关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近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梁希科学技术奖及“稻香杯”等重要赛事获奖成果,以及国省行业部门发布的主推技术、主导品种等。
2.成果须在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五星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级现代林(草)业园区,或产粮大县、农业主产县、扩权赋能县、国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39个欠发达县域内示范推广。
3.不支持已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成果,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虚假成果,不支持单纯扩大规模或基建项目,不支持高能耗、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科技伦理等项目。
4.非项目牵头单位自身的成果,需要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证明相关文件。每个项目应附拟转化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转基因品种需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品种审定证书);
——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
——疫苗:临床试验批件;
——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登记证书及田间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
——新肥料:肥料登记证书及田间试验报告、肥料检测报告;
——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其他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书、品种权证书、版权证明、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证明、获奖证书、成果完成单位与完成人排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拟转化成果的落地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成果落地证明、项目示范基地建设合作协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