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就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一、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二、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三、合格证开具的主体和要求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三)农户。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四)网络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合格证。四、合格证查验主体和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当落实入场查验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合格证要求;二是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三是无法提供有效进货凭证的,一律禁止入场销售。对应当开具而未提供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查验并留存合格证及相关进货凭证,完整记录进货台账;鼓励优先采购附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三)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配合市场开办方开展入场查验与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规范处置。鼓励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主动公示合格证。(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合格证,并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合格证的,不得收购。(五)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合格证。对未提供合格证的,可拒绝屠宰。五、合格证开具规范
(一)合格证可采用系统填报、印刷、手工填写等形式制作。推荐采用微信小程序“云南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事业单位)”开具合格证(后附操作指南)。(二)自2026年5月1日起,统一执行农业农村部第989号公告规定的标准样式。内容需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具体到自然村)、生产者、联系方式、开具日期、责任主体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注的,合格证可不再重复标注。(三)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合格证,合格证应当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者放置在包装内。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合格证。(四)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屠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开具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以下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888-5169858。一、登录入口(微信小程序,官方推荐)
1.打开微信→ 搜索云南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认准事业单位标识)二、登录+ 主体备案(必做)
4、填写: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地址、联系人、电话三、登录后开具合格证(核心流程)
2.填写产品信息:名称、重量/数量、产地、批次、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