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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农药篇//海南省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违规使用、储存禁用农药典型案例

  • 2026-10-23 01:44:55
监管: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农药篇//海南省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违规使用、储存禁用农药典型案例

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农药篇(农安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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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视为无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09〕131号
1.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2.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46号
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农函〔2014〕14号
农药企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未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采取更换包装并标注新的生产日期等返工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失去使用效能的劣质农药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返工处理过期农药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123号
农药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货值金额参照“两高”司法解释,有标价按标价,无标价按市场中间价,难以确定就委托估价。(种子、农药相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符合农药定义,用于农药生产销售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未经登记隐性添加违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函〔2019〕11号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可以经营“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氰戊菊酯、氟虫氰、氟苯虫酰胺、丁酰肼”等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
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
农农(农药)〔2020〕28号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
驱鸟剂(看用途、目的),按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法函〔2020〕18号
兽药和农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兽药:用于畜禽、宠物等,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农药:用于农林病虫草鼠害,目的保护农林业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农办农函〔2021〕3号
在我国境内生产农药原药(母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原药(母药)不允许委托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原药能否委托生产问题答复的函
农办法函〔2021〕13号
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按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1〕19号
“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农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
农办农〔2022〕15号
4-(三氟甲基)烟酰胺按照农药管理。未登记而隐性添加,应依法监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2023〕4号
商品名为“增产胺(DCPTA)”的产品,标签标有“融入增产胺(DCPTA)”“调节生长、增产抗逆”等字样,按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标签标注有 “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意见
农办农函〔2023〕1号
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4〕19号
1.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2.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3.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4.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
氟雷拉纳、氟雷拉纳类似物1、氟雷拉纳类似物2、溴虫氟苯双酰胺类似物1、溴虫氟苯双酰胺类似物2、溴虫氟苯双酰胺类似物3、苯并咪唑类化合物1、噁唑氟虫胺、氟溴草醚、氯虫啶、二甲吡草胺、二氯甲虫酰胺、氟噁唑酰胺等13种化学物质用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含有此类物质产品按假农药管理。13种化学物质用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含有此类物质产品按假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氟雷拉纳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
农办农〔2026〕14号
   编辑/罗海霞     责编/霍建萍
    复审/华   旦     监制/车海忠

来源:圆桌话连农

    投稿邮箱:hbnmfw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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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北农牧科研服务

海南省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两起违规使用、储存禁用农药典型案例(农资综合查询)

自家餐桌上的地瓜、莲雾,竟可能被施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7月23日,海南省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6年两起违规使用、储存禁用农药典型案例,由此揭开一条通过网络暗渠向种植户输送禁用农药的隐秘链条。

笔者从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连续在田间地头查获两起非法使用并储存禁用农药案件。

涉案的“毒死蜱”“氟虫腈”均列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农药名录(2025年修订版)》,属全岛严禁使用和储存的农药。

两案当事人均通过网络隐蔽渠道购买,并将农药施用于地瓜、莲雾等作物,严重扰乱农业投入品管理秩序,直接威胁耕地土壤、水体生态与“舌尖上的安全”。

最终,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参照《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琼农规〔2024〕12号)序号32、序号33中“轻微违法”情形相关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钟某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禁用农药毒死蜱、氟虫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调楼镇钟某某——5公斤“敌百·毒死蜱”与17瓶“氟虫腈”藏身地瓜田

今年4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调楼镇政府展开专项巡查。在调楼镇钟某某的地瓜种植基地,一股异样的农药气味引起执法人员警觉。

经细致搜查,现场起获河南省安阳市五星农药厂生产的“敌百·毒死蜱”1袋(净重5公斤),以及安徽长城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虫腈”17瓶(200克/瓶,共计3.4公斤)。

这两种农药早已被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列入禁用“黑榜”。

毒死蜱在土壤中降解缓慢,对水生生物毒性极高,并可能损害人体神经系统;氟虫腈更是蜜蜂的“头号杀手”,极易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全球多国早已对其亮起禁限用红灯。

然而,钟某某为图省事与低成本,竟通过网络下单,将这些农药快递至田间,部分已喷洒在即将采收的地瓜垄上,剩余农药则毫无防护地违规堆放在基地内,构成“使用+储存”的双重违法。

案例二:多文镇符某某——委托网购,10升“毒死蜱”匿于家中棚屋

今年4月2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线索函:

在省农业农村厅专项执法组开展的“打击制售和使用禁限用农药专项行动”中,已于4月20日在临高县多文镇符某某家中棚屋内,查获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禁用农药“毒死蜱”10瓶(1升/瓶,共计10升)。

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迅速核查,符某某承认其委托他人通过互联网代购这批农药,用于自家莲雾种植的病虫害防治,部分已经使用,剩余10升则大摇大摆地藏匿于起居棚屋角落,无异于在枕边埋下“定时炸弹”。

在海南经济特区,毒死蜱被定性为全面禁止使用和储存的农药,一旦泄漏挥发,将对人体和环境构成直接威胁。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后续对莲雾果品的专业检测同样未检出涉案农药成分。

面对违法事实,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果断亮剑。

依据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储存禁用农药”的罚则,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使用禁用农药”的罚则,并参照《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琼农规〔2024〕12号)中关于“轻微违法”的审慎界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小,且农产品检测未发现残留、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执法部门依法对钟某某、符某某分别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全部违禁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 的行政处罚。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罚款六千元是依法行政的裁量结果,更严厉的惩处在后头——今后若再犯,将面临顶格罚款乃至生产经营资格受限。

案例警示

以上两宗案例,均为农业生产者法律意识淡薄,违规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储存并使用省级明令禁用的农药,不仅严重扰乱了辖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秩序,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土壤及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

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务必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全面学习掌握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禁限用农药名录,坚决杜绝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禁用农药等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农业生产用药行为,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法合规选用农药产品,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守护农业生态环境。

下一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深化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常态化巡查、突击检查及跨部门线索核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农药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全力筑牢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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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高县融媒中心、中国食品安全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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