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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农药篇(2026.7)

  • 2026-10-11 18:21:48
农业农村部答复类汇总农药篇(2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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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视为无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09〕131号
1.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2.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46号
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农函〔2014〕14号
农药企业对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未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采取更换包装并标注新的生产日期等返工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失去使用效能的劣质农药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返工处理过期农药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4〕123号
农药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货值金额参照“两高”司法解释,有标价按标价,无标价按市场中间价,难以确定就委托估价。(种子、农药相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符合农药定义,用于农药生产销售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未经登记隐性添加违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函〔2019〕11号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可以经营“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氰戊菊酯、氟虫氰、氟苯虫酰胺、丁酰肼”等10种非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
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函
农农(农药)〔2020〕28号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
驱鸟剂(看用途、目的),按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
农办法函〔2020〕18号
兽药和农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兽药:用于畜禽、宠物等,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农药:用于农林病虫草鼠害,目的保护农林业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农办农函〔2021〕3号
在我国境内生产农药原药(母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原药(母药)不允许委托生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原药能否委托生产问题答复的函
农办法函〔2021〕13号
具有防蚊驱蚊功能的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按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1〕19号
“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农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
农办农〔2022〕15号
4-(三氟甲基)烟酰胺按照农药管理。未登记而隐性添加,应依法监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2023〕4号
商品名为“增产胺(DCPTA)”的产品,标签标有“融入增产胺(DCPTA)”“调节生长、增产抗逆”等字样,按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标签标注有 “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意见
农办农函〔2023〕1号
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4〕19号
1.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2.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3.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4.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
氟雷拉纳、氟雷拉纳类似物1、氟雷拉纳类似物2、溴虫氟苯双酰胺类似物1、溴虫氟苯双酰胺类似物2、溴虫氟苯双酰胺类似物3、苯并咪唑类化合物1、噁唑氟虫胺、氟溴草醚、氯虫啶、二甲吡草胺、二氯甲虫酰胺、氟噁唑酰胺等13种化学物质用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含有此类物质产品按假农药管理。13种化学物质用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含有此类物质产品按假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氟雷拉纳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
农办农〔2026〕14号
   编辑/罗海霞     责编/霍建萍
    复审/华   旦     监制/车海忠

来源:圆桌话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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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北农牧科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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