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已有成果,检验和修正对荷兰农业产值和生产率的估算,从而揭示1348—1800年荷兰农业长期发展的轨迹和阶段性特征。中世纪晚期,荷兰农业经历从谷物种植业向畜牧业为主导的转型,该转型由生态危机触发,因国际谷物进口得以巩固。1514—1800年,荷兰农业产值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1514—1670年为显著增长期,1670—1750年有所下降,1750—1800年再度迅速增长;土地生产率呈类似趋势,而劳动生产率增长有限,且呈阶段性波动。土地产权状况是16世纪初期至18世纪中期荷兰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16世纪初明晰租佃权,促进了市民土地投资及高效水利管理,推动了农业发展;1700年前后数十年的高额土地税削弱了产权激励作用,抑制了农业发展。此外,政策、市场、生态、城乡互动等因素也显著影响农业发展。
关键词:荷兰 农业发展 土地产权 城乡互动
凭借持续的经济增长、高城镇化水平、繁荣的本地市场以及在海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近代早期的荷兰(Holland)成为尼德兰共和国(Dutch Republic)最繁荣的省份,也是欧洲领先的经济体之一。城市工商业是荷兰经济的主要引擎,备受关注;农业的重要性持续下降,而常被轻视。事实上,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荷兰农业经历了重大变革,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受城乡互动的影响,荷兰农业相比尼德兰乃至欧洲很多地区表现出领先性和特殊性,值得深入探索。
有关荷兰农业发展水平的研究多聚焦于近代早期,主要关注谷物播种收获比、单位产量、牲畜数量,以及土地价格与地租价格、农产品进出口等问题。范巴维尔和范赞登将研究时段延伸至中世纪,强调荷兰农业在中世纪晚期经历了结构性转型,影响后期增长。近年,在历史GDP重建研究中,范赞登与范鲁文率先尝试估算涵盖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1348—1807年)的长时段荷兰农业产值,并初步估算近代早期荷兰农业土地生产率与劳动生产率。相较以往成果,范赞登和范鲁文以综合性指标勾勒出荷兰农业总体长期发展轨迹和阶段性特征,但是,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评估涵盖各经济部门的GDP及人均GDP,农业仅是经济部门之一且重要性持续下降,故而未予深入考察和分析;对于农业生产率的估算则缺乏估算方法说明,可靠性存疑。此外,范赞登和范鲁文的农业产值变化轨迹,与早期学者包括范赞登早年的相关评估颇有出入。本文以范赞登和范鲁文估算的荷兰农业产值为起点,搜集更多定性、定量证据,检验其可靠性,分析与以往成果的差异;进而估算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探索荷兰农业发展的多维特征。
对于荷兰农业发展动力的分析,既有研究主要有三个视角。斯利赫·范巴特和比勒曼强调农业技术进步、畜种改良等带来的单位产量增长。德弗里斯重视城市需求增长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效率随之提升。范巴维尔则从土地产权角度入手,观察租佃权对市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开垦以及租佃农场的影响。三者揭示了荷兰农业发展动力的不同侧面,但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并不清晰;且考察时段主要集中于16—17世纪。本文以长时段(1348—1800年)视角,考察荷兰土地产权状态及其变革是否对农业发展产生一贯、长期、积极的影响,并评估其他重要因素。
范赞登和范鲁文运用历史国民账户重建框架,估算1348—1807年荷兰农业产
值,依据具体方法和可靠性,可分为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两段,本节将集中检验中世纪晚期1348—1514年农业产值的变化。
因历史文献相对匮乏,对中世纪晚期荷兰农业发展的研究深度远不及近代早期。范赞登和范鲁文对1348—1514年荷兰农业产值及其主要构成部分种植业产值和畜牧业产值的估算(图1)表明:14世纪下半叶,荷兰农业产值在波动中基本维持在1348年水平,15世纪种植业产值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在1400—1420年和1450—1490年遭遇大幅下跌,其后虽有所恢复,但直至16世纪初,种植业产值仍未恢复至1348年水平。与此同时,畜牧业产值持续快速上升,最终推动农业产值重回1348年水平。
图1所依据的数据和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须检验可靠性。1514年的农业产值是估算1348—1514年农业产值的起点,它由该年人口与人均农产品消费量、农产品进出口量间接估算得出,相关数据源于1514年荷兰政府组织的人口、土地等普查数据,农产品进出口量估算,以及一批修道院等机构的农产品消费数据;进而假设1348年农业以谷物种植为主导,基本自给自足,农业产值与1514年的水平相当。至于1348—1514年的数据,种植业产值估算基于三组以谷物缴纳的地方什一税记录;而畜牧业产值估算则基于假设城市人口对畜牧业产品的需求可以反映畜牧业产值。
上述方法表明1514年农业产值估算基于相对系统可靠的数据,而1348—1514年农业产值的变化轨迹基于相对有限的数据以及诸多假设,可靠性存疑。但因史料的限制,只能进行趋势性检验:即1348—1514年是否出现种植业衰退、畜牧业扩张的结构性转变。为此,需要广泛收集相关的定量和定性证据。
1348—1514年,三组地方什一税记录均显示1400—1420年,谷物产量显著下降;其后,三组记录中莱茵兰(Rijnland)的记录中断,而荷兰-乌特勒支交界区(Holland/Utrecht border region)和马斯兰(Maasland)两地的记录呈现出不同趋势:前者产量保持波动下降,直至1490年代才开始持续反弹;后者则自1450年代开始波动回升。谷物产量的变化轨迹与15世纪荷兰的生态危机及其治理,直接相关。荷兰地处沿海低洼地区,浅表地层下富藏泥炭,中世纪盛期以来对泥炭的持续大量开采,导致地势更为低洼,部分地区还出现沉降。15世纪初以来,一方面由于地势低洼、地下水位上升而排水不畅;另一方面北海频发风暴潮,普遍波及荷兰在内的西北欧沿海地区,毁坏堤坝导致海水倒灌。生态危机不仅使谷物单产下降,还造成部分土地被洪水侵没,农业土地面积因此有所萎缩,造成谷物产值下降。
15 世纪,荷兰各地普遍加强水利管理体系,发明、改进和推广新型水利技术,特别是排水风车和水闸。然而,推广水利技术、建造水利设施都需要一定时间,成本高昂且依赖有效的组织协调,因此不同地区存在先后差异。至1500年前后,大多数水利管理机构得到加强,防御性堤坝也大体完备。但是在16世纪中叶之前,这一体系在某些年份仍无法有效抵御洪水。例如1530年,荷兰南部(以及泽兰和布拉邦特)的大片地区遭遇严重洪灾,部分原因可能是缺乏稳定充足的资金确保水利管理机构高效运行。直到16世纪中叶前后,水利管理体系才真正能够有效抵御洪水。这就解释了什一税反映的15世纪中叶以来,谷物产量在不同地方的恢复具有不同步和反复波动的特点。15世纪生态危机以及治理活动基本遍及荷兰各地,因此可以认为,三组地方什一税记录显示的谷物产量变化基本可以反映整个荷兰地区的总体趋势,图1中种植业产值的轨迹基本可靠。
对生态危机的另一种可行且常见的应对方式,是调整农业结构。地下水位上升
造成土壤潮湿,不利于黑麦和小麦等秋播谷物越冬,而大麦和燕麦等春播谷物,以及畜牧业和乳制品生产等更容易适应潮湿的土壤条件。因此,为适应环境变化,农业结构发生转型:谷物种植面积急剧下降,其中秋播谷物占比下降,春播谷物占比上升。谷物的主要种植区被压缩至西南一隅的威斯特兰(Westland)及南部诸岛,这使许多村庄的粮食不能自给,更无法供应城市。至16世纪上半叶,荷兰依靠本地生产的粮食大约只能养活5%—10%至1/4的人口。15世纪以来,本地粮食供给不足使荷兰日益依赖谷物进口。1460年,从波罗的海输入的谷物尚不足3000拉斯特(last)。到1514 年,27.5万居民需要的27500拉斯特的口粮谷物,其中约20000拉斯特依赖进口。此外,荷兰还进口大量大麦和燕麦用于酿酒及其他用途。总体而言,至16世纪初,荷兰的谷物消费——包括口粮谷物和其他谷物——大约3/5依赖进口。
另一方面,15世纪畜牧业尤其是奶牛养殖和乳制品生产发展显著,乳制品贸易的不断增长便反映了这一趋势。首先,与乳制品贸易相关的市场与设施逐渐发展起来。1350—1500年,42个集市的活动记录显示,7月和10月的集市数量是其他月份的两倍或以上。其中7月的集市多用于交易春季和初夏生产的奶酪,10月的集市主要用于牲畜交易。此外,过磅所(waag)为农民提供了集市以外销售乳制品的渠道:乳制品在此称重后,可出售给来访的商人。在荷兰北部,乡村过磅所大约最早出现于14世纪中后期,其数量从1400年前后的12所,迅速增长至1597年的27所。在荷兰南部,乡村过磅所出现较晚,但到1597年增加到35所。1350—1500年,用于乳制品交易的集市和过磅所数量显著增长,这表明畜牧业与乳制品生产的重要性在提升。此外,集市记录与关税记录也明确显示,荷兰乳制品向尼德兰其他地区及欧洲其他国家的输出呈上升趋势。相关记录最早可追溯至14世纪中期,见于坎彭(Kampen)和德温特(Deventer)等艾瑟尔河(IJssel)流域重要城市的集市,以及海尔德斯(Guelders)境内莱茵河、瓦尔河(Waal)和艾瑟尔河沿线的关税记录。在15世纪,这些记录中提及乳制品的频率与数量均有所增加,这些乳制品大多运往德意志地区。15世纪晚期以来,经布拉邦特的集市向南出口乳制品的记录也有所增加。
1500年前后两轮系统性政府调查(1494年的Enqueste和1514年的Informacie)证实了中世纪晚期畜牧业与乳制品生产的快速上升。调查表明,多达3/4的农村家庭饲养奶牛:其中约1/4拥有7头及以上奶牛,1/4拥有4至6头,另有1/4拥有1至3头。此外,一些中小城市居民也饲养奶牛。总体而言,到1500年前后,在荷兰约5.5万户家庭中,大约有2万户农村家庭以及5 000至1万户城市家庭生产黄油和奶酪,且主要面向市场销售。换言之,约有一半的家庭从事乳制品生产。为供养如此数量庞大的牲畜,约3/4的农业土地被用于牧场。
范赞登对农业各部门产值的估算,清晰展示了中世纪晚期荷兰农业结构转型的结果。数据显示,16世纪初,谷物生产失去主导地位,仅占农业产值的1/4,而畜牧业则占到一半。在畜牧业内部,肉类产值约占2/3,乳制品产值占其余1/3,羊毛产值占比极小。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作物(如大麻、亚麻、啤酒花和油料作物等)以及园艺作物(如蔬菜等),分别贡献了农业产值的16%和7%,合计接近1/4;主要面向新兴的工业部门和城市消费市场。
上述多方面证据支持图1展示的荷兰中世纪晚期(1348—1514年)农业结构转
型:14世纪中期以谷物种植为主、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业模式,最终在16世纪初被一种以畜牧业为主导、以高附加值和市场导向为特征的农业模式所取代。这一转型由生态危机触发,在国际谷物进口的支持下得以实现。大量价格相对低廉的进口谷物不仅帮助荷兰人渡过危机,也为荷兰农民从谷物生产转向以畜牧业为代表的、适应新环境且更具盈利性的农业模式创造了条件。此后,在近代早期的大部分时期,尽管生态危机基本解决,许多被淹没的土地得以恢复,通过排水和围垦开发的良田增多,但以畜牧业为主导的农业模式被保留下来。
范赞登和范鲁文对1514—1807年荷兰农业产值的估算,采取历史国民账户重建方法中的“收入法”,即农业产值基本等于地租、工资和资本三者收入之和。具体方法如下:首先,基于范赞登早期对1514年与1812年农业产值的估算,进一步估算出地租总额在农业产值中的占比分别为1514年的65%与1807年的61%;其次 ,根据1514—1812年一系列地租数据以及农业土地面积,计算出该阶段逐年的地租总额;最后,在假定地租总额在农业产值中所占比例在1514—1807年相对稳定(61%—65%)的前提下,推算出这一时期逐年的农业产值。估算结果如图2。
这里所采用的方法显然比上节估算1348—1514年产值的方法更可靠,这主要得益于史料丰富且质量更高。其展示的长期趋势与其他既有研究基本一致,但是某些时期的变化幅度,与其他学者乃至范赞登本人早年的评估,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有必要利用更多证据检验图2的准确性。以下将首先考察1514—1800年农业产值的增长幅度,再分段进行更具体的分析。
上节所述到16世纪初,畜牧业已占据农业主导地位,其中乳制品生产又占据重
要地位,因此,每头奶牛的产出水平以及奶牛数量的变化,能够反映农业产值的基本趋势。在1570年代的弗里斯兰,一头奶牛年产牛奶大约可制作40公斤黄油和30公斤奶酪,这一水平应与荷兰大体相当;而到1800年前后,在荷兰北,一头奶牛可年产60公斤黄油和110公斤奶酪。如果将全部牛奶用于生产奶酪,则一头奶牛的年奶酪产量由1570年代的150公斤增长到1800年的290公斤,基本实现了翻倍。在1550—1800年,每公顷土地上奶牛的饲养数量保持在1头左右,而农业土地面积则增长了约32%。这些变化表明,1550—1800年,荷兰农业土地生产率实现翻倍,而农业产值增至约2.5倍(290÷150×1.32),这一结果与图2所呈现的增长幅度一致。
根据图2呈现的趋势,可以将1514—1800年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更细致的检验:1514—1670年的显著增长期;1670—1750年的大幅下降期;1750—1800年的急剧上升期。
1514—1670年的显著增长期可通过两个关键因素予以检验,即实际地租与农业土地面积。实际地租(real rent)是以名义地租(nominal rent)除以农产品价格得出的相对指数,基本由土地的单位产值水平决定,因而可以反映土地生产率。1500—1650年,荷兰的实际地租增长了50%,其间有所波动,尤其在尼德兰起义初期的1570—1580年出现明显下降。另一方面,农业土地面积因大规模的围垦活动而显著扩大。1514—1670年,新增围垦土地达9万公顷,使荷兰农业土地面积增加约33%(见表1)。实际地租反映的土地生产率增长和农业土地面积的扩大,共同推动了1514—1670年农业产值翻倍增长,这与图2所示的增幅一致。
1670—1750 年和1750—1800年这两个时期,奶酪与黄油税收记录可以直接
反映乳制品的市场交易量。由于乳制品具有高度商品化的属性,因而其市场交易量可以反映畜牧业产出的总体趋势,进而基本代表农业产值的变化。奶酪的税收由过磅所收缴,税率保持长期稳定:例如1650—1747年,税率为每100磅征收1斯图弗(stuiver)。尽管过磅所并非只对奶酪称重,但在主要奶酪市场的过磅所,奶酪占主导地位。例如,豪达(Gouda)的奶酪税收占过磅所税收额的90%。因此,主要奶酪市场过磅所的税收额,可以大致反映该市场的奶酪交易量,有不少学者还以此代表荷兰奶酪市场的交易总量。如图3所示 ,从 1650年代至1730年代,荷兰三大奶酪市场豪达、霍伦(Hoorn)和阿尔克马尔(Alkmaar)的过磅所,税收额迅速下降,降幅约为一半 ;在1740年代进一步下降。多位学者包括范赞登,曾据此认为,1650—1750年荷兰的奶酪产量总体下降幅度如此之大。
然而,这一结论很可能高估了荷兰奶酪产量下降的幅度,因为它可能夸大了豪达、霍伦和阿尔克马尔在荷兰奶酪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更可能的情况是,到1650年,阿姆斯特丹作为荷兰最大的城市和欧洲最大的贸易枢纽之一,很可能已成为荷兰最重要的乳制品市场,尽管德弗里斯认为阿姆斯特丹并非乳制品的主要市场。这一假设无法通过阿姆斯特丹过磅所的税收额来验证,因为那里除了奶酪之外还有大量其他商品称重缴税。不过,同期的黄油税收记录可以提供有力佐证。
在荷兰,黄油是奶酪之后的第二大乳制品,更重要的是,黄油税收记录涵盖1650—1800年期间荷兰所有城市,因此比三大奶酪市场过磅所的税收额更能反映荷兰乳制品产量的变化。如图4所示:总体而言,荷兰黄油的税收额基本保持长期稳定,其中1714—1720年和1744—1754年因牛瘟冲击造成短期锐降,但较快恢复。这与图3奶酪税收额呈现的大幅度下降迥异。观察各城市的黄油税收数据可以发现,阿姆斯特丹在1650年代已经是最大的黄油市场,其黄油税收占荷兰总额的30%—35%,到1740年代上升至45%—50%,可以比肩荷兰南部其他城市的总和,远超荷兰北部诸城之和。这揭示了黄油贸易的空间格局:阿姆斯特丹的地位远超其他城市,占据最大的份额。这一格局可能同样出现在奶酪贸易中,很可能阿姆斯特丹也是荷兰最大的奶酪交易市场,在1650年代占比已经很高,且在1650—1750年地位持续上升。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那么即使豪达、霍伦和阿尔克马尔这些著名奶酪市场的交易量大幅收缩,荷兰奶酪总体市场交易量和产量仍可能保持在较高水平。
奶酪和黄油的实际产量还可能受到二者相对价格的影响。1670—1730年 ,黄 油和奶酪的价格比上升,生产黄油的经济效益更高。有学者由此推断并解释这一阶段奶酪产量的大幅下降。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在黄油价格有优势但产量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奶酪的产量应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综合以上证据和假设,可以较为可靠地估计,到1740年代荷兰乳制品总体产量降至1650年代水平的 70%—80%。这一下降幅度基本可以反映畜牧业及农业整体的下降幅度,其总体趋势与图2所示的农业产值趋势基本一致。
1750—1800年期间,过磅所的税收数据显示,豪达、霍伦和阿尔克马尔的奶酪交易量缓慢恢复,约达到1650年代水平的50%—60%(图3)。奶酪出口增长幅度更大:1750—1800年,阿姆斯特丹的年出口量增加4倍 ,达到 750万磅,鹿特丹的年出口量翻倍,达到500万磅。1803年,荷兰奶酪总出口量为1870万磅,其中约2/3经由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出口。18世纪下半叶荷兰北部的奶酪主要经由霍伦出口,年出口量保持在420万磅至550万磅。霍伦、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是自北向南均衡分布于荷兰沿海的主要港口城市,各自拥有广阔的奶酪生产腹地,三者的奶酪出口总量基本可以代表荷兰奶酪总出口量。由此可以粗略判断,1750—1800年,荷兰奶酪总出口量实现了翻倍。
这表明,在18世纪下半叶,奶酪产量必然出现了大幅上升,很可能达到甚至超过1650年代的水平。这时奶酪贸易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由阿姆斯特丹、鹿特丹和霍伦出口至国际市场的奶酪占比及绝对数量上升,而传统主要市场如豪达和阿尔克马尔在国内市场的占比收缩,尽管这些市场的交易绝对量缓慢上升(图3)。同时,如图4所示,这一时期黄油交易量大约下降20%。奶酪产量急剧上升,黄油产量小幅下降,这与奶酪相对黄油的价格上涨趋势是一致的。总体来看,1750—1800年乳制品产量大幅增长。
另一方面,种植业也发生变化。自16世纪初以来,畜牧业主导荷兰农业,谷物种植业衰退,主要保留于西南一隅。18世纪下半叶,荷兰西南部种植业从谷物向经济作物大幅度转型,大量种植用于生产纺织品的大麻、亚麻,用于提取染料的茜草,以及油料作物油菜。这些经济作物创造了远高于谷物的价值。
畜牧业特别是乳制品产量的上升和经济作物的扩张,共同推动1750—1800年荷兰农业产值的大幅增长。虽然缺乏更系统的量化证据,但这与图2所显示的该阶段农业产值大幅增长趋势是一致的。
经前两节检验,范赞登和范鲁文估算的1348—1800年的荷兰农业产值是基本可靠的。基于此,本节将进一步估算荷兰农业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为此需要估算两组关键数据:即农业土地面积和农业劳动力数量。
关于荷兰农业土地面积的既有估算主要有两组。据范赞登估算:1514年荷兰农业土地面积为275000公 顷 ,至1812年增长为360000公顷,净增加85000公顷。德弗里斯和范德伍德提供了更多细节:1833年尼德兰全国土地普查结果显示,荷兰农业土地面积为375000公 顷 ,而1514年荷兰政府调查结果为255000公顷,1514—1833年增加120000公顷;另外,根据各时期排水和围垦等新增土地数据,推算出1540—1815年新增土地94000公顷。考虑到近代早期土地调查和测量技术不完全可靠,可保守地估计,1514—1800年荷兰农业土地从270000公顷增长为370000公顷 ,净增100000公顷。1514—1800年各代表年份的面积,可基于详细的土地围垦数据推算得出。中世纪晚期的数据不详,可假设1348—1514年,因洪水和泥炭开采导致了大规模土地损失,至1600年,因水利治理和土地开垦,土地面积恢复到1348年水平。据此可假设1348年的农业土地面积为300000公顷,1450年为280000公顷。所有估算结果如表1所示。
荷兰农业劳动力的估算更为复杂,涉及以下内容:1)总人口及其城乡分布;2)劳动参与率(labour participation rate),即劳动力占总人口的比重;3)农业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的比例。其中既有成果已经估算出了荷兰总人口及其城乡分布。
基于可靠证据的荷兰劳动参与率估算,最早仅能追溯至19世纪。范赞登等人基于19世纪多个年份的政府统计数据,通过加权男、女成年劳动力及童工的就业率和工资数据,估算出劳动参与率约为40%;范赞登假设这一比例适用于近代早期。在一项关于14—16世纪荷兰职业结构的研究中,范巴维尔假设12岁以上的所有人均属于潜在劳动力,且不考虑非充分就业以及劳动强度的性别差异和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差距,从而估算出劳动参与率为75%。为了更接近实际情况,此处采用40%的劳动参与率,并假定该比例可以通用于整个研究时段1348—1800年。
荷兰的农业劳动力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小部分来自城镇。通过职业结构重建,范巴维尔估计1350年、1450年和1550年农村劳动力中的农业劳动力比例分别为55%、38% 和 40%;范赞登估计1514年该比例为41%,德弗里斯和范德伍德估计1795 年为55%。尚无1550—1795年的农业劳动力比例估算,可以基于该时期农业劳动力规模变化趋势,利用间接证据和方法进行估算。1550—1795年的农业劳动力变化趋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550—1670年,大规模开垦土地需要新增劳动力:1550—1600年大约新增4800人,1600—1670年大约新增11600人。如果原有土地的劳动投入在此期间保持不变,则1600年和1670年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可由1550年的数量加上新增数量计算得出。第二阶段1670—1750年,由于牛瘟、高额土地税负,盈利预期下降;同时实际工资大约增长40%。由此,农业劳动力数量特别是雇工数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减。在此,假设 1670—1750年农业劳动力数量下降5%,以此估算1750年农业劳动力数量。
从事农业的城市劳动力,据既有研究估计,其占比从1514年的约1%上升至1795 年的5%。1795年较高的比例,主要是18世纪下半叶荷兰城市经济衰退、城市劳动力转向农业的结果。可以假设1514—1750年城市经济繁荣期间,从事农业的城市劳动力比例保持在1%。1348—1514年期间,假设随着城镇化率从23%上升至45%,职业分工深化,从事农业的城市劳动力比例从1348年的5%下降至1450年的2%,并 在 1514年降至1%。
将上述估算数值与城乡人口数据、劳动参与率结合,即可计算出荷兰农业劳动力数量。进一步结合农业土地面积,可以计算出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劳动力投入数量(简称“劳动力密度”)。结果如表1所示。
农业产值与农业劳动力数量、农业土地面积分别结合,即可计算出荷兰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如图5所示。农业劳动生产率在1348—1800年仅增长约30%,其中变化最显著的是两个时期,即快速增长的1348—1450年的和急剧下降的1750—1800年。1450—1750年经历下降、上升和停滞。土地生产率在1348—1450年停滞不前,当时农业产值和农业土地面积均因生态危机而下降;随后在1450—1800年实现倍增,其中1450—1670年加速增长,1670—1750年略有下降,1750—1800年再次大幅上升。

前三节深入考察了荷兰农业发展的长期趋势和阶段性特征,以下将从土地产权视角,考察荷兰土地产权状态及其变革是否对农业发展产生一贯、长期、积极的影响,并评估其他因素的影响。
荷兰地处尼德兰西部沿海地区,中世纪早期这里地势低洼,泥沼遍布,生活和耕作条件并不理想,因此人口稀少,直至10世纪以降,人口才逐渐增多。在11至13世纪期间,荷兰伯爵推动大规模土地开垦,为了吸引人口,他以极低的象征性税收或完全免税的方式,授予垦殖者个人自由和土地所有权,从而确立了自由农民土地所有制。1300年前后,以荷兰伯爵为首的教俗贵族群体大约占有1/4的土地,其余几乎全部由自由农民占有。自14世纪以降,伯爵政府建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转让登记制度,并组织土地测量。这些制度和举措使荷兰的土地产权很早就得到保护,理论上讲,这有利于土地市场繁荣。然而,中世纪晚期荷兰的土地交易并不频繁。原因是大多数农民拥有土地较少,缺乏资金扩大规模。此外,中世纪晚期的生态—农业危机使投资土地无利可图,还有一个制度障碍,即租佃权限不明确。荷兰对土地实际使用者的保护深植于习俗和普通法中。一旦土地出租,佃农便享有很强的权利,租金和租期难以按照市场原则做出规定和调整;租约的期限只是名义上的,佃农可主张所谓的“默许续租权”,维持原租约。在某些情况下,佃农甚至可以将租佃权出售给第三方,或将其纳入婚姻或继承协议。为了保住租佃土地,老佃农常常威胁甚至攻击新佃农,破坏其作物,伤害或赶走其牲畜。这种情况使购买土地后以出租为牟利形式的群体,望而却步。
因此在中世纪晚期,荷兰土地所有权结构变化并不大,农民土地所有制仍占主导地位。在15世纪上半叶应对洪水危机的初期,农民因资金不足、组织松散而选择的应对方式是放弃种植谷物、从事畜牧业,于是农业结构发生转型。这种土地所有权结构和应对危机的方式,直接影响着农业发展水平和趋势。危机初期,很多农民前往城市或乡村非农部门谋生,因此1348—1450年农业劳动力锐减近一半(见表1),而 农业结构转型维持了土地生产率基本不变,劳动生产率则大幅度增长。1450—1550年,因水患治理颇见成效,农业结构转型基本完成,土地生产率稳步提高,而农业劳动力数量因土地分割继承等因素增长速度更快,劳动生产率呈下降之势。
16世纪初至17世纪中叶,荷兰土地所有权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富裕市民投资土地成为最大的土地所有群体。这一进程是在农产品价格和土地价格上涨的刺激下展开的,通过建立安全的租佃权奠定制度基础,借助购买土地和大规模围垦土地最终实现。
16世纪初以来,荷兰人口迅速增加,农产品价格急速上涨,这使土地价值快速上升,从而刺激土地投资。这几种因素的同步增长趋势,如表2所示。从1514—1670年,荷兰人口从275000人急剧增长至880000人,增长幅度超过3倍,主要农产品的需求随之大幅上升,而且推高了这些产品的价格。在1500—1674年,主粮黑麦的价格上涨了4倍以上。得益于相对廉价的进口谷物,黑麦价格的上涨速度远低于黄油,后者价格上涨了7倍以上。同时,地租价格的上涨速度比农产品价格更快,因此1500—1650年,实际地租增长了50%。土地投资因此极为有利可图。1514—1670年,新开垦的土地大约有90000公顷。
16 世纪以来荷兰土地投资的主要群体是富裕市民。他们在中世纪晚期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通过工业和商业活动积累了大量财富。15世纪以来,资本市场繁荣,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而且低廉的融资渠道:1500年前后长期贷款年利率降低至6%。随之而来的是一波大规模投资:通过收购农民土地,以及围垦沿海和湖泊创造新土地。任何形式的土地投资都有赖于排他、安全的土地权利,这是前提条件。
鼓励市民投资土地的关键是确立安全的租佃权。市民居住及主要经济活动在城镇,他们购买土地主要通过出租获取租金收益。荷兰的租佃权在16世纪初得以发展,这得益于政府通过立法否定佃户的转租权和继承权,并对违法行为规定高额罚款,甚至体罚;同时要求土地租佃必须拟定书面租约,明确租期。政府还开启新一轮土地丈量 ,至 1540年代,几乎所有荷兰土地都经过专业测量员的丈量。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土地市场繁荣:土地交易频率显著增长;交易范围扩大,出现远距离跨区域交易;交易形式出现创新,甚至产生专业的土地交易代理人。至1560年代,市民(包含城市机构)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相当可观。在整个荷兰,市民土地所有权的比例约为30%—35%,在城市最密集的中部地区,甚至达到41%。
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土地所有权结构进一步发生巨变。市民的土地投资规模扩大,尤其是对土地围垦的投资。这一发展自16世纪中叶开始,虽然在尼德兰起义初期有所中断,但自1590年代起恢复并强劲发展,直至17世纪中叶。1550—1670年大约开垦出80000公顷新土地,使荷兰农业土地面积增加约28%;其中在1600—1670 年的高峰期开垦了约60 000公顷(见表1)。这一过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1610—1640 年,富裕市民至少向荷兰北部涵盖26000公顷的排湖造田工程投入了1千万荷兰盾。市民土地所有权的比例也随之大幅上升,至1650年达到约60%。
市民土地所有者不仅参与围垦,还为水利管理委员会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以定期维护和建设新的水利设施,从而有效应对洪水,排除土壤多余水分。莱茵兰水利管理委员会(管理海牙与豪达以北、哈勒姆和阿姆斯特丹以南地区)税收水平的变化,反映了市民土地所有者的重要作用。该委员会自16世纪初开始征收水利税金(morgengeld),但最初几十年税率较低,每摩根土地(morgen,约 0.85公顷)仅征收数斯图弗,且不定期征收,因此税金收入有限且不稳定。自1580年代末至1650年代,莱茵兰的水利税金稳步增长至每摩根约30斯图弗(1.5荷兰盾)。莱茵兰水利管理的总支出从1575年的24 406荷兰盾,增加至1650年的77059荷兰盾。1610—1650年,在莱顿等大城市周边村庄,税率保持在地租的3%—4%,在地租水平处于荷兰平均水平的其他村庄则为5%—6%。水利税金收入的稳定增长与市民土地所有权比重的上升同步发生,相比农民,市民更有意愿和财力投资并高效管理水利系统,以保障土地收益水平以及土地在租佃市场上的竞争力。
随着市民土地所有权的兴起,土地利用方式也发生转变。在农民土地所有权为主导的中世纪晚期,土地持有多为较小规模,且以自营为主,至16世纪末,农民的土地仍有4/5自营。随着市民土地所有权的兴起,租佃经营显著发展,成为土地的主要经营方式。到1650年,不少于94%的市民土地用于出租。几乎所有新围垦的土地都以较大规模(10—20公顷)的短期租约方式出租。
总之,16世纪初安全的土地租佃权的确立,为随后的土地积累和投资奠定了基础,并使土地经营者能够从快速扩张的城市及海外市场对乳制品的需求中获利,从而成为推动荷兰农业增长的重要动力。因此,1450—1550年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趋势停止 ,并自1550年起转为加速增长,尤其在1600—1670年增长显著。这是土地生产率上升的结果,也是较大农场兴起、劳动投入水平相对较低所致。尽管在绝对数量上,1550—1670年农业总劳动投入增加了52%,但由于农业土地面积扩张了29%,每公顷土地的平均劳动力投入增加幅度较小,仅为18%(见表1)。
荷兰政府在16世纪初土地产权强化,特别是安全的租佃权建立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土地所有者、投资者和承租人在随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受益,同时促进了农业发展。然而在下一个世纪,尤其是1680年代至1730年代,政府征收高额土地税,对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产生了负面乃至破坏性影响。
从1670年代到1740年代,荷兰卷入一系列欧洲战争和冲突,因而实施广泛的财政创收以筹集资金,包括针对土地开征所谓“非常规土地税”。为了追踪土地税的长期影响,德弗里斯和范德伍德将荷兰土地税总收入换算为主要农产品奶酪的等值数量。1632年,土地税总收入相当于1250万磅奶酪,其税率约为净地租的20%,基本为可承受水平。1650年代和1660年代,由于奶酪价格上涨,用奶酪衡量的土地税总收入略降至1150万磅。1680年代政府开征“非常规土地税”后,税收达到每年2100万磅奶酪,1704—1712年达到顶峰,每年相当于4400万磅奶酪。1725—1730年有所下降,但仍高达2600万磅。其后的四五十年没有确切数据,到1780年代,实际税负基本回落至1680年代前的水平,即1400万磅奶酪。
高额土地税无疑是沉重负担,是对土地产权的一种伤害,使其实际上不再安全。再加上牛瘟等灾害,农产品价格停滞甚至下降,以及上升的雇工成本(1670—1750年实际工资上涨40%),农业经营成本显著上升,盈利能力下降,农业不再是有吸引力的投资领域,土地价格和租佃价格普遍下降超过一半。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乳制品产量和农业产值的下降。不过由于大农场保持主导地位,劳动力投入有所减少,该时期的劳动生产率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在1750—1800年,土地税恢复到正常水平,农业经济环境改善。与此同时,城市经济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的纺织业有所衰退,使城市劳动力出现过剩,实际工资锐减45%,大量城市廉价劳动力流向农村。受此影响,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劳动力投入大幅上涨72%(见表1)。高收益而劳动力密集型的经济作物在荷兰西南部被大规模引入。因而此阶段出现农业产值和土地生产率的大幅增加,而由于相对劳动密集型模式的兴起,使劳动生产率有所下降。
通过严谨检验,可以确认范赞登和范鲁文对1348—1800年农业产值的估算总体上是可靠的。荷兰的农业产值呈现长期上升趋势,总体增长至2.5倍,其间经历三次回落,分别发生于中世纪晚期生态危机期间、尼德兰起义初期(约1570—1590年)以及1670—1750年;同时经历了两次大幅上升,分别是1514—1670年(除起义初期)和1750—1800年。最新估算表明,土地生产率经历类似趋势,总体增长至2倍;农业产值增长幅度大于土地生产率,得益于大规模土地开垦带来的农业土地扩张。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变动期是1348—1450年的迅速提升和1750—1800年的急剧下降,均主要由农业劳动力投入规模剧烈变动所致。1450—1750年反复波动,其中1600—1670年增长显著。
产权因素在某些阶段对农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11—14世纪的荷兰,农民享有高度自由和安全的土地权利,对荷兰人口增长、土地开发起到正向激励作用,由此农业发展达到一定高度。然而这种农民土地所有制占主导的格局,使其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组织能力有效应对15世纪的洪水等生态危机,因而主要通过农业结构转型初步走出危机。其间土地生产率呈现先降后升,农业劳动力规模先减后增,劳动生产率先升后降。16世纪初租佃权确立后,刺激富裕市民投资土地,再将其出租牟利;还促进了更高效的水利管理组织的形成,包括稳定充足的税收,专业人员,以及新技术和设施的推广。这些发展不仅有助于成功防治洪水、围垦土地,也促进了较大规模的商品化农场的兴起,显著推动1550年以降,特别是1600—1670年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同步增长。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土地产权因极高的土地税而实际受到削弱,加之其他危机,使农业经营普遍困难,土地生产率有所下降,而农业劳动生产率出现停滞。18世纪下半叶土地生产率的大幅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并非由产权激励引起,而只是非农业部门衰退及大量劳动力转向农业部门的结果。简言之,在1348—1800年期间,土地产权,特别是安全的租佃权,对农业发展贡献最显著的阶段是在1600—1670年。
荷兰政府在16世纪初确立安全的租佃权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立法有力保障租佃双方的权利,为富裕市民在16—17世纪大规模投资、开垦土地,加强水利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而荷兰政府在1670年代至1730年代征收超高额土地税,则侵害了土地产权,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降低农业收益,不利于农业发展。
还需指出的是,其他经济部门的结构和繁荣程度对荷兰农业的影响巨大,这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可能是颇为特殊的现象。由中世纪晚期生态危机推动,大量人口进入乡村原工业和城市谋求生计。为了弥补本地粮食生产危机造成的口粮不足,荷兰商人向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寻求廉价谷物,由此形成的波罗的海谷物贸易被誉为“贸易之母”(The mother of all trades);这是近代早期荷兰贸易扩张的起点。荷兰经济的多元化、复杂化发展,使非农产业在整体经济中的占比迅速增长,至1700年前后达到惊人的90%,荷兰由此率先实现现代经济增长,成为“第一个现代经济体”( The first modern economy)。这一进程对农业的影响至关重要。其一,谷物贸易不仅支持荷兰度过危机,也支持农民完成农业结构转型,并在危机解除后继续长期坚持更有利可图的畜牧业和乳制品生产。其二,创造大量非农业人口,并开拓广阔的海外贸易渠道,为荷兰农产品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农业及土地因此成为有利可图的投资对象。其三,随之成长起来的富裕市民群体投资土地围垦,水利治理和农业技术改革,推动中大型租佃农场成为主流,直接促进农业发展。其四,创造大量非农就业,使农业劳动力数量保持相对低位,从而推动劳动生产率上升,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在城市经济上升期的16、17世纪,这种城乡互动对农业是极为有利的。而到了18世纪特别是下半叶,当城市经济衰退时,大量过剩劳动力向农业迁移,一方面推动土地生产率开创新高,但另一方面也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下降,农民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随之下降。
本文作者曹君豪,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历史与艺术史系博士。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6年第二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