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分(他物权),其权能有占用、使用、收益,但不包括处分。
原则上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但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
(2)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
(3)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4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期限,如耕地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30-50年;林地承包期是30-7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合同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受让人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均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我国立法原则上否认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