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规〔2026〕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省级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省级财政奖补以及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组织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协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省级审核项目的入库、评审、验收等工作;实施具体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预算执行监控、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库建立、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存续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安排的,应在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重新申报设立。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成效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用于市、县(区)开展“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及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试点示范等工作。
一、“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聚焦乡村建设3.0版,加快补齐公共充电桩、寄递站、产地仓、教共体、医共体等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突出短板,支持开展“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主要用于:村内道路、排水沟渠、河堤加固等基础设施建设;产地仓、寄递站、供排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停车场、路灯、无障碍环境设施、垃圾收运和分类设施、改厕、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村容村貌整治维护等;村内三线整治奖补、村级“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村民活动场所、以及村内教共体、医共体等涉及的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用于对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整治、村内垃圾污水治理、村内小型文体设施、村内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试点示范。用于支持中央确定的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建设内容按照财政部政策要求和报经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违规用于偿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平衡预算、垫资及其他与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进行资产确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条 “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行政村数量(15%)、乡村人口数(15%)、“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先行村建设任务因素(70%)等因素测算,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予以调节。测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地“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支出补助金额=(某地行政村个数/全省行政村个数×15%+某地乡村人口数/全省乡村人口数×15%+某地先行村建设任务数/全省先行村建设任务数×70%)×资金总额×综合评价结果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乡村人口数(35%)、行政村数量(10%)、上年市县两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投入(30%)、上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预算执行情况(20%)、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5%)测算。并根据绩效结果、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予以调节。测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补助金额=(某地乡村人口数量/全省乡村人口数量×35%+某地行政村个数/全省行政村个数×10%+某地上年度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投入/全省市县两级上年度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投入×30%+某地上年度预算执行率/全省上年度预算执行率之和×20%+某地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全省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5%)×资金总额×绩效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采取项目法分配。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竞争性评审确定的项目定额分配。需省级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的示范试点项目,根据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情况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乡村建设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及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项目储备、专项资金综合评价等情况,按照过紧日子原则,提出次年预算安排具体意见。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申报情况,立足财政承受能力,编入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分配建议方案。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设区市财政局,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通过集体决策程序。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到期10日前,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项目储备。对常态化开展的乡村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并坚持择优选择、动态调整;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当年下达的任务需在当年完成,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严禁“以拨代支”和整合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按照村级申请、乡镇上报、县级审核的程序进行。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安排的单个项目金额原则上在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兼顾实际需求,从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支出中安排。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省级当年未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下达市县财政部门两年以上未分配的资金,由下级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交回省级财政部门或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主动收回;对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按规定统筹使用。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结余的财政资金,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交回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实施穿透式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随资金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开展自评,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应于次年3月2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绩效自评总体报告。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22〕15号,有关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赣财农〔2024〕3号,有关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2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