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发布农业执法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树立大安全观,强化警示震慑效应,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现将部分农业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基本案情:2026年2月4日凌晨,永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永春县公安局组织执法人员夜间巡查,发现下洋镇某村废弃养殖场内周某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481kg生猪产品和10把屠宰刀具。当事人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将该案件移送永春县公安局。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