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登记保存起止期限这个问题如果不注意学习法条,可能会被很多人忽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使用应当严谨,近日一名同行咨询我这个问题时,我又一次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关于登记保存起止期限我想谈谈自己学习的认知和观点。
涉及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规定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法典》等,究竟依据那个规定呢?
证据登记保存起算时间是否计算当日,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4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采取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从本条不难看出应当是从登记保存之日,也就是登记保存当时就要计算起限,即为第一天,但该规定又在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开始的时间又不计算在内,究竟包含不包登记保存物品的当天,如果不包含保存当日,当日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登记保存有没有作用,虽然登记保存是取证手段,但当日当事人对物品的占有权和处分权明显被执法机关剥夺,物品处分权被执法机关当天占有却又从次日计算,是否存在超期保存之嫌。
我查阅其他部门关于登记保存起止期限规定,比如交通部门和市场部门将当日计入保存期限,我也检索过很多案例,当日不计入被法院判定执法机关超期保存证据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违法案件,当然有明确的规定计入的,法院应当会采信的,那农业是否计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4条和第89条究竟是和关系,可能有人会说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其实一部法中没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分,法位是判定法、法规规章之间法律效力问题的判定规则,不是一部法内法条之间关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9属于附则内容,应当是对主法条中不太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不是完全推翻,否则违背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民法典》第201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是否适用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个人认为《民法典》是一般规定,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农业处罚程序规定》法条款项应当适用于《民法典》201条规定。因此44条也应为次日计算,这样会减少理解歧义。
以上是从法律层面简析,但从执法实践操作中我个人偏重于应当将证据登记保存当日计入,因为证据物权从保存之时就已经发生了转变。不计入无形中执法机关会存在超期保存当事人物品的程序违法风险,裁判文书网有类似案例,喜欢研究和学习的同行可以百度检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