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桂农厅办函〔2026〕4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洋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0号)精神,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建设,助推全区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6年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围绕我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渔业设施设备升级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方面,重点支持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渔业渔政安全建设、向海渔业、渔业绿色发展、水产品加工、渔业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
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详见申报指南,如国家出台“十五五”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编写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扶持内容撰写申报书或实施方案(格式见申报指南),同时附上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不全、超出指南扶持范围、超出资金补助规模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行储备。
(二)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按要求组织初审,重点审核项目用地(用海)、环评等手续是否完备,确保项目具备实施前提条件,认真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请补助资金等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分类汇总及排序推荐,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广西国控集团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报集团总部审核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
(三)材料装订要求。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并制作项目文本目录。目录应详细标明各级标题的页码和证明材料页码。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项目申报书(盖章)、其他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自行留底存档。
四、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采取竞争性答辩或专家组书面评审方式进行。项目根据资金总量,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答辩情况,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对往年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慢的项目县(市、区)暂缓项目资金安排。项目以切块方式下达项目资金和任务清单,再由有关市县分配到具体实施主体(自治区直属单位除外)。
五、其他事项
(一)及时通知到位。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并组织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市于2026年7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发送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件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电子邮箱gxnynctyyc@126.com。
(三)严格审核把关。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审核推荐的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2026年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
2026年渔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渔业渔政安全建设、向海渔业、渔业绿色发展、水产品加工、渔业产业支撑体系建设六个方面。
一、项目资金补助方式
(一)先建后补
由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承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二)直接补助
由事业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
二、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资金额度
(一)近海渔民减船转产
按照渔民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实施减船转产退出海洋捕捞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及政策衔接安排: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和渔民利益稳定,2026年设为过渡期,继续执行“十四五”期间相关政策,即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桂农厅办函〔2024〕11号)规定的补助测算方式、发放程序和监管要求。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2027年起按照“十五五”的规定执行。
(二)渔业渔政安全建设
1.支持渔港渔船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渔港方面重点对现有渔港进行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等级认定,主要涵盖防波堤、码头、护岸、系泊岸线等水工设施,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航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升级改造,以及通讯导航、视频监控、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渔港应急避难场所、渔港防灾减灾物资储备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升级改造须严格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实施。渔船方面聚焦渔船安全本质能力提升,对符合条件的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类型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渔港项目建设内容补助金额依据财政部门投评结果或委托第三方核定控制价确定。每个渔港(停泊点)视频监控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个。单艘渔船本质安全提升改造补助上限为改造费用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近海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在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补助30%的基础上,配套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设备采购价的50%。
2.支持渔政执法装备建设。重点保障渔政执法船艇运行维护及建设、渔政执法基地建设、违规渔船扣押点运行维护及建设、无人机等智能化执法设备采购。
补助标准:执法船艇运行维护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艘,执法基地建设不超过600万元/个,执法基地扣押点建设不超过200万元/个,项目建设内容补助金额依据财政部门投评结果或委托第三方核定控制价确定。违规渔船扣押点运行维护不超过20万元/个;单架无人机投资不超过15万元/台。
3.支持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支持广西渔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括救助系统模块信创化改造,购买人工智能分析服务等,补助标准不超过800万元/个;新建渔港智能监控全覆盖工程(含AI识别违规行为)、渔船动态监管平台升级、渔业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建设,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个,项目建设内容补助金额依据财政部门投评结果或委托第三方核定控制价确定。AIS基站和渔港RFID基站租赁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万元/个/年,渔港视频接入运维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个/年,北斗组网补助不超过25万元/个。
4.支持渔业安全应急。在沿海乡镇(街道办)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乡镇建设试点,推进渔业船舶组织化建设、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及日常安全监管等。对区内登记许可从事渔业生产且购买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渔船船员给予适当补助。开展渔业船员及渔政执法船艇船员教育培训、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安全生产演练。
补助标准:渔业安全乡镇建设试点补助不超过40万元/个。渔船额定载员内单个实名参保船员的补助比例为保费的30%。内陆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普通渔业船员培训补助不超过500元/人,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培训补助不超过700元/人。
(三)向海渔业
1.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海上浮筏更新改造
主要围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筏式吊养泡沫浮球升级改造等内容开展。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改造任务重的县(区)可适当放宽],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1)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小散弱水产养殖场或育苗场集中连片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配套建设沉淀池、过滤系统、生物净化系统等设施设备。鼓励采用“生态沟渠+人工湿地+循环利用”模式,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提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2)支持筏式吊养泡沫浮球升级改造。淘汰传统养殖泡沫浮球,全面推广环保型塑胶浮球、高密度聚乙烯浮球等新型材料,降低海洋塑料污染风险。
2.支持创建自治区级海上牧场
主要围绕设施养殖、水产种业等内容开展。可根据已建设基础和实际开发需求选择建设内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建成后能发挥功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1)设施养殖。支持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大型围栏等深远海养殖装备建设,配套高强度防附着网衣、水下网衣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机械化集鱼收鱼设备等,建设安全管理、智能化控制、自动化养殖等智慧渔场设施或系统。支持新型贝类养殖浮筏(排、球)建设,采用新型环保、抗风浪材料建设浮筏(排、球),对管护平台进行改造完善、养殖远程监控系统等。
(2)水产种业。支持建设水产种业基础设施,包括新建或改扩建育苗和保种设施、循环水养殖及水处理设施、育苗车间厂房、进排水系统、育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亲本更新等。
(四)渔业绿色发展
主要围绕设施养殖、生态养殖、水产良种场建设等内容开展。可根据已建设基础和实际开发需求选择建设内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建成后能发挥功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1.支持设施养殖。支持建设陆基圆(方)池、工厂化车间等设施渔场,包括养殖环节监测监控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系统、水下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械化聚鱼收获、安全管理等智慧渔业装备。
2.支持生态养殖。在水库等大水面开展生态友好型增养殖,建设内容包括苗种培育设施、拦鱼通航设施及渔具、水质监测与智能化设施设备、生态渔业效果评估、品牌创建、产品营销、渔业文化活动等。
3.支持水产良种场建设。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基地改造提升,包括新建或改扩建育苗和保种设施、循环水养殖及水处理设施、育苗车间厂房、进排水系统、育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亲本更新等。创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包括功能区域划分(分设生产区、生活区),配置具备水质分析、疫病监测和检测、生物饵料检测等条件的实验室及水质调控、增氧、供电等设施设备。
(五)水产品加工
支持新增投入资金大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引进信息化管控、智能化作业、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新建或更新改造高标准冷链仓储设施(含冷冻、冷藏、保鲜库),提升冷链物流保障能力;配套建设水产品下脚料高值化利用、副产物综合开发等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推动产业绿色循环发展。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渔业产业支撑体系建设
1.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生态修复。开展中越北部湾增殖放流活动,提升跨境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水平。内容涵盖苗种自行繁育或采购、苗种检验检疫、运输费用以及公示公证、放流苗种标志及监管工作等,申报放流品种不少于2种。开展增殖放流人工保种工作,珍贵濒危物种按10万元/品种补助,亲本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尾;地方特色物种按5万元/品种补助,亲本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0尾;试验性物种亲本数量可适当调减。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休禁渔效果评估、水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查分析,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等。支持在国家级、自治区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或修缮界碑、标志牌、宣传栏,配备巡护装备、监控设备等设施。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与复核踏勘。
补助标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查方向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个,其他渔业资源调查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个。
2.支持渔业行业能力提升与创新。开展渔业产业技术和生产模式创新集成示范与推广、大水面生态渔业效果评估、渔业产业文化与品牌培育(重点支持“广西库库魚”、北纬21°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渔业绿色健康生产宣传与推广、水产种业基地能力提升、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病害防控和养殖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渔业法律法规宣传,以及申报水生动物耐药性监测站、国家渔业绿色循环试点项目、海上牧场项目等前期业务经费等。
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报需求。
三、项目申报主体
(一)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业渔政安全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沿海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涉及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内容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申报。
(二)向海渔业项目由沿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渔业绿色发展项目由内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设内容须以实施主体为支撑。
(三)水产品加工项目,由具备加工能力的渔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申报。
(四)渔业产业支撑体系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渔业安全建设项目:(1)涉及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执法基地建设的申报建设单位应已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土地(海域)权属、投评等相关前置手续工作,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渔政执法基地扣押点建设的申报建设单位,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已批复的不动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等前置审批文件。(2)涉及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将应用系统部署在“壮美广西·信创云”,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进行业务拓展,原则上不允许租用第三方网络宽带。信息化建设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应用系统代码、版权专利等信息资源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新建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达到第三级。需提级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供提级论证通过的佐证材料。(3)涉及渔业船员培训的,培训对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大纲要求开展船员培训,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学员经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船员证书,经培训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培训人数领取培训补助资金。(4)涉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补助对象为在我区登记许可从事渔业生产且购买了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渔船船员。
2.申报向海渔业项目,涉及自治区级海上牧场建设内容的,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项目用地、用海、环评等前期预审意见(或取得正式批复文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2025年7月1日(含)后的建设内容可计入总投,可申报2026年储备项目。
3.渔业绿色发展项目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施主体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租赁合同等权证之一,有效期5年以上(从2025年1月1日算起),并取得项目实施地点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使用一般耕地或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涉及设施渔场、水产种业等内容的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项目涉及大水面生态渔业内容用于增殖的亲体、苗种应为本地种,未使用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条件成熟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2025年7月1日(含)后的建设内容可计入总投,可申报2026年储备项目。
4.水产品加工项目申报单位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工业用地或设施农用地指标,取得项目实施地点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提供有效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以上,从2025年1月1日算起),有污水排放口的加工企业应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渔业产业支撑项目,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进一步做好预算约束和执行监督的通知》(桂财办〔2024〕50号)有关要求报审;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采购预算控制价编制报告》。评审结果或《采购预算控制价编制报告》将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优先条件
向海渔业项目、渔业绿色发展项目和水产品加工项目优先支持沿边地区、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
(三)不予申报情形
1.申报主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2.项目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
3.渔业绿色发展项目和水产品加工项目实施主体正在实施渔业生产类财政资金项目,未建设完成或未验收通过的;
4.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不在扶持范围,或所实施项目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5.申报主体前三年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抽检合格);
6.已安排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的区域,除补助2026年增殖放流绩效任务的不足资金外,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资金。原则上不支持放流《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所列淡水广布种。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渔业渔政安全建设项目,涉及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其中实施方案要按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农渔计函〔2017〕46号)要求编制。
(二)向海渔业、渔业绿色发展项目。按照附件1—2格式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除上述项目外,按附件1—1格式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材料要详细说明项目预期目标、项目主要内容和经费测算、时间进度安排,以前年度承担过同类项目的单位要详细说明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填报资金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项目建设内容如有自筹部分,申报材料中需明确区分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建设内容及相关指标。申报渔业安全建设项目,涉及渔政执法基地扣押点建设内容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已批复的不动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等前置审批文件;涉及执法基地建设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已批复的立项、初设、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土地(海域)权属、投评等前置审批文件,并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
六、项目管理与使用
(一)2026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日常工作经费、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根据资金总量,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或答辩情况,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对往年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慢的市县暂缓项目资金安排。
附件:1.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书
2.向海渔业(渔业绿色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3.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汇总表
4.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需求表
附件1
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书
(格式)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
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
申报主体 | |
建设地点 | |
项目状态 | □已开工(开工时间年月日) | □未开工 |
经费预算 | 总投资(万元) |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 自筹(万元) |
| | |
建设内容 | |
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 |
建设周期 | |
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 |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发展情况、经营收入和利润、带动农户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 |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项目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
县级渔业主管 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意见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一、项目概况
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规模、投资等。
二、项目申请理由
简要分析项目申请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注册地点、人员、机构、资产,以及以往实施和管理同类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要列出数量、规模、投入等,其中水产品加工项目须列出拟建设生产线流程图及设备明细(含型号、参数、厂家、价格)。
五、项目预算与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对应的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与构成等,资金使用要细化到2万元以内。
六、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各阶段工作安排和建设内容。
七、项目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形式或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
八、项目总体目标
项目实施后要达到的主要指标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分析。
九、附件
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用地协议、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论证报告、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头雁”证明材料、技术支撑单位、聘请的水产养殖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要说明是否存在文中提到的不予申报情形。
附件2
**市**县向海渔业(渔业绿色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格式)
编制单位:******
202*年**月
一 、概述
明确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期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建设目标等情况。并提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一 | 主要建设指标 | | | |
1 | 新增海上养殖水体 | | 立方米 | |
2 | 工厂化养殖 | | 平方米 | |
3 | 陆基圆(方)池 | | 平方米 | |
4 | 新建海上浮筏 | | 个 | |
5 | 新增大水面生态养殖面积 | | 平方米 | |
…… | | | | |
二 | 项目安排概况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财政资金 | 自筹资金 |
1 | **项目 | | | |
2 | **项目 | | | |
3 | **项目 | | | |
| | | | |
二、基础条件
阐述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各方面基础条件。一是项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等情况。近年渔业发展情况、渔业产业发展的优势、短板及发展方向,通过项目建设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项目海(水)域基本情况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其他行业用海用地的协调性等。三是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供水、供电、施工等外部配套条件,分析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并进行综合评价。
三、工作思路
包括建设思路、建设原则、建设目标等内容,提出总体建设目标以及年度建设目标值。
四、建设布局
在现有功能布局基础上,依据思路目标,说明项目点建设布局情况,并提供功能布局示意图及取得有关用海、用地、环评手续证明。
五、重点工程项目
根据已有基础和实际需求,设计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每个项目需做好前期论证工作,按项目逐个说明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规模数量等)、建设地点、建设主体、总投资规模、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建设期限、预期建设目标、是否具备建设条件(或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六、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提供总投资估算表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筹措。根据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测算建设总投资,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
七、效益分析
包括试点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八、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服务支撑、政策支持、用海和用地保障、财政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措施。
九、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汇总表
(以市为单位汇总、排序推荐)
汇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报日期: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项目内容 | 总投资(万元) | 申请财政资金(万元) | 自筹资金(万元) | 用地用海是否符合政策 | 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 项目状态(已开工/未开工)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2026年渔业发展储备项目需求表 |
项目名称 | 数量(个) | 规模 | 补助资金(万元) | 备注 |
合 计 | | | | |
一、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 | | | | |
船数(艘) | | - | - | |
双控功率(千瓦) | | | | |
渔民培训(人) | | | | |
渔船拆解、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等 | - | - | | |
二、渔业渔政安全建设项目 | | | | |
________县 | | | | |
________县 | | | | |
三、向海渔业项目 | | | | |
________县 | | | | |
________县 | | | | |
四、渔业绿色发展项目 | | | | |
________县 | | | | |
________县 | | | | |
五、水产品加工项目 | | | | |
________县 | | | | |
________县 | | | | |
六、渔业产业支撑体系建设项目 | | | | |
________县 | | | | |
________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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