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柳州市、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洋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5〕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6〕33号)精神,现将《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渔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渔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加快实施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渔业)资金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区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到2026年底,通过项目实施,完成近海捕捞渔船更新改造6艘、近海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2339套/台、远洋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13套、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建设30套/台、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19艘、我国近岸近海外海调查站位24个。
二、实施内容
(一)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1.实施条件。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复的《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实施方案》《北海市银海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2.支持对象。防城港市渔港经济区和北海市银海区渔港经济区。
3.支持标准。给通过验收的防城港市渔港经济区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6000万元;给通过第2次绩效评估的北海市银海区渔港经济区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6000万元。
(二)近海渔船整船及船上设备更新改造和远洋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
1.实施条件。项目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0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支持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3.支持标准。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规定的补助标准实施,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
1.实施条件。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由项目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经市级验收通过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2.支持对象。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
3.支持标准。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
1.实施条件。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主要用于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做好履约奖补资金的核算、公示和发放工作,资金发放结束后,于2027年1月8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和汇总数据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支持对象。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
3.支持标准。补助范围、条件按照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执行。
(五)我国近岸近海外海调查
1.实施条件。我国近岸近海外海调查项目支持在广西机轮拖网禁渔区线向陆一侧沿岸水域开展2026—2027年广西近岸近海渔业资源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6〕9号)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伏季休渔期间开展调查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特许捕捞证办理、调查信息公示、标识配备、船位动态监测等工作。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经市级验收通过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渔业资源调查数据请于2027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支持对象。委托水产科研院所或涉海高校具体实施。
3.支持标准。全年单个调查站位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3.6万元。
三、实施要求
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经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同意;要做好项目全过程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其中项目类资金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通知、主体遴选、竞争性项目承担主体、验收结果、资金发放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到人到户补贴资金应在村级对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公示期限、反馈渠道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确保项目实施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形成合力。
(二)严格政府采购
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的事项,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加快资金执行
2026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渔业)资金已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财政有关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全力抓好项目序时进度和资金执行,原则上到2026年9月底前资金支出进度应达到65%,2026年12月底前达到100%,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避免出现系统预警被通报约谈的情况。对预算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将视情况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重新进行分配;对实施效果不佳、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予以暂停或终止实施。
(四)强化绩效管理
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数据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资金分配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将项目用地环评等前期要件审批情况、所在地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及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等作为竞争性项目评分的重要标准,对项目前期要件未获批、预算执行率低甚至零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将降低或暂停项目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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