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2026年6月25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河北省支持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机制》。以下为《河北省支持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原文:
河北省支持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引导农民群众参与项目规划设计
(一)选址布局确定。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选址和储备阶段,在确保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政策基础上,要会同乡镇政府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调查问卷、现场踏勘等方式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或种粮大户等意见。农民群众对实施项目争议较大区域应暂缓纳入项目选址储备。
(二)勘察设计开展。项目设计单位要全面深入了解农民群众想法和诉求,分析各类意见建议,达成共识,并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充分吸纳到初步设计中。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农民群众解释说明,并整理归档。要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告或交流答疑等方式,在官方网站、项目村信息公示栏等对项目建设内容等信息进行公示。
(三)设计成果会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组织乡镇政府、村集体、农民群众代表等开展初步设计联合审核后,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确保工程布局合理、建设内容实用,能充分满足农民群众实际生产需要。
二、带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施工
(一)项目施工参与。优先聘请当地农民群众作为“施工员”参与工程建设,带动农民群众就近就业增收,对参建的农民群众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工程实施协调。鼓励选用项目村群众威望高、熟悉农业生产实际的农民群众作为“协调员”,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建设质量监督。支持施工经验丰富、有责任心、集体意识强的村干部、党员、农民代表等作为“监督员”对材料进场、日常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反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监督员”,相关资料及时归档。项目实施期间,要同步在官方网站、项目村信息公示栏、项目公示牌等对项目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电话、项目法人、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相关参建人员信息予以公示,公开“监督一点通”二维码,接受农民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三、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验收评价
(一)工程设施试用。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农民群众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3~6个月的试用。试用中发现问题的,农民群众要及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二)验收全程监督。竣工验收阶段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工程质量实地查验,对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同步开展农民群众满意度测评,认真吸纳意见建议,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归档。市级验收工作要将农民群众参与项目验收工作情况记录作为检查内容。
(三)信息公开公示。竣工验收后,在项目区村级公示栏、项目公示牌,以及官方网站上公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参建人员、评审专家等情况,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及“监督一点通”二维码等信息,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全方位监督。
四、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建后管护
(一)管护主体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工程设施所有权统筹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采用工程设施资产移交和管护协议规范文本,办理管护移交手续,指导农民群众参与工程设施建后运营管护。
(二)管护责任监督。项目工程设施的建后管护方式、管护经费、管护权责、管护制度等,应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每年定期公示管护情况,主动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三)日常管护开展。村集体通过牵头组建农民群众管护小组等方式开展工程管护,支持设立农民群众管护员岗位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流转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